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护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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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7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护林
分类号: S727.2
页数: 4
页码: 109-1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林场重视护林工作,建立多个护林点,护林员生活条件艰苦但尽职尽责。
关键词: 宁海县 茶山林场 护林工作

内容

建场后,林场把护林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决定建立护林点,派责任心强的职工驻点护林。1958年起林场首先在月边、大梧桐、寺溪滩等地建立了简易护林点。之后,又陆续在燕窝岩、白岩尖、青岩头、柴尧坑、黄泥柱、两爿地、大尧岭、上倒斗、小麦子地、桃湖坑、桃梧岭、岩洞、炭山、里孔、大树孔、大垮头、龙角岩、牛料峧、路田、虎力头、田头、长湾、梅坑、冷水夹井、梨树湾、鳖郡等地建立了护林点。初建的护林点住所,就地取材,用竹木支撑屋架,乱石砌墙,茅草代瓦,护林员长年累月吃在护林点,生活在交通不便的崇山峻岭之中,护林点既无电话也无电灯,即使少数护林点有电话,也不能正常通话。风雨天,尤其是冬天冰雪时,还会出现断粮断盐。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其子女读书更加困难。护林员既要看护林木,防止遭人为偷盗破坏,遇到兽害又要勇于驱赶。对人为破坏的,既要规劝阻止,劝阻无效的必须及时赶到林区向领导汇报。如大梧桐、寺溪滩、路田等护林点的护林员到所在林区汇报工作,单程要花2~3个小时左右。不少护林员尽职尽责,长期在护林点工作,全身心看护国有林木,不计较个人得失。如黄永高夫妇,在东仑林区大树孔、寺溪滩等林点连续工作40多年,直到退休,这样的职工为数不少。
  1958年8月,适逢“大办钢铁”运动在全县轰轰烈烈开展,林场先后土法建起炭窑进行烧炭。至1959年底,林场彭坑林区先后建起炭窑4支,在落塘、二爿地、前门山等地砍伐薪炭林用于烧炭。同时,林场岭脚林区桃湖坑、平地等地也相继建起炭窑数支,同样以砍伐薪炭林为主进行烧炭。尽管当时烧木炭大兴,但由于林场主要领导及广大干部职工护林意识较强,山林没有遭到毁灭性破坏,但损失仍然比较严重。
  20世纪50年代后期,国家对荒山实行“谁种谁有”的政策。根据“谁种谁有”的政策,茶山周边的公社与林场于1975年12月签订了山界协议书,明确山林权属为国有。1961年起,林场开始在崎岩山等地垦荒造林,从无他人干扰。1989年8月,林场对崎岩山已采伐的林地进行疏林地改造时,大佳何乡胡家村得知后,先后多次组织人员上山阻扰,破坏正常性的林业生产,并盗伐林场林木近百亩,材积180立方米,经济损失达3.6万元。林场干部、护林点职工对胡家村村民进行多次劝阻,并于8月12日派3名干部赴大佳何乡,要求帮助制止胡家村的侵权行为。尽管乡政府和林场干部多次宣传、劝告,但该村仍然违法侵占。10月14日,林场生产大检查至崎岩山,发现胡家村仍然有80余人在砍伐杂木,林场干部王全成、童春柏现场劝阻,但遭到胡家村众多村民恐吓推拉和拳打脚踢,最后强行被带到胡家村,非法监管4小时以上,直至县政府通知大佳何乡政府,2人才被放行。
  力洋镇岭峧村与林场的山林权属纠纷最多。山林权属已明确为林场所有的有高背岩、黄狗睏、白水、炭山一带共计2869亩。从1968年起,岭峧村借口此山为族山等名义,煽动众多村民进山砍柴,后经区社查核,岭峧村无此山权,纠纷才暂时平息。1974年7月开始,事态又进一步加剧,岭峧大队不仅继续砍柴,还砍伐松树500余株,价值0.5万元。针对破坏山林之风愈演愈烈,1978年6月,县山林工作组会同县林特局、有关区、公社干部及大队、林场的代表对白水有争议的山林进行现场踏勘,协商处理,对林场和大队插花山进行调整,林场划给岭峧大队百余亩松、檫林经营,大队划65亩杉木林给林场管理,最终达成协议并开挖林界线。协议订立后,岭峧大队又反悔,拒不执行。在个别大队干部的指使下,社员群众明占暗偷,大肆盗伐国有林木。1982年7月,岭峧大队竟公开阻挠林场职工上山抚育幼林,在白水、麻车弄岗伐去松树100余株。9月,该大队副业队10余人在白水、麻车弄岗砍去杂木栓800多根。1985年10月,岭峧村组织50余人,单方上山新开山界,哄抢杉木50余株,价值0.3万元。1986年11月,组织50余人进山连续两天砍柴伐树,伐树70余株,价值0.25万元。1986~1988年间,强行占地并种杉木118亩。是年,东仓林区组织劳力进行林界线(防火线)建设,而岭峧村组织村民上山阻碍开挖,从而影响林场正常生产。1988年7月起,在林场权属内有8支炭窑,烧炭达7个月之久,毁损林场杂木和薪炭林面积上千亩,计1.6万元。从1968~1989年的21年中,岭峧村强占国有林地2869亩,其中毁林582亩,共计损失7.31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破坏山林的布告》,林场于1981年11月21日向宁海县检察院提出“关于要求对破坏国有山林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肃处理”的申诉。1981年12月,宁海县检察院派员与县林特局干部汪兴东一道到白水和炭山进行实地调查后,在岭峧大队召开干部大会,检察院提出了三条处理意见:
  1.岭峧大队在白水砍树斫竹是错误的,是侵占国有林权的行为,应向林场作出检讨,双方应尊重1978年的山界协议;2.炭山权属要按县革委会〔1980〕186号文件执行;3.关于炭山山界划定问题,应在适当时机,由县、区、公社有关人员上山勘察划界。
  1985年3月,岭峧村王元真代表在县人代会上提交了关于《要求林特局派员解决茶山林场与力洋镇岭峧村有关山界和种植杉木权属问题》的提案。5月10日,县林业特产局(宁林〔1985〕47号)关于《要求县林业局派员解决茶山林场与力洋镇岭峧村有关山界和岭峧村种植杉木权属问题》提案答复力洋镇王元真代表:《要求县林特局派员解决茶山林场与力洋镇岭峧村种植杉木权属问题》的提案,经调查答复如下:
  1.茶山林场与岭峧村山界问题1978年1月3日由县委山林水利工作组已作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岭峧村种植杉木权属问题在调解山权时已作对调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认为:茶山林场与岭峧村山界问题双方已协议达成。林权已作对调解决,现不能擅自一方推翻,应予维持,不应再多争执。
  1977年3月14日,力洋公社力洋孔大队借所谓本村村民继承山为名,组织21人到林场彭坑林区盗伐大毛竹(口径在11寸以上)107株,并企图强行拉走,当即遭到林场职工的劝阻。但他们一意孤行,对林场干部、职工的劝阻根本不予理睬。由于事态严重,本场立即通报力洋公社。公社虽及时派人前来阻止,仍无效,晚11时,村民将这批毛竹强行运走。林场干部、职工30余人为维护国有财产,连夜步行36公里,到宁海县城向县政府反映情况。县政府高度重视,并明确答复一定严肃调查处理此事。6月,中共宁海县委组织部发出(县委组〔1977〕11号)文件《关于给孔祥和同志党内警告的处分决定》。
  1978年12月11日,林场向宁海县农业办公室提交《关于与毗连社队建立护林组织的报告》,要求借鉴兄弟县林场的经验,建立国营林场和毗连社队联防组织,互相支持,做好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预防火灾虫灾,防止盗伐森林,促进林业生产。林场计划先与毗邻的民主、建设、茶院、力洋4个公社的30个大队建立联防护林组织,适时召开联防协作会议,订立联防公约。16日,宁海县农业办公室下达(宁农〔1978〕59号)文件,同意林场与毗连社队建立护林联防组织。
  1981年11月,林场与东仓公社签订护林联防公约,并在东仓林区召开护林联防会议,金烈章代表林场在会上发言。出席会议的有县、区林业干部、公社和有关大队、林场代表共50人。1982年9月,林场与茶院、建设公社签订护林联防公约,成立护林联防委员会,王全成任主任。
  1986年宁海县森林派出所成立,其中1人常驻林场,并制定报案制度,1990年警力增加到2人,主要查处森林盗伐对象。1993年10月,为更好更有效保护林场森林资源,与林场毗邻的7个重点村制定了护林联防公约。
  20世纪末,护林工作的重心从打击盗伐林木转移到森林防火。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根雕等艺术品的兴起,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偷盗树桩。一时,在林场经营的国有山林上,偷挖树桩、偷盗名贵树木、藤本和草本植物,非法捕猎成风,极大地破坏了森林植被,损害了国家的利益。1999年12月,林场会同力洋派出所及时发出《关于保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通告》,在林场周边村庄张贴,并每年加以重申。同时联合森林公安重拳打击,有效地遏制了偷盗国有资源的歪风。

知识出处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55年,下限止于2008年,全面系统记述了茶山林场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置场沿革、自然环境、森林资源、营林生产、森林管护、林业科技、多种经营、茶叶生产、基础设施、队伍建设、旅游开发、经营效果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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