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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四、集体商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841
颗粒名称:
四、集体商业
分类号:
F127.55
页数:
3
页码:
121-1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集体商业经历变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改革,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
关键词:
宁海县
集体商业
调整改革
内容
集体商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两个方面。宁海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于1950年5月4日;1954年5月改称县合作总社,同年9月又移名为县供销合作社。其中城关于1951年2月开始成立消费社,1953年7月改称城关供销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城关镇在内12个乡镇,84个村,社员5758人,占社区人口42091人的33.6%。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在所谓发挥“一大二公”优越性的“穷过渡”思潮影响下,采取大并大撤,不仅把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从上到下的全部机构和人员、经营利润和资产并入国营。农村商业工作由“两条腿”并成为“一条腿”。而且将大部分原来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和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转为国营性质,实行统负盈亏。城关地区的饮食服务合作总店机构也由国营取而代之,合作总店所属人员虽仍属集体,性质未变,但与国营“同吃一锅饭”。这一时期,全县商业实际上已全部国营化,自营商贩越来越少,这就造成了既不利于消费又不利于生产的局面。1961年9月,根据中央《商业工作40条》规定,恢复了县供销合作社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办法。同时,中共中央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并入国营和供销社的小商小贩划出去”,让他们再度走合作化道路。为此,从1961年至1962年,宁海分两批将1958年进入国营和供销合作社的小商小贩除留下398人,其余全数“吐”了出去,重新组织51个合作商店,21个合作小组。但是,由于当时在“左”倾路线影响下,急于过渡的指导思想并未改变,除了供销合作社又再次并入国营外,对调整出去的小商小贩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国家对他们多方面限制,一般只允许经营一些小饮食、小士产、小百货、副食、蔬菜、日用什品,以及从事修理、服务等业务,使之长期处于“吃不饱、饿不死、长不大”的状态。并在1964年开展“四清”运动后,限制更加严格。合作商店(组)从业人员“只能减少,不能增加”。1965年,为了适应调整国民经济的总形势,中央重申“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开始趋向稳定。但不久在“文化大革命”中,经过“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等运动,处理了196人,保养、死亡以及下放农业290人,全县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从文化大革命前的1118人减少至63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社会商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实行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开始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的新局面。1983年,保留在国营内部的集体职工(即所谓“混岗”人员),一部分“脱壳”,另行统筹安排,成立“东方旅馆”、“利群饭店”和煤饼厂等集体企业,由归口公司代管。集体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基本上与同行国营商业职工保持同等水平。1985年1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集体性质的商业综合公司,直隶县商业局领导。综合公司下设17个零售门市部,共有干部、职工215人。同时,在国家的积极鼓励和扶持下,供销社以外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很快。截止1987年底,全县城乡集体商业288家,7237人,资本总额3988万元,集体职工工资总额1740万元。其中奖金236万元,年人均工资1171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商业志》
《宁海县商业志》重点记述宁海县商业局和所属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商办工业的形成和发展、机构沿革、商业网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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