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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物价及商品价格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8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市场物价及商品价格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250-2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通过政策调控保持物价稳定,适时调整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应对经济变化。
关键词:
宁海县
物价稳定
价格调整
内容
一、坚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
解放初期,宁海全县仍广泛存在着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国营经济力量相当薄弱。加上农业歉收,物资匮乏,从民国时期通货膨胀中发展起来的投机资本,特别是金融和商业投机资本,乘机兴风作浪,大肆抢购商品,囤积居奇,造成市场物价激烈波动,多次出现上涨风。为了打击投机,稳定物价,活跃经济,安定民心,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提出实行全国财政收支,物资调度,现金管理三统一的要求,集中掌握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首先是粮、棉、油),统一国营贸易,按牌价组织抛售,开展物资交流,制定交易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活动。并严禁黄金、白银、外币作为支付和计价手段,贯彻执行以人民币为唯一合法通货并逐步占领城乡市场。与此同时,加强对工商税的催缴和征收工作;通过人民银行举办折实储蓄,保证折实存款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吸收游资、稳定币值;发行人民胜利公债,紧缩市场银根,降低社会消费,迫使投机商不得不出售囤积物资,从而达到了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基本稳定下来的目的。
“一五”计划时期,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社会购买力迅速提高,出现了部分物资供求紧张状况。为了缓和市场,缩小差额,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基本供应,县商业部门除了持续贯彻执行粮食、食油、棉花、棉布统购统销外,同时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排挤代替批发商。并对不同商品和不同流通环节,正确运用商品差价政策,促进生产、扩大和搞活流通,逐步改变市场性质。为在国营商业领导下执行统一价格,加强物价管理,起了重要作用。1956年,职工调整工资后,部分商品再度出现供不应求,为了防止物价上涨,根据国家对物价采取暂时冻结的措施,除了部分新产品、鲜活商品、残损变质商品外,多数商品的购销价格一律停止调整。从而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到了1957年随着市场供应情况好转,才逐步“解冻”,对工农业产品采取缩小“剪刀差”和“等价交换”政策。
1959年开始,进入连续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宁海县工农业产值大幅度下降,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出现逆差,引起物价全面上涨。1961年9月,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为了克服“大跃进”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社会购买力失控,商品供应紧缺的状况,决定对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等18类人民生活必需商品,按原价冻结,在全县实行凭票定量、平价控制供应。同时,还对一部分糕点、糖果、卷烟、自行车、针织内衣、床单、手表、缝纫机等商品,采取高价敞开供应和议价敞开供应,以争取货币回笼,平衡差额,稳定物价。
“文化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市场物价受到运动的冲击,控制社会购买力,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史文革规定,市场物价基本上处于长期冻结状态。同时,为了消除不合理价格体系所引起的各种消极因素,从1971年开始,对部分商品价格、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工农业产品比价以及农副产品内部的比价进行了调整,先后降低了药品、化肥、农药、煤油、柴油、收音机等工业品价格,提高了油料、糖料、生猪、蛋品、菜牛、菜羊、毛竹等农副产品价格,并增加了对工农业产品价格补贴,以促进生产、搞活经济、稳定市场物价。
1979年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和市场结构、商品供求的变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年4月、1980年12月所发有关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物价的通知精神,从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出发,对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进行过几次较大范围、较大幅度的调整,并持续开展市场物价检查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建立与健全群众性的社会监督制度,严格制止乱涨价,变相涨价。上述这些措施,对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市场新秩序的建立和稳定物价等方面,均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是,从1984年到1987年,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工资、奖金的增长和货币发行过量的状况未得到有效制遏,导致需求旺盛,商品紧缺面日益扩大,使市场机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良性循环受到直接影响。尤其到了1987年,明显出现了通货膨胀、物价大幅度上涨趋势,使人民生活的改善受到一定影响,部分居民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开始有所下降。为此,国务院多次作出压缩投资,控制信贷、稳定金融和加强消费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决定在物价问题上继续采取改革不合理物价体系;增加供给,抑制需求;积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严格物价管理;以及根据物价上涨的不同情况给予职工适当补贴等一系列综合配套措施。宁海商业局系统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规定和措施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至1987年底,市场有效供给有所改善和增加,促使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逐步转向缓和。
二、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调整
国内市场的价格形式有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定价。解放初,除了粮、棉、油等主要商品由国家掌握并统一定价,其余大量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仍由私商经营。1950年,宁海国营土产公司开始收购生猪,价格还是随行就市。1951年9月,中央发布“坚决稳定物价的指示”,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主要工业品,开始逐步建立国定计划价格,县属国营商业根据省级专业公司规定差率制订价格。对市场供求直接影响价格,在一般情况下,供不应求的商品采取拉大地区差,缩小批零差,以减少批发、增加直接消费者供应;供过于求,需要压缩或调整生产的商品则缩小地区差而放宽批零差,以鼓励私商在当地进货,达到供求平衡,稳定市场物价。1953年,根据中央提出“不与粮争土地、争劳力、争生产资料的山林产品、畜产品,生产收益可适当大于粮食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的精神,宁海稻谷收购价每担由1952年7.14元降低到6.70元,生猪收购价每担由1952年23.50元提高到26.60元。1957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指示,对生猪购销价格作了全省性第一次调整。宁海城关生猪中心收购价,平均由原每担毛重33.1元调整为37.3元,提高12.69%;带骨统货猪肉零售价由原每担54.72元调整为60元,提高9.69%。同年,还对呢绒、土纸、香烟等300多种商品的零售价作了倜整,其中日用工业品调高的146种,调低的138种,并有20种小百货权限下放调价。1961年,商品供不应求,市场物价上涨,国家采取措施,分别对职工生活开支占60%的必需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1962年,对少数不合理工农业产品进行调整。其中调高零售价的有猪肉、鸡蛋、甲级土黄豆、菜油、火柴等商品。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市场供应缓和,物价回落。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分期分批调整了2000多种日用工业品的城乡差价、小商品拆零差价和花色差价。经过调整,除了食油、卷烟,粗支纱棉等适当提高销售价外,大部分商品的零售平均价格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同时,本着“药价从低,微利经营”的原则,在8月第一次全国性降药价,平均降低幅度40%;11月,宁海首次开展生猪议价经营。1966年开始,全县市场物价从冻结到逐步解冻,经过一段较长时期,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和差价,没有得到必要调整,积累了很多问题,物价不稳定因素有着明显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省、地通知,首先对影响基础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不合理价格进行了逐步调整。1979年3月开始,宁海陆续提高粮、棉、油、猪、禽、蛋、水产、兔毛、毛竹、木材、黄麻以及糖蔗、柑桔等40多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调整幅度在20%~40%之间。同时,为了解决因收购价调高后而未相应提高销售价以致出现购销“倒挂”,经国务院批准,除粮油销价仍一律不变动,由国家采取价值补贴外,对提价影响较大的猪、牛、羊肉、禽、蛋、水产、牛奶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饮食业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了适当提高。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精神,从11月18日起,适当降低涤棉、中长纤维布价格,同时提高烟酒价格。各档涤棉、中长纤维布的零售价格,每公尺平均降低0.66元,烟、酒提价幅度:平均每包甲级烟提0.27元、乙级提0.08元,丙级提0.02元。地方瓶装名酒平均每瓶提高1元以上,全国瓶装名曲酒每瓶提高2元以上。调价的库存商品差额,由上级拨补资金或增加国家流动资金解决。1983年1月20日,根据国务院、国家物价总局通知,大幅度降低化纤织品价格,适当提高纯棉织品价格,同时调低价格的还有国产机械手表、彩色电视机等六类轻工产品。这次调价是宁海白建国以来调价品种最多的一次,计省内外针棉织品3130种;纺织品(包括地产)3450种,百货410种,化纤织品涤棉布类(包括卡其、线平布、平纹色花布、线呢)降低幅度20%~30%;中长类(包括色花纱织物、米线或全线织物)降低19%~30%;晴纶粗绒毛线、弹力袜、绵纶袜分别降低12%、20%、25%。纯棉织品调整提价,其中棉白布类(包括纱线卡其、华达呢、纱线府绸、平斜纹布)提高13%~27%。纯棉布类(各种印花布)提高23%,色织布类(包括线呢被单、棉贡呢、帐纱布等)提高11%~33%;汗衫背心、棉毛衫裤、毛巾、枕巾、床单等提高15%~22%,百货、胶鞋、手表分别降低5%~10%。此外,197种药品下放权限,由各地自行订价;饮食、服务和修理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有升有降,作了微调。经过调整后,涤棉、中长布销售很快由平转畅,以1983年年为例,县百货公司总销售88.32万米,比上年同期增加20.33%。1984年,根据省物价局、商业厅通知,从6月1日起,降低国产机械手表零售价格,其中一级表每只由原70~90元调整为55~70元,分别降低15~20元:二、三级表每只降低5~10元;四级表每只降低3~5元。7月,宁海作为省定点,根据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的花型、配色、外观、季节、流行周期等不同情况,对零售企业试行销售价浮动。浮动的幅度以当地批发价(含浮动价)加规定批零差后的零售价格为中心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10月,经省物价局、商业厅决定,从25日起,宁海生猪收购实行“平五议五”牌议混合订价,将原城关、黄坛、岔路、桥头胡、一市等区(镇)四级生猪收购价格每担615元,深甽区62元,长街、力洋区61元,统一调整为全县一道价72元。对供应城镇居民定量部分以及计划供应部队,集体伙食单位、饮食、糕点行业的猪肉,仍按原牌价每0.5公斤0.94元不变。混合议价敞开供应部分为1.13元。1985年2月,猪肉取消计划定量,全部实行牌议混合价。1987年,城关市场猪肉供应,先后于4月、7月、9月进行三次最高限价。限价的幅度按每0.5公斤计算:无骨后腿肉从原价1.80元依次调至1.95元、2.00元、2.30元;无骨前夹心肉从原价1.70元调至1.85元、1.90元、2.20元;条肉从原价1.40元调至1.50元、1.70元、1.90元。6月,接二厅一局(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通知,对省管17种纸张价格作适当提高,并进行整顿。除了对销进差率调整为10%,批零差率调整为15%以外,对工业自销部份纸张的出厂价、调拨价、销售价、外贸纸张的作价和出口让利均作了原则规定。同年,还相继对11种毛纺织品、部分针织内衣和白布、花布、色布、色织布中的优质产品,允许工商企业按照两部一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中准价为基础,协商确定浮动价或优质加价。
三、加强物价管理
解放初期,宁海国营商业的物价管理,由县工商科兼管和按专业公司系统管理,对私营商品实行议价、核定销价的管理办法。1956年县商业局成立,始设物价行政管理职能股室。各公司也都先后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并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物价管理制度,如分级管理责任制、物价管理台帐制、明码标价制、严格保密制和自上而下的物价检查以及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物价监督制度等等。1957年成立了“县物价委员会”专业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全县物价工作的统一领导,1966年省商业厅规定商品削价损失权限:独立核算零售单位200元;三级批发商店500元;二级站1500元;一级站3000元,超过企业处理权限的应报请商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处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规定为:县商业局2000元;地市商业局5000元;省商业厅50000元。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管理进一步加强。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县计委和商业局联合组织物价大检查,发动各公司自查和互查,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同时对度量衡器进行经常性校验,更新和修理,各类商品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1981年,遵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建立了县物价监督领导小组,省商业厅对残损劣质商品的削价重新作出规定:均不分损失金额大小,原则上发生在哪一级企业,由哪一级自行决定,及时处理,不再逐级报批。落令商品允许适时变价,对涉及而较广的商品,由省专业公司、市批发企业负责平衡会审,削价商品不得内部私分。1984年,根据省物价局联合通知,除国家管理的商品必须执行统一牌价外,对花色品种多、市场供求变化大、挑选性、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当时当地牌价为中准价,宁海商业局系统零售企业扩大了订价、调价权。范围包括对放开小商品有权与生产、批发企业协商定价,不受各种差价限制;对自行加工、自行外采及出口转内销的商品当地没有牌价的可按规定自行订价;实行浮幼价格商品,有权在规定幅度内灵活决定适销价格或批量优惠;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可在不高于当地集市价格的前提下,随行就市;一般鲜活商品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先决条件下,分等论价,分档作价。
宁海商业局系统物价管理人员,1956年前仅有县局兼管物价人员和百货公司专职管理人员2人。1957年开始,随着国营公司普遍建立和购销业务不断扩大,物价管理组织建设相应加强,到了1980年,通过培训,各公司都先后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物价员做到经常了解商品购销变化情况,积累物价资料、记载物价帐卡,并定期会同售货员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物价员核对商品价格。1981年,各公司批发部、门市部,以及有的班、组也陆续配了计价核价的兼职物价员。至1987年,整个商业系统县公司以上单位共有专职物价员7人.兼职物价员6人。
知识出处
《宁海县商业志》
《宁海县商业志》重点记述宁海县商业局和所属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商办工业的形成和发展、机构沿革、商业网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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