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执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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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59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执法
分类号: F273.2
页数: 1
页码: 4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自1989年起开展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的活动,集中多部门力量进行检查,查获大量伪劣商品。后续年份中,宁海县逐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成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汽水饮料等食品进行监督检验,并召开会议规范饮料生产标准。同时,组织稽查人员对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和质量法宣传,查封销毁变质商品,设立公安局驻质监局联络室加强执法力度。此外,宁海县还建立了质量问题投诉举报制度,对多家企业标准、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进行检查,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冶炼和制假售假行为。同时,关注食品安全,建立相关企业和违法记录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特别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并培训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
关键词: 宁海县 质量技术监督 监督检验

内容

1989年,在城关地区开展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的活动。集中质检、工商、文广、物价、防疫、公安部门计60余人,检查534家经营单位,查获无许可证、无厂名厂址和劣质电器20余种计39440件;变质和过保质期罐头、饮料16484瓶(听)、霉变食品462公斤;假冒名酒850瓶;“扫黄”类刊物186件;进口旧西装9件;不合格计量器具450件;冒牌自行车、皂粉、珍珠霜等76件。1990年,成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黄酒、碳酸饮料、罐头食品通过省级计量认证考核。1992年,对全县13家汽水饮料厂生产的27个产品按国家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合格仅5个产品,合格率为18.5%,对不合格产品的企业,限期10天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1995年召开部分饮料厂厂长会议,议定软包装饮料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4%,出厂价格不得低于0.18元/包;粒粒橙饮料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得低于6%,出厂价格不得低于0.55元/瓶;汽水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得低于4%,出厂价不得低于0.22元/瓶。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1996年,组织稽查人员对全县700余家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和质量法宣传。对各乡镇所在地121家食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共封存酱油、食醋2万余包,销毁变质酱油1000多包,对有关情况进行新闻曝光。1998年,查封黄、白酒70埕,没收劣质酒135瓶,检查30多家商场和商店的销售情况,5000多件儿童玩具被查封,50面不合格国旗被没收。1999年,设立宁海县公安局驻质监局联络室。出动580人次,检查250家企业。查处产(商)品总标值240万元。铲除生产假冒牙膏壳等制假窝点4个,立案36件,其中万元以上案件5起。2000年,全县燃料加油站的加油机全部安装税控装置。2001年,突击检查可冲式手电筒、有毒大米和脱脂棉纱。对学校周边75家商店进行拉网式检查。查获违法生产地条钢企业2家,查封地条钢18吨。2002年,建立质量问题投诉举报制度,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对铝制品、橡胶、电器、印刷等104家企业标准,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2003年,查处非法冶炼“地条钢”案件14起,捣毁生产窝点8处,没收地条钢14吨、钢模305副,同时会同县经贸、工商和电力部门,切断电源,吊销执照,之后连年关注,得以治理。2006年,建立3C认证企业、许可证生产企业、QS认证企业以及曾有违法生产记录的企业数据库。2007年,检查企业956家次,查处产(商)品总标值111万元,立案95起,其中大要案26起,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起,铲除制假窝点16个,罚没款101.02万元。开展食品安全五大特别行动,检查生产企业55家,在企业巡查过程中进行现场快速检测56批次。2008年,检查企业917家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98起,其中立案96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商)品标值达26.2万元。铲除制假窝点5个,罚没款123.5万元。县质监局制定《宁海县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培训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59人。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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