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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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20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资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5
页码: 326-3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包括民国时期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劳动保护的变化。其中包括民国时期工资形式、福利待遇、职工福利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工资奖金制度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奖金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企业和手工业作坊雇聘职工,大多采用月薪制,少数为计件工资制。企业主根据职工职位高低、技术水平确定工资报酬。多数职工月薪折合大米1.2~1.8石,少数2.2石,并供给膳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企业之间水平不一,纱厂女工待遇最差,熟练女工最高日工资为大米4.75升。企业实行年终分红,职工可得少数红利。
  解放初,国家脱产干部实行供给制,1951年实行包干制,1952年10月实行定级制;对旧政权留用人员和金融干部、学校教师实行薪金制。1950年5月后吸收的乡干部为半脱产,月薪大米60公斤。私营工商业职工仍按原定多种薪金制形式。1952年改革工资制度,国营企业实行按“工资分”计算工资制。1954年10月起逐步实行8级工人等级工资制。
  1956年下半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全县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教育、卫生等12个部门、4004名干部职工参加工资改革,平均月工资由33.42元提高到42.08元,人均月增资8.66元。1963年下半年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40%职工(包括干部、教师)工资,全县1983人升级,60人属低工资调整,1516人定级,尚有195人给予海岛津贴。调整后,全县月增工资总额1.78万元,实际升级面占职工总人数39.68%,定级面占统一工资标准关系人数76.1%。1971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中,对2660名职工作低工资调整,调资级差在5元以下按5元增资。月增资额2.04万元。翌年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中2460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资额2.58万元。1977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职工、机关干部3969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职工4085人调整工资。其中,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二级工晋升一级。升级面,全民所有制39.15%,集体所有制41.38%;月增资总额全民所有制2.62万元,集体所有制2.47万元。1978年对全县职工(含干部、教师,下同)进行考核评议升级,升级面2%。1979年11月又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和贡献大小原则评议升级,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4653人,升级面40.38%,月增资额2.66万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4288人,升级面39.84%,月增资额2.53万元。同时,将镇海原属工资区由4类调整为5类。1981年10月全县学校教职工、保育工作者和大多数医卫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教育系统职工升一级1932人,月增资额1.41万元,升二级230人,月又增资1606元。医卫系统职工升一级320人,月增资2093元,升二级63人,月又增资457元。集体所有制医卫职工升级335人,部分升二级,月增资额2233元。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干部和教育、卫生系统部分职工共1986人普升一级,其中411人升两级,月增资额1.67万元。1983年根据“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方针,全民企业职工升级7271人,月增资5.01万元,人均月增资6.89元;集体企业职工升级9678人,月增资6.55万元,人均月增资6.77元。1984年企业职工通过考核合格,二级工升为三级工,三级工升为四级工。全民职工升级744人,月增资4681.6元,人均月增资6.29元;集体职工升级3332人,月增资额2.22万元,人均月增资6.65元。198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加工龄补贴,每年按0.5元计算,有5782人工资进行调整,月增资额10.09万元,工改面97.1%。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进行工资改革,全民企业职工增资8948人,工改面86.37%,月增资额15.75万元;集体职工增资14992人,工改面89.34%,月增资额26.20万元。
  奖金 1950年后部分工业企业试行奖励制度,奖励少量实物或现金,奖励项目有产品质量奖、年度奖等。1956年起生产企业建奖范围逐渐扩大,又建立节约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奖和新产品试制奖等。1958年下半年奖励制度被否定。1960年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企业职工除试用人员、未满半年学徒工以及监督劳动者外均参加评奖。奖金按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7%提取。财贸系统职工发给跃进奖,以后改行评月、季综合奖制度。1964年7月取消企业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综合奖。1966年后奖金制度一概取消,每人每月发给3元作为附加工资。1978年起恢复奖金制度,各企业实行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奖励办法和形式增多。工业、建筑、运输业实行月、季、年度奖、质量奖、全勤奖、定额超产奖、计件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特种燃料和材料节约奖等;商业系统实行利润超额提成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和岗位责任奖。奖金水平初定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后提高至2~3个月标准工资。7年来,全民所有制单位奖金总额占工资总额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以工资总额为100,1979年奖金比例为7.35,1980年为13.7,1983年为14.4,1985年提高到18.1。
  第二节 劳动保护
  保护措施 解放前,工厂、工场、作坊均无劳动保护措施。纱厂女工常年在闷热、棉丝飞扬车间内劳动。其他如棉麻加工厂、织布、酿造等小厂、作坊,劳动条件大多相当恶劣,传动装置无防护罩,更无除尘设施。
  解放后,国家重视工人劳动保护,加强防护装置设施,讲究清洁卫生,逐步改善条件。每年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均有具体布置。1958年上半年,县人事劳动科全面贯彻《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女工保护条例》等规定,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层层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制。1965年全县发生轻重伤事故44起。“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被废弃。1975年庄市镇县纺织机械厂锻工车间余热利用土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重伤1人。
  职业病防治 根据“预防为主”方针,重视工厂企业劳动卫生状况和职业病调查与防治,并采取各种卫生保健措施。(详见《卫生体育》编)
  劳动保险 解放前,政府无立法保险制度,企业中也无保险办法。
  1951年2月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100人以上职工的国营工厂和邮局实施,简称为“全劳保”。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至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和国营农林场、盐场。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9年根据《浙江省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简称“新劳保”),在新建全民工厂企业中实施。1976年末,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安全监督 1979年县劳动局对全县42台工业锅炉进行安全检查。1982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并开展治烟防尘、防毒和控制噪音工作。1985年对全县151台工业锅炉全面检查验收,对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是年职工因工死亡率为万分之零点零四。
  第三节 福利措施
  1952年开始实行职工福利待遇,1953~1958年,共支出福利费23.98万元,人均17.24元。1984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推行社会劳动保险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劳保。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保险福利费总额为1248.54万元,减除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项目,每一在职职工年平均享受保险福利费228元。
  1952年开始,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实行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够退休条件退休者,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者,退休后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丧失劳动能力者作退职处理,享受原工资40%待遇。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30元;退职费由20元提高25元。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致残不能再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不满40元者按40元发给;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加发护理费。
  病假期间,6个月以内,工龄2年以上不满8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工龄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发给。6个月以上,按病伤救济费标准发给救济费。
  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或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行政负担,其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膳费三分之二亦由行政负担。实行全劳保国营厂矿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二分之一手术费和药费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则实行公费医疗。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其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发给遗属补助费。
  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工人由政府按规定标准,每月分等级发给保健食品费。1963年始对在大榭岛、梅山岛工作职工,发放二类海岛补贴费,每人每月4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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