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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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7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01.2
页数: 6
页码: 99-1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林场从建场初期经营面积广阔,经过多次区域调整,现经营面积为35306亩。
关键词: 宁海县 茶山林场 区域经营

内容

建场前,林场的山林多为公有山或无主山。建场初期,政府动员周边社队把公有山、无主山划给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场部根据这些山的性质,采用有偿和无偿的方式兑现处理。这一时期,林场经营面积广阔,山地比较分散,东至象山县西周尖岭头,南至一市白莲寺,西至双峰柏油塘,北至大佳何、桥头胡两个乡镇,中有宁海城关跃龙山。
  1958年10~11月,浙江省林野调查队来林场勘察、测量、调查,并会同当地农业社干部上山现场踏勘,共同会商确认,划定山界,核定林场经营面积为10.38万亩,为宁波市面积最大的林场之一。
  1961~1981年,国家对林场的山林权属不断进行调整,先后经过“四固定”、农村体制调整,尔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再到1973年9月五山林场建立,1976年4月一市白莲寺柑橘场复建,经过多次的区域调整,共划出山林面积69549亩,直至1982年8月县政府布置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确认林场山林面积为34251亩。
  2007年,经全省森林资源普查、核定林场经营面积为35306亩,其中33532亩为省级生态公益林。
  林场从建场初期的国家中型林场转变为小型林场。在林场的发展变迁中,一直以来山林权属问题是林场与周边社队的突出矛盾,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50多年来,对林场的权属问题进行不断地调解和处理。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后,虽然明确了权属,颁发了林权证,但仍有少数地方与林场存在山林纠纷,尚未得到彻底的解决。
  至2008年,与林场毗邻镇乡、村交界的有:胡陈、力洋、茶院、桥头胡、大佳何及象山县西周镇等6个镇、乡、街道,40多个自然村。胡陈乡:岙里王、大陈、张韩、赖家、东屋、上郑、下郑、上宅、下宅、大路头、长山嘴、寺后山等12个自然村;力洋镇:岭峧、西吴、吴加洋、东吴、力洋、力洋孔、山横等7个自然村;桥头胡街道:龙潭、储家、麻车等3个自然村;茶院乡:上徐、泥树崀、张家、紫山头、道士桥、宝岩寺、仰天堂、落塘、檀街道地等9个自然村;大佳何镇:里袁、外袁、涨坑、岙潘、胡家、叶家、上葛、下葛等8个自然村;象山西周镇:尖岭头、丹岗、白岩后等3个自然村。
  林场的山林与乡村的山林紧密相连,相互穿插,尤其是东仓林区大部分山腰以上的山地由林场经营管理,山腰以下的由当地村庄经营管理,且边界长,山林权属复杂,矛盾比较突出。
  建场初期,部分农村干部、群众对疏林荒山的潜力认识不足,加之受当时“一大二公”形势的影响,山林权属归谁都无所谓,因此与林场划定的山界没有全部立标埋界。20世纪60年代开始,本场进行大规模垦荒造林,又经过多年的精心管护,荒山逐步披上了绿装,部分疏林成了密林。进入20世纪70年代,木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部分缺柴少材的社、队纷纷向山区求购木材和枝柴,林场成了周边缺柴少材的主要供方市场。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山林承包到户,农村干部新旧交替频繁,极少数干部、社员见山上树木成林,有利可图,与林场毗邻的部分大队向林场提出了新的山界异议。个别大队在与林场协商未果和根本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借公益事业用材的名义,或以增加集体收入为名,带领社员到林场管辖的山上砍树、斫竹,侵犯国有山林使用权,有的甚至侵占国有林场的山林所有权。据有关资料表明,至1989年,发生邻近村庄群众侵犯林场山权、林权,或山界有争议等多起。
  历史遗留的山权处理
  从既稳定山林权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又尊重山林权属的历史事实和顾及群众利益原则出发,县组织工作组,对有争议的山林进行调解处理。时至1960年12月,林场的山林面积8万多亩,其中有一部分社、队的山林,穿插在林场界线之内。经调查,相关社、队为东仓公社的岙里王、张韩、赖家、上宅、上郑、下宅、西翁等7个生产大队;力洋公社的岭峧、桃湖坑等生产大队;茶院公社的上徐、下王、宝岩寺等生产大队;黄墩公社的张家、叶家2个生产大队,面积8097亩,其中,马尾松林1137亩,折合林木3930立方米,毛竹林772亩,计169840株,灌木林4468亩,荒山1720亩,以上山林,均为土改时分配给群众,到高级社时作了处理。当时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作价折合现金入社,逐年兑现;另一种是砍谁、分谁,即1958年划给林场经营的山地采伐下来树木归还给原主。
  在山林政策调整处理中,群众提出三种意见:一是要求把有林地归还给原主,荒山划给林场造林;二是同意由林场经营,竹木折价偿还给原主;三是要求把有林地、荒山全部归还原主。
  遵循林权的历史事实和便于林场经营的原则,县林特局征求了所在公社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群众经营山林面积很少且用材困难的,采取全部归还或归还一部分由生产队经营;山林面积较大又管理不方便的,仍由林场经营,付给合理报酬;坚持按原来高级社处理山林政策处理,凡是已经作价入社、已付清现金的山林,不作重新处理;原来尚未处理的,按照当时山价重新折价,扣除劳动工、税收、管理费外作为山主应得的报酬,并订立合同,逐年兑现。争议山林的权属处理
  林场与建设公社龙潭大队为香花山的山林权属存在严重的山林纠纷,因此,双方要求县革委会派员处理。县革委会于1975年派出县山林工作组到香花山实地调查,查阅土地证等历史资料,发现香花山在土地证登记时存在重复问题。县山林工作组查明情况并向县革委会汇报后,于1976年3月,专门印发了宁海县革委会转发县山林工作组《关于茶山林场与建设公社龙潭大队划定山界意见的报告》(宁革〔1976〕13号)。报告明确了山界,注明以山脉自然流水明显界线为标志,并将林场经营的小百丈水以下至平岩头山,划归龙潭大队经营。
  鉴于山林纠纷的日益增多,县革委会派出山林工作组协商处理此事。工作组会同县林业特产局,各有关区、公社负责同志,亲临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照国家山林调处政策,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实事求是、不留后患”和“自愿互利、连片集中、有利生产”的原则,分别与茶院、力洋、民主、双峰、东仓、胡陈6个公社、31个大队协商,对有关山林权属达成协议。山林界线比较清楚的,经林场与所在公社、大队协商处理,签订协议结案,详见表5—1。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省委〔1981〕64号)后,县政府向林场和各公社派出林业“三定”工作组,协调处理林场与有关社、队的山权、林权纠纷,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至1982年5月,通过调处,林场先后与5个公社、21个大队签订了山界协议书。在此基础上,1982年8月,县政府在林业“三定”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确定林场的山林面积,并对每一处山界划定界线,明确山权并登证造册,发放山林权证。
  从1975~1996年,经县山林工作组牵头,各相关区、公社密切配合,林场与周边有关社队协商,解决处理多处有争议山林的归属问题,先后对毗邻社队的插花山进行调整,完成林业“三定”工作,进一步理清了林场山林权属。

知识出处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宁海县茶山林场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55年,下限止于2008年,全面系统记述了茶山林场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置场沿革、自然环境、森林资源、营林生产、森林管护、林业科技、多种经营、茶叶生产、基础设施、队伍建设、旅游开发、经营效果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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