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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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77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职工福利
分类号: F326.22
页数: 4
页码: 252-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林场职工劳保福利逐步改善,从1963年前的草鞋到后来的专业防火服装等;公费医疗制度经历改革,现已纳入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林场职工还享受四险一金等福利,保险种类不断完善,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关键词: 宁海县 茶山林场 职工福利

内容

劳保福利
  1963年前,职工的劳保福利用品每人每年只发1双草鞋,1964年后每人每年增发棉布制成的上山袜,草帽、手套等。1970~1980年,职工劳保用品数量增加,档次也有提高,每年每个职工,发劳动服装1套,雨衣、大衣各1件、还发雨鞋1双、洗理费等,以后年份,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劳保用品数额逐步增加,到1994年,劳保用品额度增加,每人每年60元,随后十余年间劳保用品额度逐步上升,2005年至今劳保用品的金额每人每年200元,还有一定数量的夏令用品和专业防火服装、防火鞋,并按规定每人每月补贴误餐费。
  林场职工多在露天作业,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7~10月均按国家规定发职工冷饮费,场部、办公室、各林区、工厂车间安装电风扇。
  独生子女在满14周岁之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春节,林场向在职职工分发食品。场自产西瓜、柑橘、梨,还有竹笋等林特产品适时分配给职工。逢年过节组织职工会餐,近几年提高了年终福利。20世纪80年代后,林场日益重视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尤其是对生产一线的职工先后分批送往疗养院进行休养。2000年后,随着林场经济状况的不断好转,职工外出参加旅游的次数逐年增多。2000年6月,林场组织30余人,包括全体党员、中层以上干部,后勤人员到南京、苏州参观旅游。2002年6月,又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后勤人员赴上海观光旅游。2008年,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后勤人员赴福建厦门观光旅游。同年10月,场班子成员赴云南参观旅游,同时,每年选派2~4名工作表现较好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参加局工会组织的赴外地观光旅游。
  1983年8月林场小学合并到力洋中心小学后,因来回路程16公里,1~4年级的学生须住校,由于他们年龄还小,独立生活能力差,生活上有一定的困难,场部在力洋租了房子给学生住宿,派了1名女职工到力洋看管照顾学生,使在场的职工安心工作。林场给1~4年级的学生每人每学期补助15元。
  公费医疗
  20世纪60~70年代,职工的医药费均可全额报销。行政干部家属的医药费也有50%可以报销。改革开放后,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1985年林场制定了医疗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职工的医药费报销按参加工作的年限报销,不满1年按1年报销40%,2~3年报销50%,4~5年报销60%,6~10年报销70%,11年以上报销80%。退休职工和老病号长期病假的职工实行医药费全额报销。
  1991年,林场根据上级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本场生产、财务、生活福利等各项制度,其中对职工的医药费标准作出规定: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奖励。按工龄长短享受公费医疗,超支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工龄在10年以下每年60元,超出报销60%;工龄在11~20年每年70元,超出报销70%;工龄在21~30年每年80元,超出报销80%;工龄在31年以上每年100元,超出报销90%。离退休职工每年超出部分全额报销。额定数年底结算,结余奖给本人,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超出核定数的全额报销。
  1994年10月1日,林场职工参加了县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享受大病医疗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1995年,林场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的门诊医疗费进行改革,实行包干制,其标准工龄在10年以下每月15元,工龄在11~19年每月20元,工龄在20~29年每月25元,工龄在30年以上每月30元。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大病医疗社会统筹办法处理。这个制度延续到1999年9月。
  1999年9月,林场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具体内容是:制订医药费报销制度,职工大病医疗按相应规定执行,门诊医药费每人按工龄长短分档次按月发放。工龄不足10年每月20元,工龄10~19年每月25元,工龄在20~29年每月30元,工龄30年以上每月35元。职工医药费开支超出基数部分,分档次核算报销。超出500元,在501~1000元内的,单位负担60%,个人负担40%;在1000~1500元内,单位负担50%,个人负担50%;医疗费超出1500元以上的,由大病医疗统筹解决。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到2006年5月1日以后,单位和个人增加了投保金额的基数。林场职工可按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参照执行公务员规定)。
  从2006年4月1日起,按《宁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茶山林场必须向宁海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补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林场职工才能享受宁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林场在2006年底退休职工98人,按县平均工资2221元的4.5%补缴97.95万元;门诊医疗费按2221元的1.85%补缴40.16万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经费补缴2.01万元,共计补缴140.12万元。由于林场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承担140多万元的补缴款,经与医保部门多次协商,补缴金额按5年分期付款。
  四险一金
  从1986年起,林场实行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分为长期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合同制工人(每年签订合同)。
  1987年5月起,全场固定职工分别参加县事业、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3年5月对统筹资金的有关规定作了调整,统筹的提取比例按统筹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截至2008年,林场职工已参加的保险种类有5种,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按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单位缴纳21%,个人缴纳4%。医疗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2%,个人缴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5%,个人缴5%,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0.5%,个人每年缴13.50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55年,下限止于2008年,全面系统记述了茶山林场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置场沿革、自然环境、森林资源、营林生产、森林管护、林业科技、多种经营、茶叶生产、基础设施、队伍建设、旅游开发、经营效果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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