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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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6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2
页码: 299-300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了镇海县人民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历史发展,特别是1951年至1985年期间,人民检察机关的建立、组织变革、职责行使以及工作成果等方面的内容。文章详细描述了人民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以及控告申诉检察等方面的工作和成就。
关键词: 检察 工作 镇海县

内容

1951年10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实行军管。县革委会成立后,设人民保卫组,替代公检法行使职能。1978年10月重建检察院,下设刑事检察组、经济法纪组和办公室。1982年分设刑事检察一组、刑事检察二组、经济检察组、法纪检察组和办公室,同年底,改组为科。1984年增设监所检察科。
  1980年1月成立检察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及主要科室负责人5人组成。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4年前,检察署配合公安、法院开展肃特和镇反斗争,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1955年受理公安机关审理批捕反革命分子138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庭主持公诉工作,并补办报捕人犯手续133件。1978年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查决定批捕、起诉案件。根据中央提出的整顿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要求,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重点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1979~1985年共批捕1469人,审查起诉1533人。
  第二节 经济检察
  50年代初期,“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已开展经济检察工作。此后,经济案件作自侦案件办理,重点侦查和检察贪污案件,同时办理偷、漏、抗缴国家税收和其他经济案件。1982年设立经济检察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5起、39人,立案21起、35人,经侦查决定逮捕1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1983~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36起、4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3~1954年在各区、乡和城关镇发展检察通讯员20名,协助宣传政策、法令,反映、检举各种违法犯罪行为,1958年撤销。
  1955年3月对清水乡作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乡镇干部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并将案例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全县。1982年全面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等案件,全年立案2起。1984年受理大集体以上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案件18起。1978~1985年共受理各种违法乱纪案件54起,其中立案侦查6件,起诉3件。
  第四节 监所检察1954年11月对县看守所、劳改队进行检查,发现有逮捕、押释手续不严,错押、错捕、刑讯逼供及刑满不按时释放等问题,通过行使检察权,予以纠正。
  1957年检查看守所4次、劳改队2次。1983~1985年的几次“严打”中,对在押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1次,促使罪犯交代、检举或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开始受理公民来信来访登记和转办工作。1964年建立较完整的信访制度。至1966年8月,共受理来信来访595件次。1978年建立健全接待、登记、转办、复函等制度。1982年又建立每月3天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群众联系。1978~1985年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1588件次,其中自办650件次,占40.9%。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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