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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烈士、牺牲、病故抚恤标准一览表
知识类型:
图表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1020240002445
图表名称:
烈士、牺牲、病故抚恤标准一览表
起始页:
0138.pdf
结束页:
0138.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32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病故抚恤
内容
军队职级 机关工作人员职级 革命烈士抚恤 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 病故抚恤 81年 84年 师级或13级以上干部 中央机关司(局)长、付司(局)长,省级机关正付厅(局)长,行政公署正付专员或行政13级以上干部以及上述职级的其他人员。 1000 2400 700 600 团级或14—17级干部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正副处(科)长或行政14—17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其他人员。 950 2300 650 550 营级或18—20级干部或军令20年又上志愿兵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属科长、科员,县政府局长、副局长,公社主任、副主任或行政18—20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其他人员。 900 2200 600 500 至排级或21级以下干部或军令不满20年的志愿兵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一般干部或行政21级以下干部,以及相当上述的其他人员。 850 2100 550 450 班长战士级 800 2000 500 400 参战民兵民工 800 2000 470 370 人民群众 800 2000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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