第二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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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6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0
页码: 609-618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镇海县税收的管理体制、工商各税、田赋农业税和其他税收等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财政工作 审计体制 镇海县

内容

近代税收大致分关税、盐税、田赋(农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税和杂捐杂税8类。清同治元年(1862),浙江开办厘金,民国初期又称统捐,择交通要道设卡征收。县境内设北门卡镇海分卡、宁镇船货卡小港分卡、闽捐卡镇海分卡、澥浦卡等。1931年裁厘后,省财政厅设鄞县统税总局,镇海常设招宝、澥浦2分局;临时设柴桥、穿山、郭巨3分局。另设宁镇船货总局,下设江东、后海、小港3分局。1932年8月设镇海和穿山2检查处。次年设浙江印花烟酒税局宁属烟酒税稽征分局镇海稽征所。1945年12月成立浙江区货物税局鄞县分局镇海办公处。次年3月成立浙江区直接税鄞县分局镇海查征所。1948年7月处、所合并为浙江区国税管理局鄞县国税稽征局镇海稽征所。同年9月划属宁海国税稽征局,当月移设镇海八里桥,改称镇海国税稽征局,管辖镇海、定海、宁海、象山、三门、天台6县,下设宁海、定海、象山、天台4个稽征所,直至解放。
  1937年设直接税机构鄞县所得税分处(辖镇海),1940年7月开办遗产税,8月接办印花税,翌年1月开征利得税,改称浙江区直接税局鄞县分局(辖镇海)。1942年1月接办营业税(原属镇海县税务局征收)。1946年3月设浙江区直接税局鄞县分局镇海查征所,驻镇海练子道头(今小道头),同年4月撤销,设浙江区直接税局镇海分局,6月接管慈溪查征所,10月裁撤镇海分局,并入鄞县分局。11月恢复镇海查征所,同月慈溪查征所划归镇海查征所管辖,镇海查征所由城区移设骆驼桥,1948年7月并入镇海国税稽征所。
  1931年裁厘地方税机构,当年3月宁波成立浙江省第五区营业税征收总局,镇海设办事处,1938年改设浙江省第六区税务处镇海分处。1940年成立镇海县税务局。1945年10月在团桥设江北稽征所,12月设浙江省税务局鄞县分局镇海办公处,征收营业税和契税,成立县税征收处,征收地方各税。次年元旦又设江南稽征所。9月成立镇海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地方税,接办营业税、契税业务,直至解放。
  1949年5月军管会接管原镇海国税稽征局、镇海县税捐稽征处,直属县人民政府财粮科,1949年10月各区建立税务所。农业税和契税归财粮科直接管理。1950年4月局处合并成立税务局。1957年财粮科改称财政科,次年4月财政科、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成立财政局。是年11月并入宁波市财政局。1963年1月市县分设,成立财政税务局。1971年1月至1972年12月,一度与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1月又恢复县财政税务局,直至1985年10月撤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关税、盐税作为外债抵押,田赋、厘金(统捐)多被地方军阀截留,各地自定章程征收苛捐杂税,税政混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税制,陆续开征新税。1931年裁厘后,逐步形成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田赋和地方税6个税系。盐税、关税、货物税、直接税由中央垂直管理,自设机构征收;田赋、营业税、契税由省管理,县征收;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施行细则,县负责征收地方性捐税,须报上级批准。
  解放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地方只有对灾区生产自救、烈军属和贫民组织的生产、手工业社(组)以及地方税的减免权。以后,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发展变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作多次变革。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后,省给县(市)相应扩大部分权限,如对个体工商业、房产税减免,1960年又增加对新办企业、新产品试制、利用下脚废料和残次物品等方面税收减免。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央适当收回部分管理权限,省给县权限只限于试制新产品和个别地方税减免。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县(市)对新办社队企业可审批减免税(烟、酒、棉纱除外)。1981年省府改进税收管理权限,由县审批减免税有:新办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工厂(除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外,1982年增加到20种产品)、社队、街道企业利用“三废”、灾区社队生产自救、社队和农场饲料粮酿酒和安置知识青年的合作商店、试制新产品、个体工商户、房地产税、欠税豁免等。1984年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城镇企业(除20种产品外)及知青合资经营饮食、服务、修理修配和不与大工业争原料和利用“三废”及废旧物品的乡镇企业等减免税放权给县。1985年继续扩大县(市)权限,可审批城镇新办从事理发和经营蔬菜等12种企业减免税。
  1983年下半年国营企业利税第一步改革,企业盈利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合理留成外,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1984年10月进行利改税第二次改革,对盈利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再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带征。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第二节 工商各税
  解放前工商税收
  盐税 1913年12月公布《盐税条例》,盐税不列入地丁征收。次年春改为按担征收。1941年盐税改以量征收为以价征收。
  厘金和统捐 清同治元年(1862)浙江开办厘金,分牙帖捐、百货捐、丝捐、茧捐、茶厘捐、洋土药厘捐、茶糖烟酒加成厘捐7项。百货捐税率正捐9%,附捐1%,茶糖烟酒加2~5成不等,其余各项厘金均实行以量定额征收,另有善举等附加捐11种。民国初期称统捐,1931年1月裁撤,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统税和货物税 1928年试办卷烟统税。1931年2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统税。次年7月增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税4种,1940年7月增饮料品、糖类税2种,1942年3月增茶叶税1种,次年3月又增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税4种。由于物价上涨,1941年9月由原从量定额税率改为2.5~80%不等的从价比例税率。1946年8月增化妆品税、国产烟酒税和矿产税,合称货物税。棉纱和黄酒税为镇海主要税源。是年征集货物税320776万元,次年为3269220万元。
  所得税和利得税 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37年征收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3类所得税。1943年2月公布《所得税法》,1946年4月又公布《修正所得税法》,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等5类。个人所得除课征以上分类所得税外,其所得总额(可减除已交分类所得税)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1948年行政院颁布《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所得税作分级归并,税率有所降低。1948年下半年全县征所得税(金圆券)16.13万元。
  1943年1月分财产租赁所得税为4级,税率10~80%,财产出卖所得税为10级,税率14~50%。
  印花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但未认真实行。1913年3月起执行《印花税法》,由邮电、银行、商会代售。1927年11月规定印花税税目分4类78种,按件、按比例、按金额分级贴花。后几经修订,税目税率多次调整,1938~1940年共征集印花税款4.18万元。
  遗产税 1938年国民政府首次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次年公布施行细则。规定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下者免税,5000~50000元者征1%,50000元以上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46年4月改为未满100万元者免税,100~200万元征1%,200万元以上者分17级征税。1948年8月又修改为未满2万元(金圆券)者免税,2~4万元者税1%,4万元以上者分10级征税。此税收入甚微。
  营业税 1931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原有牙帖捐税、当帖捐税、屠宰税改征营业税,税率提高至0.2~10%,此后略有调整。1947年度征集营业税52308万元,次年征47.3421万元(金圆券)。1931年1月开办箔类营业税,税率15%。1938年3月调整为25%。次年又调整为35%。1938~1940年征税款计1502万元。194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特种营业税法》,银行、信托、保险等7个行业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1.5%,营业收益额征4%,制造业征0.75%。
  地方捐税 民国时期始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分,县征收7种:1915年1月开征屠宰税,猪每头收大洋3角、羊2角、牛1元,1943年9月至1947年征税款19695万元,1948年征4.9607万元(金圆券)。191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每年分1月、7月征收,1928年3月改按季征收。1938年7月至1940年6月征税额4.8833万元。同年7月按营业额计算改征普通营业牌照税。次年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1944年2月按资本额分等级按年课征定额税,从10元至4万元不等,牌照按年换发。1943〜1947年征税款4327万元,1948年征2179元(金圆券)o1941年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驮兽均须请领牌照并交纳使用牌照税,按人力、兽力、机器品名数量课征定额税。1945〜1947年征税款1413万元,1948年征税款1561元(金圆券)。
  解放后工商税收
  解放初,中央对新解放区税收原则为“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当时,县征收有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11种,同时废除解放前苛捐杂税。1950年1月政务院确定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7月又作调整。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合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缩小交易税征税范围,改为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后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9种。1958年9月,商品流
  通、货物、营业、印花等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单独设立工商所得税。下半年接办盐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停征。1966年11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将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此时,国营企业只缴工商税1种,集体企业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2种。盐税仍照原办法征收。1974年7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进一步简化。1982年起为适应“搞活、开放”方针,对工商税收制度作重大改革,开征部分新税种。1984年划设产品税、增值税。
  1985年末,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盐税、契税、渔业税、农业税等17种。从1949年6月至1985年除农业税外共征收各种税款70936万元。
  盐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规定盐税征收原则、税额和缉私管理等事项。当时盐税由盐务部门管理。1958年下半年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集体盐场生产盐由公收单位在岀仓(坨)或销售时纳税。食盐全额征税,农牧用盐解放初期免税,1956年5月起实行减税;渔业用盐一直实行减税;工业用盐解放初期免税,1971年7月起只限酸碱等8类工业用盐免税,1984年5月对酸碱、制革、肥皂工业釆取减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工业一概全额征税。盐民自食盐限每人每年18市斤,免税照顾。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岙
  《盐税条例(草案)》,10月1日起恢复盐税单立税种。
  焼油特别税1982年7月开征,供油单位代收代缴。
  增值税1983年1月起对工业企业生产的农机具及其零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5类产品全面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扩大税目,调整税率,改进征收方法。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2月开始征收,1959年9月停征。1983年3月恢复征收,税率5%,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岙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按投资总额10%征收建筑税。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税率为30%。
  渔业税 1956年4月实施省颁发的《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征税范围为鱼、虾、蟹、海筆,按渔(农)业生产单位销售收入8%征收,个体渔(农)民征收9%。同年11月内河养殖淡水鱼停征渔业税,改征农业税。12月对淡水产品一律免税。1966年8月起凡投售给国营水产公司及其领导的水产交易所的征收5%,1972年减为3%。1979年4月起一律按3%征收。1985年5月起对投售者暂免征渔业税。
  第三节 田赋农业税
  民国时期田赋
  清末田赋有地丁、南米、租课3项。民国后南米改称抵补金,1927年租课亦改称地丁。民国时期地丁、抵补金的赋额变化大致分为3个时期:
  1912一1931年沿清旧制。按照田、地、山、荡征收科则,地丁折征银两,再按银两折合银元;抵补金以米石计征,按米石折算银元。地丁,1912年承粮面积541162亩,额征银31280两,实征27604两,占额征数80.8%;每两银折银元1.50元,粮捐0.30元,共1.80元,外加9%征收费用。1927年前,地丁为民国北京政府正税,粮捐为省税。次年南京政府成立,田赋划归省,地丁正税与粮捐合并仍称正税。地丁项下附征税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等。1930年开征整理土地事业费,地丁每两带征银元0.30元,
  一年为限。其他地方附加範名目繁多,1931年县地丁项下每两银元附税有县税、征收费、自治附捐、建设特捐、建设附捐、教育附捐、治虫费、连正税合计银元4.512元,附加超过正税1.5倍多。抵补金,1912年额征米6187石,并入次年合征,2年共实征10035石,占额征数81%;每石米折银元3元,年最高每石5元,1914、1915、1916年减为4元,1921年减为3.80元,1923年减为3.60元,1924年起年递减0.10元,至1926年每石折征3.30元,其中正税3元,省附税0.30元。1928年正附税合称正税,归省地方。抵补金项下附征税有建设特捐,每石米带征1元;建设附捐,每石米带征一成计0.30元。1930年整理土地事业费每石米带征0.30元,一年为限。其他县地方附加之税名目繁多,连同正税3.30元:合计6.10元,附加占正税84.8%。
  1932一1940年废除银米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1.80元,称上期田赋;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元3.30元,称下期田赋;所有附税亦均分别依折率折征银元,遂废地丁、抵补金之名。:1932年县承粮面积541164亩,合计应征7.10万元,实征6.4万元,占应征数91.2%。
  1941一1948年废除银元改征实物。县承粮面积541165亩。1941年4月,国民政府改订财政收支系统,省级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田赋归中央接管。下半年起全国田赋均改征实物。按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各种杂捐杂税、临时附加均并为正税,1942年每元折征3斗,另加公粮1斗,次年又加征1.5斗,人民负担骤增。1945年抗战胜利,田赋全数豁免。1946一1948年照1944年赋额5成计征。1947年起加征借0.5斗,另加按原赋额每元带征乡镇经费8斤、自卫特捐6斤;1948年每元赋额再加征借0.75斗、省“绥靖”经费0.75斗、教育经费10斤,乡镇经费改为7斤。
  解放后农业税
  税制 1949~1985年税制经4次修改。
  解放初,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岙《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以每户占有土地数分16级,以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四等,分别制订每亩应纳税额。1950年9月,政务院颁岙《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
  期田赋制度。根据当时土地占有情况,釆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农业收入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5%。农业税征收以实物为主,实物以粮食为主。并制订减免和优待照顾等有关政策。1952年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占有情况发生根本变化,1952年和1953年,政务院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24级。:1958年6月,国家颁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时制订《农业税条例施行细则》,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当地耕作水平和正常年景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依照规定税率计征。此条例执行至今。
  征收方法 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市斤为单位。水稻地区征收稻谷为主,棉花及缺粮地区征收代物或代金。现粮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原则接收稻谷,价款根据标准价格按期向财税部门缴款。棉花由供销社代征。代金由财税部门自行征收。对主产粮食、棉花或其他作物的土地实行评产计征,其税额占农业税总额95%以上。征收依据为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而计税产量未作同步调整,故计税产量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对农林特产,如原木、原竹、茶叶、桐柏籽、药材、花卉等,自1954年以后随售随征。零星自售或自用的产品,采取查帐征收或由纳税人向当地财税机关报缴税款,其税额约占农业税总额4.8%。淡水养殖鱼、菱的农业税,采取估产征收或查帐征收。
  农业税征收年度1949~1958年为“四月制”,即自当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止;1959年改为“三月制”,1960年起改为“二月制”,1971年起改为与会计年度相一致的“历年制”。
  地方附加 随同农业税征收,带征比例1950年为正税15%,1951年为20%,1953〜1954年停征,1955年为正税5%,1956年为7.5%,1957年为10%,1958~1962年撤县并市,1963年为正税10%,1964~1985年为15%。
  征收价格 1955年以前农业税征收价格,现粮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稻谷中等价格为准;代物(棉花)、代金(缺粮代金)价格1953年前为7.50元(新人民币),1954年为7.90元,1955年为7.60元,1956、1957年现粮、代物7.60元,代金7.50元。1963年起随粮食和棉花收购价格调整。1966〜1978年,现粮早釉谷9.70元、晚粳谷11.30'元,山区杂粮(薯干)9~20元。代物按种植面积比例计价征收。种植面积50%以上的8.10元,20〜50%的8.80元,20%以下的9.25元。代金9.25元。1979〜1983
  年,现粮调整为早稻谷1L70元、晚粳谷13.40元、薯干11.00元。代物1980~1983年不分种植面积比例调整为10.50元。1984一1985年不分现粮、代物、代金统一折征人民币,10月底前为11.70元,1985年11月1日起为13.40元,后改15.50元。全县在10月底前完成征收任务。
  1984年起农业税改为“实物计算,货币征收”。农村生产结构变化后,纳税单位由3420户扩大为91591户。
  优待与减免 包括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1950一1985年(不含1958~1962年)共减免农业税(稻谷)3111万斤,为计征任务数3.03%。其中社会减免(稻谷)1509万斤,占减免总数48.5%。
  围垦征税和征用免税 60年代始,按照政策对所围涂地从种植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1970〜1985年先后征税涂地1.6万余亩。计税产量“一次定产,三年加足”,第一年计产50%,第二年加25%,第三年加足。税率与纳税单位所在地区同。1975~1985年,镇海石化总厂、镇海发电厂、宁波港作业区及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在镇海定点,共征用土地9357亩,根据政策免征农业税。
  降低农业税负担率 新中国建立后,全县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降低。1950年农业税正附税额占农业实际产量19.3%,1952年17.9%,1957年13.9%,1963年9%,1965年7.27%,1979年降为5.23%,1985年降为3.81%。第四节 其他税收
  民国时期税收
  契税 1941年国民政府修订1914年颁布的《契税条例》,增加交换、赠与2个税目,税率定卖契10%,典契6%,交换契4%,赠与契10%,契纸费2元。1942年5月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又增分割、占有2个税目,税率提高为卖契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1913~1933年征起契税为22570万元,1948年征8245元(金圆券)。
  筵席及娱乐税 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浙江省规定筵席在起点(1932年为3元)以上者征收筵席税10%。电影、戏剧、书场、球房、溜冰场等征收娱乐税20%。1945~1947年征起税款5916万元,1948年7437元(金圆券)。
  房捐和警捐 房捐始于清,1928年6月公布《浙江省店屋捐、住房捐章程》,营业用房店屋捐按租价征收15%,房主房客各半负担,充警察经费。1941年5月行政院公布《房捐征收通则》,税率规定出租房按租价征收5%,自用房按房价征收0.5%,1943年3月税率调整为出租营业用房按租价征收20%,自有营业用房按房价征收2%,出租住房征收10%,自有住房征收1%。
  警捐为浙江省单行税种,税率征收与房捐同。1943~1947年征警捐20522万元,次年征
  第一节 机构
  房捐35207元(金圆券)。
  山地收益捐 1943年开征以山地产品为征税对象,税率5%,1945年征税款39.66万元。
  杂税 民国时期杂税主要有牙帖和当帖捐税、战时消费税和消费特税、钱业捐、迷信捐、广告捐、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棉麻营业专税、货物附加税、蚕业专款捐等。
  解放后税收
  契税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1952年公布《修正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率为卖契按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值征收6%,交换契按交换差价征收6%,由房屋买主、承典人、差价付款人完纳契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3年取消,改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11月停征。
  奖金税 1985年,企事业单位发放各种奖金和实物等超过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的,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国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以上税款1986年入库。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征集范围为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及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征集比例为当年收入10%,1983年7月起改为15%,按季或按月缴纳。1983~1985年共征集1172.74万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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