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镇海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3420020230000185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抚恤 优待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2 |
页码: | 307-308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政府对抗日军人征属采取优待措施,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1985年共支出优抚事业费503.1万元。国家抚恤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和职工等,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并提高烈士抚恤金标准。此外,还对革命伤残人员给予抚恤。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包括烈属、复员军人和伤残军人等,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群众优待包括代耕、优待劳动日等方式,保证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 |
关键词: | 镇海县 民政 抚恤 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