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福利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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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2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福利措施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329-3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自1952年开始,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逐步实行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包括退休、工伤、病假、医疗、丧葬补助等方面的福利。其中退休者可享受原工资的60%-80%待遇,工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并实行全劳保国营厂矿职工直系供养亲属医疗费待遇。此外,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的工人,政府也按规定标准发放保健食品费。
关键词: 劳动保护措施 职工保险 福利待遇

内容

1952年开始实行职工福利待遇,1953~1958年,共支出福利费23.98万元,人均17.24元。1984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推行社会劳动保险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劳保。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保险福利费总额为1248.54万元,减除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项目,每一在职职工年平均享受保险福利费228元。
  1952年开始,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实行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够退休条件退休者,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者,退休后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丧失劳动能力者作退职处理,享受原工资40%待遇。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30元;退职费由20元提高25元。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致残不能再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不满40元者按40元发给;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加发护理费。
  病假期间,6个月以内,工龄2年以上不满8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工龄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发给。6个月以上,按病伤救济费标准发给救济费。
  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或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行政负担,其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膳费三分之二亦由行政负担。实行全劳保国营厂矿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二分之一手术费和药费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则实行公费医疗。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其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发给遗属补助费。
  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工人由政府按规定标准,每月分等级发给保健食品费。1963年始对在大榭岛、梅山岛工作职工,发放二类海岛补贴费,每人每月4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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