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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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收益
分类号: F768.2
页数: 1
页码: 436-4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代至20世纪下半叶的盐税制度和盐民收入情况变迁,包括明代洪武年间的盐税规定、盐价波动对盐民收入的影响,以及1949年后实行原盐公收制度的变化和盐业保险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盐税制度 盐民收入 原盐公收

内容

明洪武初,规定课盐1引(重400市斤),官给工本米1石,折钞2贯。洪武十七年(1384)定两浙煎盐工本钞每引2贯500文。正丁终岁所得约米3石,折钞7贯500文。
  制盐有淡旺季之分,盐价常被盐商操纵。据当时穿长场调查,淡季每担价1.2~1.3元,旺季仅0.80~1.00元,盐民所得每担盈利0.2~0.8元。许多受雇盐工年平均收入约50元左右;众多贫苦盐民又向业主租赁灶地、盐板。其时,每块盐板年产盐多则200斤左右,少则150斤,盐民收入甚微。
  1949年6月至1952年5月实行原盐公收制度后,定价每担原盐最低价为9000元,最高价13100元(旧币),折米最低4.55公斤,最高8.05公斤,基本稳定盐民收入。1982年起各场参加盐业保险,1982~1983年共获保险赔偿金19.8万余元。70年代起几次调整原盐收购价格,盐民收入成倍增加。
  1984年10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食盐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每吨原盐补贴10~20元,由产地市县根据财力可能和产盐质量规定补贴标准,镇海县按放销食盐数每吨补贴15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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