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市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842
颗粒名称: 五、集市贸易
分类号: F127.55
页数: 3
页码: 123-1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集市贸易历经变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活跃,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
关键词: 宁海县 集市贸易 社会主义经济

内容

集市贸易的形成和发展历史悠久。南宋年间,宁海县治前大街即有固定的逢一集市。明崇祯初县城所在发展为“十日三市”,农村集市广泛发展,桥头胡、长街、双州、一市、西店等十七村句有一至二市。至清代,全县“为市之地二十有四,一月之中靡日无市”,沿至民国晚期,稍有增减而不衰。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县城乡集市贸易曾有很大发展,对活跃农村初级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起过积极作用。“一五”计划期间,随着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市场规律发生变化,加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集市贸易管理越来越严,上市商品越来越少。1956年下半年,为了调动农民和工业生产者按照市场多种需要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改变城乡商品流通“大通小塞”的状况,国家放宽了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农副产品自由市场又开始扩大,许多属于国家统购统销的物资也大量上市,影响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为此,1956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有关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提出:“凡属供不应求的物资,除少数品种外,一般的都不要开放自由市场”,“农村市场中可以放宽管理的商品,只应是小土产一类”。1957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这样,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又只剩下一般小宗的农副土特产、小百货和手工业品了。
  “大跃进”时期,由于集体抽回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社员的家庭副业搞不起来了,加上小商小贩大部分过渡到国营商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升级、并厂和转业,供销社下放网点以及商业部门开展“大购大销”,全县集市贸易趋向萎缩。直至1961年冬先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紧急指示信》、《十二条》、《六十条》,宁海县人民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全县9个区52个人民公社也相应成立了市管会或市管小组,配备专职市管干部103人,并按照“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由县政府制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集市,开辟货源,全县集市贸易才逐步恢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批判的矛头直指“自由市场、“自由贸易",集市被诬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社员家庭副业受到禁止,全县集市贸易长期处于冷落状态。1975年,全国掀起批判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和农业学大寨运动,严格禁止劳动力外流,全县各区出告示废市,甚至出动干部、民兵在交通路口进行查禁。但在客观上,历史形成的农贸活动是取消不了的。关了明的,出现暗的,关了集中的,出现分散的。1978年1月,县革委会颁发《关于改革集市,统一全县市日》的通告,规定全县以城关、长街、岳井、青珠、力洋、前横、胡陈、茶院、一市、沙柳、岔路、 双州、桥头胡、梅林、西店15个集镇为贸易市场。废除旧市日,建立统一的以农历逢一、六的新市日。结果还是行不通,旧制市日仍然时关时开。以后,随着“政治气候的改变”,传统的市日陆续恢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对集市贸易放宽管理,把过去的“管、卡、关”转为“放、宽、活”,不仅三类农副产品可以上市,完成统购、统销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除棉花以外也可以上市。1980年底,全县恢复和建立集市场所24处,成交额1465万元。1981年以后,逐步取消统购统销商品,开放粮食市场、木材市场,并允许农民和个体生产者运输贩卖鱼鲜和其它三类农副产品,农贸市场日趋活跃。1982年开始由国家拨款,县工商局直接主持,先后在城关镇北门、南门建立了两个菜市场,共计占地8400m²,地面建筑投资70余万。同时,结合整顿市容,由城关工商所和北湖村联合集资6万元,开辟了北湖小商品市场。至1987年底,全县由政府组织或自发形成的村镇集市共41个,商品成交额达4352万元,占全县商业社会零售额的18.2%。

知识出处

宁海县商业志

《宁海县商业志》

《宁海县商业志》重点记述宁海县商业局和所属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商办工业的形成和发展、机构沿革、商业网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