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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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1020240002444
图表名称: 1979年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起始页: 0137.pdf
结束页: 0137.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32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病故抚恤

内容

军队 工 作 人 员 牺牲 病故 师长或13级以上 中央机关司(局)长、付司(局)长省级机关局长、付局长;地区专员、付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 700 600550 团长或14—17级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付处科长,县革委会正付主任以及相当职位的其他干部或行政级14—17级干部。 650 营长或18—20级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正付局长,公社革委会正付主任以及相当职务其他干部或18—20级干部。 600 500 连排长或21级以下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一般干部或21级以下干部。 550 450 班长、战士、工勤人员 500 400 参战民兵、民工 470 370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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