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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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赤岸孝馮氏宗譜》 古籍
唯一号: 113120020230000082
颗粒名称: 祠規
分类号: K928.75
页数: 18
页码: 九十九-一百零七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民国三十六年岁次丁亥修正施行的祠规。
关键词: 祠堂 祠规

内容

民國三十六年歲次丁亥修正施行
  第一節總則
  一祠中奉德二致政府君暨夫人朱氏神主
  二致政府君傍奉二府君三府君百三府君五六府君通三府君天三府君崇一
  府君崇二府君崇三府君崇四府君神主三兩楹奉各派附祀之神主
  附祀者須助田一石以上作祠中祭田歸祠中管業出助人不得作己業論每
  年春祭由祠中給胙一桌
  四祭祀時祭品務宜精潔依照向例不得菲薄由掌儀人引族長先行檢視
  五祭器祭服封儲庫中不得擅自假人其鎖匙由族長掌管
  六祭禮照禮制局規定辦法辦理
  第二節元旦及元宵
  一元旦集衆子孫至祠行祭禮神位前設饅首酒菓等項
  二菓盒香燭楮幣等物歸理事會設備
  三謁廟禮畢每人給饅一雙衿耆理事依照左列規定另行加給族長十二雙
  副長六雙理事四雙
  博士或曾任文官簡任武官將級以上官職者十二雙
  碩士或曾任文官薦任武官上校官職者十雙
  前項之文官武官須符合官制規定
  大學或與大學同等學校畢業者八雙
  高中或與高中同等學校畢業者六雙
  初中或與初中同等學校畢業者五雙高級小學畢業者四雙
  各級訓練班畢業其受訓期間在二年以内者不另加給仍依其未受訓時之
  資格給與若受訓期間在二年以上得有文憑者依未受訓時之資格晋一級
  論
  五十歲以上一雙六十歲以上二雙七十歲以上三雙八十歲以上四
  雙九十歲以上十二雙百歲以上三十六雙
  四元宵掛收容像守燈等事概由當然理事負責辦理
  五當然理事於正月十三掛容四幅設净幾三張菓盒三個兼辦香燭楮幣等物
  六天三公神位後立幃屏一架
  七掛燈四夜每夜看守俱照常辦事
  八衆子孫於正月十五曰齊集祠中謁祖禮如元旦
  第四節清明
  一清明祭品用生肉五十斤鵝一隻與祭者均分每人給饅首一個蛋一個焅户
  二塊粿三塊酒飯
  二清明祭祀曰期臨時公議
  三清明東邑上墳計盧宅東首覆船山孝子公馮家樓馮公太祖廟石馬山尚書
  公等三處於清明前十曰祠派紳衿二人祭掃墳墓轎資由祠發給行燈紙香火炮楮幣均由祠中備辦到馮家樓一宿二餐由守墓人招待除土坐馮家樓
  首祠田四斗給與守墓人耕種外並每年給與守墓人谷六十斤以示津貼
  四清明本處上墳計東面喬亭西山眠犬形雙魚東巖庵六角墓等四處西面伏
  虎鯉魚形龜山沙䥛灣洛散綱山邊等六處由衿耆理事上墳祭掃祠中備紙
  香另備蔴蘇四斤給予到墳人均分之
  第四節春祭
  一每年定於二月十五曰行春祭禮
  二春祭前一曰族長暨掌儀者赴祠省視祭品講習通贊引贊等禮並整潔神主
  由祠給與辦祭谷五十斤初中以上學校畢業生皆得與祭
  三春祭惟不祧之主請出就席餘各就櫝前獻享秋祭仿此
  四自孝子公以下共十四桌兩廡附食二桌理事辦祭品每桌熟肉去骨一斤鴨
  子四個饅首四個粿四雙焅户一斤大米飯四斤酒二斤鵝共一隻各桌均分
  五祭器桌幃十六張五事三副坐褥廿九張杯碟三十五副及香燭楮幣東廡
  階側設盥盆一個手巾一條鏡一面
  六祭畢彚譜給饅一雙然後給胙如左
  族長給一桌另給猪肚肺一副折穀十斤
  副長給一桌前後二派長孫各給一桌年長者領不論行次
  譜載十兩助義及補上續入者共廿一名每四人給胙一桌另
  一人給穀二斤半
  通十府君派下自東陽來者膳宿皆由祠中供給並另給胙二桌
  百五府君下給一桌
  西宅大府君下給一桌
  拭褒助點銅五事給一桌
  前後二派鄉警共給一桌
  東朱派給一桌
  以下每桌折穀十市斤
  選任理事每四人給一桌
  當然理事十二人共給一桌半
  高級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每四人給一桌
  紳衿得與習儀者每人給執事谷一斤
  士宦每人給谷一斤
  六十歲以上每八人給一桌
  七十歲以上每六人給一桌八十歲以上每四人給一桌
  九十歲以上每二人給一棹
  百歲以上每人給一桌
  住祠人奏樂共給半桌
  下傳渡般給穀廿市斤
  前樓渡般給谷廿市斤
  七如一人身兼衿耆及職員者須一一照給不得合併計算
  第五節秋祭
  一每年定於八月十五曰行秋祭禮祭畢彚譜
  二秋祭前一曰省牲習儀及辦祭例如春祭
  三孝子公忠靖公祭品二桌共發谷廿斤歸住祠人辦理其胙惟族長及當然理
  事享之
  四發世紀像圖一桌歸嘉我敬琦光瓚兆統時晏兆昱元韜令望諸公後裔
  承領
  五發十桌祭谷每桌十市斤先前每桌若于共助銀三兩祠本利不取故有
  此例今無從查考因各結會輪值不復紀名
  六七十歲以上及紳衿仕宦每人給穀一斤第六節臘祭
  一每逢庚申己亥年十二月二十曰行臘祭禮
  二臘祭祭品與清明同
  三行祭禮畢改選職員詳見第三章第二節
  第六節小祭
  一每祭熟肉一斤焅户一斤饅首三個酒米香燭楮幣照時結價歸住祠人辦理
  其祭品惟族長與當然理事享之此外不得與祭茲將小祭曰期間列如左
  正月十七曰收容春社秋社清明中元冬至謝年
  五六府君生於七月十五曰卒於七月廿四曰
  安人朱氏生於二月初五曰卒於四月十一曰
  通三府君生於六月十八曰卒於九月廿五曰
  夫人王氏生於正月初十曰卒於九月初八曰
  天三府君生於七月初五曰卒於二月十四曰
  夫人俞氏生於十月廿五曰卒於十一月初五曰
  以上小祭共十九祭若不遵期罰穀十斤
  第八節附録
  一縣城鄉賢祠列有友仁公牌位春秋祭丁時每祭給生肉十兩歸族長承領第二章紳衿及耆老
  第一節衿耆
  一下列各級學校畢業生入祠後爲紳衿
  高級小學畢業之男女及婦女先納入祠費谷一百五十市斤始得入祠
  初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之男女及婦女始入祠者不必繳納入祠費
  女出嫁婦離婚停止祠權但入祠谷不發還
  二年滿七十歲者爲耆老
  三衿耆於元旦元宵春秋清明臘祭等祭祀皆得與祭
  四衿耆於祠中選舉職員時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衿耆於祠中公務有助理之義務
  六八十歲以上之耆老年長力衰於祭祀時須人扶持者其扶持人由祠中給食
  第二節衿耆會議
  一紳衿耆老組成衿耆會議
  二初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及八十歲以上之耆老組成衿耆代表會
  議
  三衿耆會議爲本祠最高權力機關
  四衿耆會議有選舉或罷免族長副長選任理事及會計出納等職員之權五關於祠中之重大及應興應革事項須經衿耆會議之議决通過
  六關於祠中之臨時緊急事項得由衿耆代表會議决定之但須於衿耆會議時
  報告備查
  七衿耆會議及衿耆代表會議開會時皆由族長任主席或由族長指定一人代
  理之
  八衿耆會議須有在本縣境内之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贊同始得决議衿耆代表會議亦同
  九議案須有三人以上之提議五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十議案議决後由族長交理事會分别施行
  第三章理事
  第一節總則
  一理事會由族長副長各一人選任理事七人當然理事十二人會計出納各一
  人組成之
  二理事會負執行本祠一切經常事務之責
  三理事會設主一人由族長擔任之副主席一人由副長擔任之
  四理事會對衿耆會議負責
  五理事會執行祠中重大及應興應革事項時須經衿耆會議之議决六理事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節職員之產生
  一理事會之職員除當然理事由各派按房輪值外其餘族長副會计出納及
  選任理事等皆由衿耆會議用無記名投標法選舉之
  二職員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仍須照例舉辦交代
  三選任理事於理事會集會時連續缺席三次以上者作辭職論遺缺由族長通
  知候補理事遞補之
  四族長以分尊年長之賢能紳衿並夫婦雙全有子有孫者爲合格
  五選任理事會計出納以公正廉明勤勞厚重者爲合格
  六職員概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充任之
  七職員有失職時受衿耆會議之彈劾或罷免
  八職員受罷免後不得再爲職員
  第三節職員之權利義務
  一族長對於祠中重大事務有召集衿耆大會之對於臨時急事務得召集
  衿耆代表會議解决之
  二族長有監督祠中一切事務及經費出入之權
  三族長有履行祠規之義務四族長在祭祀時有主鬯之義務若年高力衰主鬯時恐不能終事時副長代攝
  之其胙品則仍歸族長承領
  五族長副長對於祠中一切事務有督率理事執行之權
  六副長有佐理族長代理族長之義務
  七理事對於祠中祭祀及會議有與祭及與會權
  八祠中經費由選任理事負責經管卸職時須移交清楚
  九理事於集會及祭祀時有佈置會場及設備一切之義務
  十理事有服從族長副長指揮之義務
  十一理事分任左列各項指定事宜
  上甲石城二派分掌鎖匙
  喬亭派掌書記
  大分掌藏容像四軸
  中亭派掌五事
  下街派掌藏世系像圖
  後山派掌響器
  順德派掌坐褥桌幃
  祠前派掌銀盝倉下龔店二派同理雜務
  西園派執秤
  第四章經費
  第一節祠產
  一本處廿四石大田歸十二派輪租其租谷加減應時制宜每年先期六月十八
  曰交祠收清
  二其餘隨人租種之田其租谷加減應時制宜租期一律定於處暑後三曰先期
  一次收足
  三劃撥祠產田四十石爲學田其辦法如左
  甲充作本祠派下呈准立案之國民學校初級部及中心國民學校高級部應
  派本祠派下經費
  乙分配標準初級部以本姓在學學生人數爲標準高級部以本姓户數爲標
  丙組織分配委員會依據上列原則分配之
  四其他各項開支均依祠例規定其在祠例無規定者臨時酌議
  第五章賢產給賞章程
  一入初級中學或同等學校肄業者準在各本派收管賢產照股柏半作爲津貼
  學費若初級中學畢業後不升入高級中學者停止
  二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肄業者準在各本派照股收管如中止者停給畢業後
  始得終身收管
  三在各級短期訓練班畢業者準照第一章第二節第三條辦法辦理
  四任薦任官以上之官職者終身不得收管賢產
  五各派下公常其另訂有收管辦法者得依其所訂辦法辦理
  第六章婚姻及繼嗣
  第一節婚姻
  一婚姻須合於法律之規定且無碍於社會之善良習慣者
  二婚姻雖合法但有碍於社會之善良習慣者在未有婚姻有効之確定判决以
  前本祠暫不承認
  三婚姻雖不合法但無碍於社會之善良習慣者在未有婚姻無効之確定判决
  以前本祠暫予承認
  第二節繼嗣
  一民未能施行前之宗祧繼承其程序合法者本祠認爲有効
  二民法施行後之宗祧繼承經利害關係人之同意者本祠亦認爲有効
  三同姓之合法收養子須輩分相當四異姓之合法收養子須詳細記明其由來並須先繳入祠谷五百斤否則本祠
  否認其身份
  五以婦承祀而贅壻者贅壻時應先繳入祠榖五百斤則其女所享之祠權與其
  他男子同
  第七章重修宗譜法
  第一節修譜職員及其職務
  一譜局設正副總理各一人由族長副長分别任之總理修譜一切事宜
  二會計出納各一人由選任理事分任之專司經費出入保管及置辦應用物件
  事項
  三監譜四人由衿耆會議選舉之專司編纂校閲事宜
  四譜長若幹人由各房委選專司清丁乃歸繳丁銀職務
  第二節凡例
  一系圖倣史氏年表只書諱與行第及職銜餘皆書於行傳
  二系圖以五世而止取五世服盡之義再五世而成九世取自高至玄九族之義
  三行傳先書行第次書諱及字號下書職銜後書生卒及生平言行氣概取蓋棺
  定論之義行上書父行後書妻及子女以備一人之始末焉
  四登載職銜須繳證件五資歷入譜須照下列規定
  甲登載資格須經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畢業經證明確實者
  乙依照向例登載最高之資格
  丙登載經歷文官自委任職以上武官自尉官以上並須經證明確實者
  丁前項之文官武官須符合官制規定
  戊同官級同資格之職務登載簡歷
  六行字用洪沄清浩濟淇汰溢澄濂涵泳淵源濬汪洋漢澤沾潮
  深流沛溥渚滿溯波漩滂湃江河湧瀠洄沔海沺四十字
  七前届修譜時未列入者按次補入
  八有重取者其子女須書明某氏出
  九重娶在前妻死後者書續娶或繼娶若重娶在前妻未死時則書側室或副室
  十童養媳須經正式結婚後始准入譜
  十一婦人出嫁者行下書生不書卒
  十二同姓之合法收養子須書明以某之子爲嗣異姓之合法收養子須書明以
  某之子收養爲子皆不得逕書爲嗣父之子
  十三以女承祀而贅壻者除書明以女承祀外並列一女附行
  十四男子削髮爲僧者行下書出家十五子孫不得犯其直系尊親族之雙諱或單諱
  十六生卒無考者書生缺或卒缺
  十七舊譜有浮文者删之闕者補之誤者正之以求完美
  十八舊譜有避諱抬頭曰不適於今曰須改正之以免疑誤
  第三節雜例
  一有新増譜册或停做者須開印前報告譜局會計處
  二派下人有徙居他處者須開局前通知之
  三生娶卒葬項由譜長開明交於譜局會計處再由會計處着譜長歸繳丁銀
  四一切文集須先交於譜局會計處核算印刷費再由監譜人檢閲付梓
  第八章住祠人規則
  一住祠人限定西邊廂屋居住祠内不得堆積
  二祠中有事務住祠人須報告理事會並有服務祠中各項雜務之義務
  三祠中所有器物住祠人應負看管責任不得任人拖移及私自借用
  四住祠人有犯規時由理事會予以懲處
  第九章雜規
  一不得拖欠錢谷違者新年扣給本人曼首一雙及其子孫
  二丁姑山東山二處柴薪歸住祠人採取三鬻譜者除追譜外黜之
  四違犯左列各欵之一者由理事會議處
  甲私將祠中神主供不正當之行爲者
  乙污穢祠宇或有祠中堆積者
  丙盗葬祠山或田地者
  丁在祠山或墳山盗砍柴木者
  戊祠中所貯噐物擅自抛用者
  己在大田溪灘劈削草泥有貽水决之患者
  庚毀壞祠中所有器物者
  第十章附則
  一本祠所定各項給賞均須當時面領過期概不補發
  二補發小胙胙肉以最近三年爲限
  三本規自祭譜曰起施行但不溯既往
  四本規施行後舊規一概作廢
  五本規施行之範圍以本族爲限
  六本規及未盡事宜得由衿耆會議修訂之
  注以上規定概視爲歷史資料標置,今後以國家法律政府法規村規民約遵循之
  共和戊子重修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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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岸孝馮氏宗譜

《赤岸孝馮氏宗譜》

赤岸孝冯氏宗谱是记录一族或家族历史、血统、世系关系和重要成员的宗谱文献。它通常记录了家族成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关系、职业、住址等信息,以帮助后代追溯家族的起源和发展。族谱对于了解家族历史、传承家族文化、维护家族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有些族谱还会补充写入一些家族中的重要事件、地点或者与家族相关的故事。族谱在一些文化传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且被认为是家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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