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55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124
页数: 4
页码: 451-4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8年,宁海县政府开始着手组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对全县城镇住房现状进行调查。然而,由于同年特大洪灾的影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一度暂停。1992年,宁海县政府重新组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拟定了《宁海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后正式启动。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出售公房、提高公房租金、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等,逐步深化改革。宁海县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获得了上级领导和同行的肯定。
关键词: 宁海县 住房制度 住房公积金

内容

1988年年初,县政府组建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县城镇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是年7月30日,遭受百年未遇的特大洪灾,刚起步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暂停。
  1991年11月,县政府派员参加了国务院在福州召开的全国南方片住房制度改革座谈会。根据会议精神,1992年年初,县政府决定重新组建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通过调查拟定《宁海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经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2年12月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出售公房,提高公房租金,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三个阶段,随后逐步深化改革。
  宁海县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获得省、市房改办领导的肯定,国务院房改办主任张中俊亲临宁海指导。余姚、衢县、乐清等14个县(市、区)房改办同志也先后到宁海取经、交流。
  第一节 出售公有住房
  房改起步阶段主要是出售公有住房。凡在县城建成区内持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职工符合分房条件的都可以以户为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每户限购一套,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标准价(享有部分产权)、综合价(享有全部产权)、市场价(超过规定面积部分)三种。1992年建造的砖混二等成套住房的标准价每平方米为180元,综合价每平方米为280元,市场价每平方米为350元;对1979年及以前建成的旧成套住房价格,由住房的完损程度评估确定。县城建成区内划分为1~4类地段,对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作出规定。1991年年底以前建成的住房规定每年可按2%的折旧,购房者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还可享受20%的优惠;售房单位可免缴营业税,购房个人可免缴契税;住满5年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为解决好几代人居住一起的住房紧缺问题,还规定了凡年满18周岁符合分房条件的子女可以单独设户,享有购房权。同时将1992年年底前竣工的集资建房也按政策向集资职工出售。
  1993年6月制定了《宁海县非成套住房和单体住房出售办法》,在全省率先向职工出售非成套住房和单体住房;1993年12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房改方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售公有住房开始到乡镇和城郊。截至1994年年底,全县98%的可售公房均向职工出售。城区共出售成套住房4069套254049平方米,非成套住房与单体住房665处35711平方米;乡镇、城郊出售公房66套(处)4687平方米,其中非成套住房5处391平方米。
  1995年5月,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将综合价调整为成本价。当年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为510元。以后每年一调,2008年房改成本价每平方米为690元。1995年后,每年有少量公房出售以及部分产权已购公房补购为全额产权。截至2007年年底,全县共出售了公有成套住房5112套,计33.8万平方米,非成套房700处,近4万平方米。
  第二节 高公有住房租金
  从《方案》实施之日起,对全县所有公有住房的房租都相应作出调整,并采取提租不补贴的办法。对1991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砖混二等成套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从0.08元调整为0.3元;199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新的成套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从0.12元调整为0.48元。1995年对砖混成套房又从0.3元调整为0.8元,砖混非成套房每平方米0.25元调整为0.6元,砖木结构非成套房从0.2元提高到0.5元,简易房从0.15元提高到0.4元。再按地段、朝向、楼层系数分别作出调整。对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加收租金,面积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超面积加租采取累进办法,分档计算;对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住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提租后的增支部分给予适当减免;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其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提租后的增支部份全额减免。随后租金进行了多次调整,到2008年年底,国有直管成套的公有住房租金已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2.20元。
  第三节 扶助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由国家扶助、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建造,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形式。对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中低收入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经审查批准都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组建形式可以由单位单独组建,也可以系统联建。个人全额投资的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个人投资为主,政府和单位给予优惠的,个人拥有产权份额按个人投资与实际造价的比例确定;部分产权的集资房个人可以使用、继承;住满5年后可以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或出租后的收益,扣除有关税费,按照产权的比例分配;在《方案》实施前建成的,单位投资部分可按标准价或综合价出售给住户;按标准价购买的,个人仍享有部分产权;按综合价购买的,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规范城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行为,1995年5月制定了《宁海县城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施细则》。全县有72个单位共建造集资房2098套,建筑面积19.4万平方米。自1995年6月起对全县职工集资建房进行了专项治理,于1997年9月结束。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后不再审批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为了缓解城镇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在1994—1997年期间先后建造解困房299套27862.45平方米。
  第四节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3年1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在册职工和全日制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房改起步阶段按职工月工资的5%由单位和个人缴交,二者合并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购房和翻建自住住房,也可继承或赠送。住房公积金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统一管理、专户存贮。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初期,缴交率和覆盖面较小,1994年只归集了312万元。1995年5月,出台了以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宁海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宁海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通过宣传发动、依法行政,上门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扩大了覆盖面,提高了缴交率,1995年归集了394万元,比上年提高26%。随后,每年均以11%幅度递增,截至2008年年底,全县已有830个单位26650人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个人和单位的缴交率,也分别提高到9%,最高达12%。
  住房公积金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对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至2008年年底累计有11000多人次、支取公积金6.24亿元。同时在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后,购、建住房时资金仍有不足的,还可以申请住房贷款。1993—200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存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放贷,8年间累计发放住房贷款1500多人次6838万元。
  2001年9月,《宁海县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办法》颁布,管理中心开始自办贷款业务。2008年8月又重新修订了《宁海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同时规范了贷款程序,优化了业务流程。截至2008年年底,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发放住房贷款5984人次79959万元。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益性、互助性和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直实行低利率,让缴存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第五节 统一管理住房资金
  住房资金按专款专用、专户存贮的原则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县住房资金来源,在房改初期主要是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的资金,1995年起主要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截至2006年,全县共归集了单位售房款5233万元。随着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所有制改变,售房资金大都已归还原单位。截至2008年年底,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各类住房资金总额为5238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47283万元,单位售房款1876万元,售房维修基金提成343万元,风险准备金提留2879万元。16年来,累计购买国债2500万元,上缴财政廉租房建设基金412.57万元。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的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专款专用、安全保值的原则。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时,做到制度严密、管理规范,每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实现资金有效增值。2001—2006年,已连续6年被评为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先进单位。
  第六节 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2007年12月制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8年1月获省房委会批准。2008年4月下发《宁海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凡行政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1999年1月1日起的亡故人员,夫妻双方都未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未在城区住宅用地四级以上范围和乡镇住宅用地二级以上范围批地建造私房的,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分别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夫妻双方都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并对1994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还可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夫妻双方未享受实物福利分房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是国家对职工住房补贴变暗贴为明贴。宁海县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为夫妻双方每平方米补贴额为770元,单方计算为385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为4.15元。再根据其职务或职称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相乘后计算出补贴额。
  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先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查公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本着“先离休、后退休、再在职,先行政、后事业、再其他”的发放次序,分步发放到位。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