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编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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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96
颗粒名称: 第十编 劳动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4
页码: 317-3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劳动就业形式主要包括职工雇聘制、学徒制、养成工制和季节性雇工制。新中国成立后,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实行固定工制和劳动合同制。解放初期,安置城镇失业职工230余人,后逐步实行劳动力调配和安置措施。技术培训和干部选拔也成为重要工作。
关键词: 劳动 人事 镇海县

内容

第十编 劳动人事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劳动就业须挽亲托友自找门路,且随时受解雇失业威胁。企业主雇用职工主要形式有:
  职工雇聘制 工厂、作坊、商店、钱庄等聘用职工,须有人举荐、具保。职工受雇、解雇、薪金、红利均由企业主决定。纱厂女工雇佣条件更苛。
  学徒(艺徒)制 各企业招收学徒(艺徒),一般规定学艺期3年,年龄14~18岁。钱庄和大商号招收学徒,须有举荐人,还需中人担保。某些工场、作坊,企业主只与技师订契约,“雇师带徒”,徒随师行。学艺期间不支工资,只发“鞋袜钱”,供给膳食,不得中途退离企业,否则企业主可索赔“损失”。学艺期满后,留原企业工作,多数仅享受最低工资待遇,一年后再逐年加薪。
  养成工制 纱厂均招少女,每天工时长达12小时。进厂3个月内只供伙食,3个月后,最低日工资仅大米0.1升,6个月后再加薪。养成工学艺期间,厂方在工资中每月扣除“缴纳押金”,直至扣足大米1.5石。女徒学成期满如离厂他就,则没收押金。
  季节性雇工制 酒厂(酿造作坊),茶、茧加工,蜡烛工场以及弹棉花行业,其专业技工只在旺季雇聘,工时也较长。企业供给膳食,工资报酬略高。
  新中国成立后,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社会就业,逐步做到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建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职工审批录用和调配制度以及工资管理制度,基本上实行固定工制,辅以各种形式临时工。1972~1975年曾两次将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4年起从知识青年中招工,方式由“贫下中农推荐”,“生产队——公社提名”,改为公开报名,文化考试,择优录招。1984年下半年起,除高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和复退军人安置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节 就业安置
  解放初期,安置城镇失业职工230余人。70年代安置精简下放职工1000余人。1964~1978年全县动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6968人。1979~1985年政府采取多种渠道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同时安置待业青年2.2万多人。
  失业安置 1952年末,城关、骆驼、大碶、柴桥等主要集镇失业职工登记共238人。陆续由企事业录用就业20人,自谋职业10人,安排临时工82人,参加农业126人,其中有部分人员赴双石人山垦荒建茶场。
  精简安置 1959~1962年精简一批职工回农村务农,其中多为“大跃进”中所招农民工。1963年继续精简职工566人,压缩城镇人口及减少吃商品粮人口共14485名。1964年县精简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城镇人口回乡下乡安置办公室,主管动员和落实城镇人口回乡生产和知识青年下乡插队。1971年在原上海市精简回乡老职工中招收312人去安徽荻港、湖北宜昌等外地支援建设。以后6年间,根据精简人员专业特长,或从夫妻双精简职工中招收1人,或根据其子女条件吸收1人,介绍去贵州、上海、宁波等地工作,或在县内安置。先后共招收663人。尚有精简职工约400人安排临时工,以后也陆续转为固定工。
  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首批城镇知识青年1138人至农村插队落户。1969年动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5606人,支援边疆258人。1974年起,对城镇中多子女上山下乡家庭采取照顾措施,允许“选留”1人分配城镇工作,或从已下乡三个子女中“选调”1人回城安置。1964~1978年,16000余名插队落户知识青年中,上海、杭州、宁波等地回乡3071名,批准补办“下乡知青”身份1634名。同时,分配去省内和县内农林畜牧场585名,去黑龙江、吉林、内蒙古1172名。1978年10月停止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除历年安置外,尚留农村8281人。1979年始,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就业。1979、1980年共招工安置12309人,下乡知识青年占60%以上;对外地来县插队落户未婚知青则协助给予迁回安置。1980年根据中央“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方针,加快安置进度,至1985年,补办知青身份544人中除部分人不能安置外,其余下乡知识青年基本安置完毕。
  待业安置 解放初期开始安置待业青年。1956年10月县建立劳动力调配组织,加强劳动就业管理。是年安置就业348人,其中待业青年8名,失业技工56名,复员军人284名。1957~1976年社会劳动就业门路狭窄与新生劳动力逐年增加矛盾突出,绝大多数初高中毕业生和社会青年均动员上山下乡。1979年初,城镇待业青年4500余人。县人民政府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招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积极创办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鼓励自谋职业,并通过全民集体企事业退休顶替补员以及大中专、技校和职业中学招生等多种途径谋求安置解决。1979~1985年共计招工安置22781人,为1969~1978年招工9257人的2.46倍;同时办理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补员3328人。
  创办劳动服务公司 为扩大劳动就业,1979年建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属全民事业单位,隶劳动局。城关、骆驼、大碶、柴桥4镇相继创办。各劳动服务公司先后举办工、商、饮食行业,对待业青年进行业务培训,介绍输送临时用工,推动集体经济发展。1979年底,各系统、部门积极举办集体企业,安置成批知识青年。县物资局兴办综合服务部,安置21名知青;城关镇劳动服务分公司联合商业局,于1980年4月兴办知青商场(1985年改名人民商场),安置38名知识青年,该商场1983年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1985年,县属工厂、商场(店)及劳务网点26个,从业人员729名,其中待业知青420名,占57%;同时介绍社会临时用工4898人次。1984年始,各系统和省市属单位相继建立劳动服务公司10家,下属75个生产服务网点,到1985年,安置待业知识青年2644人次。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定员定额管理 50年代中期,县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录用和调配管理。1958年工厂大量增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中断。1964年加以整顿。“文化大革命”期间,该项工作被否定和批判。1971年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17万元,1972年降为1.02万元。至1977年上升为1.37万元(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1983年改进企业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列为企业整顿重要内容之一。10月,县劳动局举办第一期定员定额学习班,41个企业派员参加;翌年,配合县企业整顿办公室对企业逐个验收。1985年县属全民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66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
  职工调配 1972~1985年企业间职工余缺调剂753人,为解决职工家庭分居困难而照顾调动3034人。
  精简职工 1965年夏调查,全县精简回乡职工3026人,其中1957年前参加工作1291人(含外省、市精简回乡职工)。民政部门对部分退职老职工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金,并补助医疗费三分之二。
  第二章 职工
  第一节 队伍发展
  职工队伍主体初为商店店员和手工业作坊工人。民国后,陆续兴办小型电灯厂、织布厂、碾米厂。1943年茂丰纱厂开业,有职工400余人,出现近代产业工人。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职工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性质。
  全民所有制职工 国营企业建立后,录用职工多数由区乡政府推荐,同时,接收民国时期官办企事业大部分雇员。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企业职工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至1957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6252人,比1955年增长37%。
  1958年“大跃进”中,贯彻“劳动部门要保证各项生产建设任务的跃进”指导思想,广泛组织社会就业,大批农业劳动力涌入工厂,职工人数猛增。手工业社升级转厂,手工业社社员亦升转为职工,又在城镇失业工人和居民中招工4536人,并招收学徒1258人。1960年开始调整国民经济,精简一批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继续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1974年始,镇海港和浙江炼油厂等大型重点工程兴建,职工人数大增。1979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为35893人,其中县及县以下15787人。1985年职工总数38779人,其中县及县以下18510人。
  集体所有制职工 各地供销社、信用社逐步建立,手工业社陆续兴办后,形成集体所有制职工队伍。1956年私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集体所有制职工大量增加,至1957年末有3828人,为1952年5.7倍。1964年商业、供销系统强调扩大合作化,农村小店、合作小组升格为合作商店,集体所有制职工骤增,1965年末达11575人。其中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9287人,占总数80%。1970年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手工业,年末集体所有制职工减为8699人。其中县以上集体职工有6033人,占69%。1974年后集体企业有较大发展。1979年后,许多全民企业兴办劳动集体,大量安置待业青年。1982年对城镇小集体企业青年职工,通过考核输送集体单位录用。1983年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至1985年末,集体所有制职工总数34152人,其中县以上集体职工19864人,占58%。
  第二节 技术培训
  解放初期,职工队伍文化水平偏低,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各系统开展多种形式职工业余教育。1978年起,石化三公司、浙江炼油厂(今镇海石化总厂)等大型企业开办专业技工学校,公开招生,贯彻“就业前培训”方针,至1985年共招生2033名。1981年镇海城关第二中学开办两个职业高中班,1984年8月正式成立镇海职业中学,同年贵驷中学和骆驼镇中学也相继开设职业班。至1985年共开办财会、工业机械、制图、家用电器、棉纺织、幼儿师资、宾馆服务等专业班,招生898名。县劳动服务公司举办服装加工、烹饪等培训班,到1985年末共招培训生3494人。县劳动局自1980~1985年举办在职司炉工、水质化验工、电工、电焊工和压力容器焊工等专业技术培训班19期,培训职工共计1758人次。
  第三章 干部
  第一节 队伍构成
  发展 解放初,有南下干部50名,军队转地方干部40名。地方干部19名,由省、地干校分配来干部58名,旧机关留用职员43名,从城镇、农村陆续吸收干部277名。1949年底共有干部487名,其中县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220名,城关、庄市、龙山、长山、柴桥5个区及乡镇267名。土地改革以后,从农村积极分子中吸收半脱产乡镇干部,至1952年底已有乡、镇干部349名,其中男265名,女84名;有共产党员37名,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员156名。这批干部均系工农分子,文化水平较低,其中初中13名,高小111名,初小207名,文盲18名。年龄较轻,25岁以下181名,26~35岁149名,36~45岁18名,46岁以上1名。合作化运动中,继续吸收乡镇干部,作为调整和补充。此后,干部主要来自军队转地方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30余年来,先后有13批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行政机关192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机关工作199名。
  “一五”计划期间,由于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工业化建设,提拔大批干部,1955、1956年提拔工农干部288名。其中充任党群系统领导职务45名,充任政府系统各级领导职务153名,充任财贸、工业企业系统各单位负责人61名,充任教育系统各校负责人29名。
  1965年,经考察、培训从农村生产第一线骨干中吸收工分加补贴干部68名,“四清”中又吸收一部分工分加补贴青年积极分子,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情况变化,上两类人员留为干部不多。1979~1983年机关和乡镇中增加一些“以工代干”干部。1978年后,适应经济建设需要,乡镇干部适当更新。1979~1985年,从工分加补贴干部、公社(自编)各站人员、财务辅导员以及优秀青年中,经全面考核,选拔为正式乡镇干部266名。1984年县级机关机构改革和1985年底镇海、滨海区域划分时,从农村和企业中选拔青年知识分子38名,录用为县级机关干部。1984年起试行干部聘任制,从优秀青年中招聘到乡镇工作,1984、1985年先后聘用干部49名,其中女性20名。
  文化、年龄结构 较长时间以来,干部主要从工农中选拔,致使文化素质偏低。60年代后,虽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但考虑专业需要,留机关甚少。“文化大革命”期间,“怀疑一切,打倒一切”使干部队伍建设受到严重破坏。至1978年,干部队伍处于青黄不接状态。1979年起根据党中央提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县委和政府重视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努力改变青黄不接状况。对乡镇干部通过更新,逐步改变年龄老化和文化水平低状况。1983、1984年改革县级机构和干部制度,注重领导班子建设,改变县级主要领导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情况。自此,干部队伍年龄、文化结构发生新的变化。
  第二节 干部管理
  分级管理 根据1956年中央、省委颁布的《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建立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统一管理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制度。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党群、政法、综合等部门干部;县委文教部负责管理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等部门干部;县委财贸部负责管理商、粮、财、银行、供销等部门干部;县委农村工作部负责管理农林、水利、水产等部门干部;县委工业、手工业部负责管理工业、手工业、交通、航务、邮电等部门干部;县委统战部虽未建立管理制度,但属统战人物调动、任免、安排,均与统战部协商办理。县管理干部范围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工厂、企业、学校、医院等机构中正副乡镇长、股长、所长,主任、厂长、经理、校长、院长和上述单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级以上干部。县委、县府领导干部和局长、党委部长、副部长和区委书记以上干部分别由省委、地委管理,县委仅为协助;副局长及相当该级干部由县委直接管理。县府人事科办理政府系统干部任命、调动手续,并负责统一管理部队转业干部,干部工资福利、人事统计及控制行政编制等工作。
  1963年后机构、人员精简,干部分部分级管理组织形式有所变化,减少管理机构,由县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分管干部。
  “文化大革命”中由县革委会政工组管理干部。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干部管理混乱。1978年恢复县委组织部、宣传部。1979年县委发出《关于县委管理干部范围的通知》,基本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管理干部制度。
  1981年进一步实行干部分管。除组织部管理党群、政法、科委和各公社(镇)干部外,其他各系统由县委委托经委、财办、农委、计委党组管理。1984年县委修订县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简政放权”,本着“管少、管活、管好”和“管人、管思想、管业务相统一”精神,县委除直接管理和委托组织部管干部外,其余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于主管局党委。1980年后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组织法》规定精神,县政府所属局长、主任任职由县委推荐,政府提名,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业科技干部管理 1979年后加强专业科技干部管理,1980、1981年成立工程、农业、统计、会计、经济技术、专业干部等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开始评定技术干部职称。卫生系统技术人员职称由市卫生部门组织评定。1980~1985年共评出技术干部、专业技术人员977名。
  干部培训、考核与提拔 50年代,县委和政府输送干部参加中央、华东、省、地委各级党校和中央及省团校政治理论培训60名,参加华东、省专业训练的银行、税务、粮食、供销、政法、农林、文教、卫生、邮电、保险等单位干部67名;参加文化学习43名,其中输送去大专院校7名,省、地速成中学36名。县级机关举办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县办干部学校,不定期轮训干部和基层骨干。此后,由于强调干部到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运动中锻炼,对理论、文化、业务培训工作有所削弱;“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干部培训工作完全停顿。1979年起,由于“四化”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1980~1985年先后输送去省、市各类大专院校,省、地委党校干部大专文科班进修48名,输送中专2名,参加业余高校自学考试,参加电大、函大、刊大学习,以后取得大专学历的111名,县委党校两年制中专班毕业62人,参加刊授业余中专155名,并委托镇海、大碶两中学增设干部高中班,有79名干部离职读书,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离休、退休 根据(78)104号文件和国发(80)253号文件精神,县委组织部设老干部办公室,管理和办理全县部管及部以上管理干部的离、退休工作(包括乡镇干部)。1982年4月后,离休条件放宽到1949年9月30日前,离休干部数量大增,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办公室工作任务转到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上,退休干部管理转交县人事局负责。1984年12月县委老干部局成立。全县有离休干部238人,其中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93人,享受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7人。按照中央“老干部离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好,他们的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要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作用”指示,除落实好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继续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积极作用外,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12月在人民公园东侧建成老干部活动室274平方米;县委和各单位定期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办好老年大学;创造条件,让老干部发挥余热,做好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
  1955年干部开始办理退休手续。1978~1985年底干部退休807人,其中行政206人,事业单位601人。1982年4月后,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由县劳动人事局和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工资 福利
  第一节 工资奖金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企业和手工业作坊雇聘职工,大多采用月薪制,少数为计件工资制。企业主根据职工职位高低、技术水平确定工资报酬。多数职工月薪折合大米1.2~1.8石,少数2.2石,并供给膳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企业之间水平不一,纱厂女工待遇最差,熟练女工最高日工资为大米4.75升。企业实行年终分红,职工可得少数红利。
  解放初,国家脱产干部实行供给制,1951年实行包干制,1952年10月实行定级制;对旧政权留用人员和金融干部、学校教师实行薪金制。1950年5月后吸收的乡干部为半脱产,月薪大米60公斤。私营工商业职工仍按原定多种薪金制形式。1952年改革工资制度,国营企业实行按“工资分”计算工资制。1954年10月起逐步实行8级工人等级工资制。
  1956年下半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全县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教育、卫生等12个部门、4004名干部职工参加工资改革,平均月工资由33.42元提高到42.08元,人均月增资8.66元。1963年下半年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40%职工(包括干部、教师)工资,全县1983人升级,60人属低工资调整,1516人定级,尚有195人给予海岛津贴。调整后,全县月增工资总额1.78万元,实际升级面占职工总人数39.68%,定级面占统一工资标准关系人数76.1%。1971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中,对2660名职工作低工资调整,调资级差在5元以下按5元增资。月增资额2.04万元。翌年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中2460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资额2.58万元。1977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职工、机关干部3969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职工4085人调整工资。其中,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二级工晋升一级。升级面,全民所有制39.15%,集体所有制41.38%;月增资总额全民所有制2.62万元,集体所有制2.47万元。1978年对全县职工(含干部、教师,下同)进行考核评议升级,升级面2%。1979年11月又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和贡献大小原则评议升级,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4653人,升级面40.38%,月增资额2.66万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4288人,升级面39.84%,月增资额2.53万元。同时,将镇海原属工资区由4类调整为5类。1981年10月全县学校教职工、保育工作者和大多数医卫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教育系统职工升一级1932人,月增资额1.41万元,升二级230人,月又增资1606元。医卫系统职工升一级320人,月增资2093元,升二级63人,月又增资457元。集体所有制医卫职工升级335人,部分升二级,月增资额2233元。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干部和教育、卫生系统部分职工共1986人普升一级,其中411人升两级,月增资额1.67万元。1983年根据“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方针,全民企业职工升级7271人,月增资5.01万元,人均月增资6.89元;集体企业职工升级9678人,月增资6.55万元,人均月增资6.77元。1984年企业职工通过考核合格,二级工升为三级工,三级工升为四级工。全民职工升级744人,月增资4681.6元,人均月增资6.29元;集体职工升级3332人,月增资额2.22万元,人均月增资6.65元。198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加工龄补贴,每年按0.5元计算,有5782人工资进行调整,月增资额10.09万元,工改面97.1%。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进行工资改革,全民企业职工增资8948人,工改面86.37%,月增资额15.75万元;集体职工增资14992人,工改面89.34%,月增资额26.20万元。
  奖金 1950年后部分工业企业试行奖励制度,奖励少量实物或现金,奖励项目有产品质量奖、年度奖等。1956年起生产企业建奖范围逐渐扩大,又建立节约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奖和新产品试制奖等。1958年下半年奖励制度被否定。1960年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企业职工除试用人员、未满半年学徒工以及监督劳动者外均参加评奖。奖金按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7%提取。财贸系统职工发给跃进奖,以后改行评月、季综合奖制度。1964年7月取消企业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综合奖。1966年后奖金制度一概取消,每人每月发给3元作为附加工资。1978年起恢复奖金制度,各企业实行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奖励办法和形式增多。工业、建筑、运输业实行月、季、年度奖、质量奖、全勤奖、定额超产奖、计件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特种燃料和材料节约奖等;商业系统实行利润超额提成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和岗位责任奖。奖金水平初定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后提高至2~3个月标准工资。7年来,全民所有制单位奖金总额占工资总额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以工资总额为100,1979年奖金比例为7.35,1980年为13.7,1983年为14.4,1985年提高到18.1。
  第二节 劳动保护
  保护措施解放前,工厂、工场、作坊均无劳动保护措施。纱厂女工常年在闷热、棉丝飞扬车间内劳动。其他如棉麻加工厂、织布、酿造等小厂、作坊,劳动条件大多相当恶劣,传动装置无防护罩,更无除尘设施。
  解放后,国家重视工人劳动保护,加强防护装置设施,讲究清洁卫生,逐步改善条件。每年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均有具体布置。1958年上半年,县人事劳动科全面贯彻《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女工保护条例》等规定,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层层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制。1965年全县发生轻重伤事故44起。“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被废弃。1975年庄市镇县纺织机械厂锻工车间余热利用土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重伤1人。
  职业病防治 根据“预防为主”方针,重视工厂企业劳动卫生状况和职业病调查与防治,并采取各种卫生保健措施。(详见《卫生体育》编)
  劳动保险 解放前,政府无立法保险制度,企业中也无保险办法。
  1951年2月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100人以上职工的国营工厂和邮局实施,简称为“全劳保”。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至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和国营农林场、盐场。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9年根据《浙江省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简称“新劳保”),在新建全民工厂企业中实施。1976年末,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安全监督 1979年县劳动局对全县42台工业锅炉进行安全检查。1982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并开展治烟防尘、防毒和控制噪音工作。1985年对全县151台工业锅炉全面检查验收,对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是年职工因工死亡率为万分之零点零四。
  第三节 福利措施
  1952年开始实行职工福利待遇,1953~1958年,共支出福利费23.98万元,人均17.24元。1984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推行社会劳动保险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劳保。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保险福利费总额为1248.54万元,减除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项目,每一在职职工年平均享受保险福利费228元。
  1952年开始,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实行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够退休条件退休者,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者,退休后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丧失劳动能力者作退职处理,享受原工资40%待遇。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30元;退职费由20元提高25元。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致残不能再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不满40元者按40元发给;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加发护理费。
  病假期间,6个月以内,工龄2年以上不满8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工龄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发给。6个月以上,按病伤救济费标准发给救济费。
  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或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行政负担,其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膳费三分之二亦由行政负担。实行全劳保国营厂矿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二分之一手术费和药费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则实行公费医疗。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其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发给遗属补助费。
  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工人由政府按规定标准,每月分等级发给保健食品费。1963年始对在大榭岛、梅山岛工作职工,发放二类海岛补贴费,每人每月4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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