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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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55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4
页数: 3
页码: 440-4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5年前,乡镇财政由县财政直接管理。1985年12月,根据财政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全面建立了乡(镇)一级财政,并招聘了财政总会计。1992年5月,乡镇经撤扩并后,建立了财政所。1998年8月,单独设立乡(镇)财政所,成为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并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县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经历了多次改革,包括“统收统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等模式。收入划分方面,将一般预算收入分为县级收入和乡镇(街道)级收入,并制定了相应的收入分成办法。同时,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用于年度预算平衡。支出划分方面,乡镇(街道)财政主要承担机关运转、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支出,并按规定核定支出基数。
关键词: 宁海县 财政体制 税制改革

内容

管理机构变革 1985年前,乡镇财政由县财政直接管理。是年12月,根据财政部《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暂行办法》,在48个乡镇全面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称乡(镇)财政组。招聘48个财政总会计,1986年1月开始运行。1992年5月,乡镇经撤扩并,在19个乡(镇)建立财政所,大部分乡(镇)由乡(镇)长兼任所长。
  1998年8月,单独设立乡(镇)财政所,为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由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县乡(镇)财政所总编制85名。2003年10月,撤城关镇,建立四个街道后,设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街道财政所。2004年8月,随着明港镇、双峰乡撤并,为18个镇(乡、街道)财政所。
  财政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县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比照市对县的管理办法,经历了从“统收统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改革过程。1987—1994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95—1996年,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自求平衡”。1997—1998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二年”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97年开始,对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西店镇单独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一定四年”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1999—2001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赔补、一定三年”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2002—2006年,宁海县乡镇行政区域几经调整,但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模式基本一致,乡镇(街道)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赔补、转移支付”的财政管理体制。2007—2009年,乡镇(街道)财政实行“核定基数、移动递增、超收分成、短收赔补、转移支付”的管理体制。按乡镇(街道)经济规模来划分,经济比较发达的跃龙、桃源、梅林街道,黄坛、深甽、强蛟、茶院等乡镇为一类;经济欠发达的桥头胡街道、前童、大佳何、力洋、越溪、一市、胡陈、桑洲等乡镇为一类;西店镇、长街镇、岔路镇等三个中心镇单独作为一类。
  收入划分 将一般预算收入分为县级收入和乡镇(街道)级收入。县级收入有县域内的金融保险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垄断性行业和特大型、特定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外来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免抵调增增值税、免抵调减增值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新开征的税种。乡镇(街道)级收入为隶属于乡镇(街道)的各类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外)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地方税收滞补罚等作为乡镇(街道)的地方固定收入;隶属于乡镇(街道)的各类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外)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乡镇(街道)专项收入。
  收入分成办法 地方固定收入分成办法按各类乡镇(街道)财源状况,分类移动递增确定收入基数,实行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办法。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以其前两年地方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递增7%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跃龙街道,桃源街道财政分成70%,梅林街道,深甽镇、黄坛镇、强蛟镇、茶院乡财政分成75%。经济欠发达的乡镇,以其前两年的地方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乡镇(街道)财政分成80%。三个中心镇以其前三年的地方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镇财政分成86%。乡镇(街道)地方固定收入若达不到当年收入基数,不足部分按超收分成比例相应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办法为跃龙街道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60%;桃源街道、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70%;深甽镇、黄坛镇、强蛟镇、茶院乡、前童镇、大佳何镇、力洋镇、越溪乡、一市镇、胡陈乡、桑洲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80%;三个中心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100%。水利建设基金分成办法,中心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65%,其他乡镇(街道)不参与分成。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办法为乡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30%,专项用于教育。对隶属于乡镇(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税,不作为乡镇(街道)地方固定收入,按年度缴纳营业税15%、所得税10%作专项分成。
  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对超收分成在乡镇(街道)政府支出基数内部分,县财政集中5%;超收分成超过乡镇(街道)政府支出基数部分,除三个中心镇,县财政集中10%外,其他乡镇(街道),县财政集中30%。县财政将超收分成集中部分转移支付给乡镇(街道)财政,用于年度预算平衡。
  支出划分 乡镇(街道)财政主要承担乡镇(街道)级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乡镇(街道)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支出。乡镇(街道)支出基数核定,当年各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按各乡镇(街道)财政上年12月底各类人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标准计算。即各乡镇(街道)在职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人员、工办人员全额安排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人均年度目标考核奖行政补助1.3万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考核奖补助7000元;工办人员奖金补助1800元;人均公用经费行政、事业6000元,工办人员5500元;重点优抚对象、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全额核定。乡镇教育经常性经费由县财政下达支出指标,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街道当年人员变动由乡镇(街道)财政自行负担、自求平衡;乡镇教育人员的当年增资、增加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负担。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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