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业生产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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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2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渔业生产责任制
分类号: F307.4
页数: 1
页码: 3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高级互助组开始,集体经济采用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进行内部分配。不同年代采用不同方法,如“三包两奖”、“除成本比例分成”、“三定两奖”和“大包干”。这些方法旨在平衡集体与个人、大集体和小集体之间的关系,并促进生产发展。
关键词: 镇海县 渔业生产 责任制

内容

自高级互助组开始,集体经济由两个以上作业单位组成,分配中涉及集体与个人、大集体和小集体关系,因此重视内部分配。方法为核算单位同作业单位之间,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如“三包两奖”、“三定两奖”、“三定两奖四固定”、“按产记工”、“按值记工”、“除成本比例分成”等,双方签订合同,年终结算兑现。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50年代以“三包两奖”为主,“三包”指产量、工分、成本指标和奖赔比例,产量、成本作为应尽的职责,工分则是分配权利。“两奖”是超产奖和节支提成奖。完不成“三包”指标,相应赔偿。奖赔比例一般为奖60%,赔40%。
  60年代,以“除成本比例分成”为主,即以除去成本后净收入按比例分成。一般核算单位得30%,生产单位70%;亏损时赔偿比例则倒三七。生产单位所得部分按渔民工分分配,核算单位部分除分配后勤人员外,其余作集体发展再生产基金。
  70年代,以“三定两奖”为主,该项责任制曾在50年代中期盛行,公社化时被取消,“文化大革命”中作为“三自一包”修正主义路线遭批判,以后改“包”字为“定”字继续施行,其实质和方法与原“三包两奖”基本相同。
  80年代推行“定额包干”,简称“大包干”,即船、网等生产工具属大队所有,固定给作业单位使用。作业单位有生产经营、产品处理、收益分配等自主权,规定每年向大队包干上交折旧费、大修费、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生产资金及盈亏均由作业单位自负。双方签订合同,各自履行。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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