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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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54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4
页数: 7
页码: 439-445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宁海县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以及税制改革的过程。县级财政体制经历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收入递增包干和分税制等一系列改革,不断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财政体制也经历了从“统收统支”到“超收分成”等改革过程,并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同时,税制改革方面,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多项税费,减轻了农民负担,并进行了财政转移支付,以支持乡镇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 宁海县 财政体制 税制改革

内容

第一节 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县级财政体制经历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收入递增包干和分税制的一系列改革。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该体制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数,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的税利转移情况,核定年收入基数为1083.9万元,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调剂分成比例为18.4%,地方收入超过包干基数部分全部留县。县分成应得收入为当年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工商三税调剂分成部分,再加52%的奖金税和工资税(乡镇企业奖金税100%)、全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收入和40%的耕地占用税。支出的包干基数,按1983年决算支出数和原省财政体制规定的办法计算应得的地方财力,剔除上交中央财政资金和上划、转移等因素,确定每年为1335.4万元。1987年,省对工商三税的增收分成比例为15%、集贸工商三税增收分成比例为21.6%,分别为52.9万元、42万元,省作其他补助形式拨付给县。
  收入递增包干 1988—1993年,实行“收入递增包干”的财政体制。原定收支范围不变,以1987年决算数为基数,核定县收入包干基数4166万元,支出包干基数1978万元;规定收入基数每年环比递增率为7.3%(一定三年不变),上解比例52.53%。鉴于地方财政困难和1988年“7·30”特大洪灾的影响,宁波市同意调减宁海县1987年收入基数100万元,1988年当年应递增7.3%的部分全免,影响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市负责赔补;1989年开始每年收入环比递增按5.3%计
  算,当年递增5.3%部分全免;1990年递增包干收入仍按1987年基数递增两个5.3%计算;1991—1993年递增包干率按7.3%环比计算。
  分税制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收入按照新税制划分为地方税、中央税和共享税。共享收入为增值税,县分享25%;县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遗产与赠予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和其他收入。原盐税并入资源税后仍作为县固定收入;市与县分成办法,县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和县固定收入,在剔除城建税和排污费后,以1993年收入实绩为基数,市与县实行增收分成,从1994年起,县分成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市与县按2∶8比例分成。
  1996年,在保持原有财政体制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宁波市对县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地方财政收支以1993年决算数为基础,按分税制税种变化调整后确定,核定宁海县税收返还基数7697万元,地方收入基数557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和办法,地方可用财力=地方参与分成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地方专项分成收入-递增包干上交基数-地方超收上交-其他专项上解。
  1998年,宁波市对县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在保持市和县1997年既得利益不变的前提下,从1998年起,对县地方固定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部分,确定一个上缴增长率,宁海县为7%,在7%内的增量继续按20%上缴市,超过增长率的部分全额留给县,达不到增长率而影响上缴市的部分,则由县负责赔补。新体制自1998年起执行,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
  2001年起,在继续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国家对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整。2001年,国务院打破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收入共享,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5∶5分成。2002年及以后年度,中央与地方按6∶4分成。2004年起,以2003年核定出口退税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比例调整为92.5∶7.5。
  2005年,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宁波市对县实行“增收分成”财政体制。此轮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期限为2005—2009年。
  第二节 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
  管理机构变革 1985年前,乡镇财政由县财政直接管理。是年12月,根据财政部《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暂行办法》,在48个乡镇全面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称乡(镇)财政组。招聘48个财政总会计,1986年1月开始运行。1992年5月,乡镇经撤扩并,在19个乡(镇)建立财政所,大部分乡(镇)由乡(镇)长兼任所长。
  1998年8月,单独设立乡(镇)财政所,为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由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县乡(镇)财政所总编制85名。2003年10月,撤城关镇,建立四个街道后,设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街道财政所。2004年8月,随着明港镇、双峰乡撤并,为18个镇(乡、街道)财政所。
  财政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县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比照市对县的管理办法,经历了从“统收统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改革过程。1987—1994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95—1996年,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自求平衡”。1997—1998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二年”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97年开始,对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西店镇单独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一定四年”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1999—2001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赔补、一定三年”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2002—2006年,宁海县乡镇行政区域几经调整,但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模式基本一致,乡镇(街道)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赔补、转移支付”的财政管理体制。2007—2009年,乡镇(街道)财政实行“核定基数、移动递增、超收分成、短收赔补、转移支付”的管理体制。按乡镇(街道)经济规模来划分,经济比较发达的跃龙、桃源、梅林街道,黄坛、深甽、强蛟、茶院等乡镇为一类;经济欠发达的桥头胡街道、前童、大佳何、力洋、越溪、一市、胡陈、桑洲等乡镇为一类;西店镇、长街镇、岔路镇等三个中心镇单独作为一类。
  收入划分 将一般预算收入分为县级收入和乡镇(街道)级收入。县级收入有县域内的金融保险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垄断性行业和特大型、特定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外来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免抵调增增值税、免抵调减增值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新开征的税种。乡镇(街道)级收入为隶属于乡镇(街道)的各类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外)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地方税收滞补罚等作为乡镇(街道)的地方固定收入;隶属于乡镇(街道)的各类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外)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乡镇(街道)专项收入。
  收入分成办法 地方固定收入分成办法按各类乡镇(街道)财源状况,分类移动递增确定收入基数,实行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办法。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以其前两年地方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递增7%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跃龙街道,桃源街道财政分成70%,梅林街道,深甽镇、黄坛镇、强蛟镇、茶院乡财政分成75%。经济欠发达的乡镇,以其前两年的地方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乡镇(街道)财政分成80%。三个中心镇以其前三年的地方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当年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镇财政分成86%。乡镇(街道)地方固定收入若达不到当年收入基数,不足部分按超收分成比例相应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办法为跃龙街道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60%;桃源街道、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70%;深甽镇、黄坛镇、强蛟镇、茶院乡、前童镇、大佳何镇、力洋镇、越溪乡、一市镇、胡陈乡、桑洲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80%;三个中心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100%。水利建设基金分成办法,中心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65%,其他乡镇(街道)不参与分成。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办法为乡镇按当年收入实绩分成30%,专项用于教育。对隶属于乡镇(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税,不作为乡镇(街道)地方固定收入,按年度缴纳营业税15%、所得税10%作专项分成。
  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对超收分成在乡镇(街道)政府支出基数内部分,县财政集中5%;超收分成超过乡镇(街道)政府支出基数部分,除三个中心镇,县财政集中10%外,其他乡镇(街道),县财政集中30%。县财政将超收分成集中部分转移支付给乡镇(街道)财政,用于年度预算平衡。
  支出划分 乡镇(街道)财政主要承担乡镇(街道)级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乡镇(街道)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支出。乡镇(街道)支出基数核定,当年各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按各乡镇(街道)财政上年12月底各类人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标准计算。即各乡镇(街道)在职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人员、工办人员全额安排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人均年度目标考核奖行政补助1.3万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考核奖补助7000元;工办人员奖金补助1800元;人均公用经费行政、事业6000元,工办人员5500元;重点优抚对象、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全额核定。乡镇教育经常性经费由县财政下达支出指标,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街道当年人员变动由乡镇(街道)财政自行负担、自求平衡;乡镇教育人员的当年增资、增加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负担。
  第三节 税制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 县委、县政府于2002年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是年7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三个取消”,即取消乡统筹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义务工不超过8工,2003年不超过4工,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调整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并停征农业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村公益金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最高数额不超过现行村提留数额,并实行“一事一议”。农业税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继续稳定,停止征收的乡镇统筹费不能转移到农业税上来,并将15%的附加并入正税,不再保留农业税附加。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宁波市对宁海安排转移支付系数0.2,县对乡镇实行分层次财政转移支付,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系数,着重解决乡镇机构经费和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缺口问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每个乡镇设综合办公室最多不能超过5个。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按照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利用率的要求,全县2002年撤并23所中小学学校,2003年又撤并26所中小学学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人均税费负担额由1998年101.92元降低到26.17元,比全省税费改革后人均负担34元还低7.83元。2004年,宁海县被授予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先进单位。
  工商税改革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宁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适时推进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共11个税种。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改革,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矛盾,由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转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
  1994年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主要是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把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改革旧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新流转税制,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开征土地增值税,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其间,开征过的税种还有屠宰税、建筑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至2003年均已停征。截至2008年年底,宁海开征的税种有16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1987年以来的20年间,全县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增长,从1987年的4976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0.19亿元,增长了61.09倍,税收收入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97.45%,为宁海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第四节 财政支出管理改革
  部门预算 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的精神,从2003年开始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制定县本级后三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在县级选择了建设局、教育局、农林局、卫生局4个部门作为2003年编制部门预算的试点单位。在细化预算编制同时,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基本摸清了4个系统的资产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200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县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类事业单位,其部门预算按照规范的预算编制程序和原则,从基层单位编起,每项支出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层层汇总,由政府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将部门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基层预算会计单位)的所有收支集中编制在同一预算之内,并将下属单位按部门列出收支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收支细化,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2006年,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范围扩大,县级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使用财政部推广的“E财”部门管理软件,在继续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级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县级有5家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报县人大备案。这次预算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将县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并清理规范事业性收费项目。县2006年部门预算改革编制范围广,部门预算编制扩大到县本级60家一级预算单位,同时涵盖一级预算单位下属212家行政单位和存在财政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构建部门预算编制框架。制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统一了定额测算方法。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实核定,公用经费按定额核定,项目经费则根据财力和需要进行核定,为零基预算的施行奠定了基础。
  国库集中支付 2001年,启动县级机关资金管理改革。9月,设立县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统发工资、现金收付、转账汇兑、往来款项等资金结算以及其他收付事项。首批纳入改革的单位有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由县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局级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改革的基本运作方式为账户集中开设、资金集中收付、核算集中监控、收入分配透明。改革后,各单位仍保持单位年度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单位内部管理职责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现行的各项收支审批、会计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仍由各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规范核算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执行和监督“四分离”。2006年8月开始,进一步深化财政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全面实施“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统一拨付、财务统一核算、信息网络共享”的管理模式改革。10月,县潘天寿艺术中心装修工程作为改革第一个项目,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2008年8月,确定科技局、统计局为改革试点单位,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需要开设的各类账户,制定《宁海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宁海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宁海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实施办法,并于10月正式启动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政府采购 1998年11月,宁海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成立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办法,标志着宁海县政府采购工作正式开始。当年发出《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大宗办公用消耗品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1999年9月,成立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为县财政局下属全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6月,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财税局预算科分离,实现单独办公,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从事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的制定,编制采购预算,拟定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对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的考核,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以及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管理工作。2004年1月,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原则,实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撤销宁海县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职能划归县招标中心招投标交易所,县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采购人为核心、招标中心为平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初步形成职责明确、运作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当年县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将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1996年,县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预算外资金范围、性质,并将此项资金分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总额15%由县集中统筹安排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各单位经常性支出,按人均定额一次性下达,分月拨款、专项支出。各单位经常性支出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用款方向和额度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单位,实行“全额缴存,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印发《宁海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或收缴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和一次性集资,以政府名义获得的捐资,上级部门下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各行业性组织县所属成员单位和各人收取的各项管理费;其他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原则,所有权、调控权属于政府,管理权属于政府部门。为完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与银行对纳入管理的账户全面清理,规定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预算外收、支两个账户。1999年,印发《宁海县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单位按“收费许可证”及有关处罚规定,填写“缴款通知”送缴定点银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罚没制度,使执行和处罚透明度提高。2000年,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原则,实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管理新模式,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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