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旧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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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48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旧城改造
分类号: TU984.255
页数: 6
页码: 332-3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自1985年起进行了一系列的拆迁改造工作,包括成立相关组织机构、进行道路拆建、城东片一期拆迁、汪家等三村征地拆迁以及企业搬迁。同时,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补偿安置政策,包括《宁海县城关镇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等文件,对居民、农民和单位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补偿安置政策不断完善,逐步取消了以往一街一策的做法,实现了全县统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关键词: 宁海县 城乡建设 城市改造

内容

第一节 拆迁改造
  组织机构 1985年6月,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城关镇桃源路拆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90年10月县政府成立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设旧城改造办公室,负责县城内拆迁安置和建设工作。2003年4月,与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署办公,2004年2月,更名为宁海县拆迁管理办公室。2008年8月,撤销了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建立县城市拆迁办公室,负责制订拆迁管理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
  道路拆建 自1985开始,县城有计划地进行旧城改造工程,通过道路拆建拓宽,改变了县城交通、商贸和居住面貌。先后拆建改造桃源路、小北门路、西大街、东大街、西山巷、滨溪路、菜市巷和兴宁北路。
  城东片一期拆迁 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白石头路、城东小学,西至司马第巷、白石头路48弄,北至东大街商住房,是老县城住宅区,多是1949年前修建的砖木结构低层房屋,巷狭路窄,居住环境差。2005年9月30日起动迁,2006年6月30日结束。拆迁范围占地8.67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拆迁总户数524户(其中单位8户)。2006年12月开始就地建设安置小区东景花园,2008年6月竣工。小区占地5.05万平方米,有19幢、5至11层、共853套住宅房,总建筑面积12.0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9.57万平方米。
  汪家、前张、后张三村征地拆迁 2004年8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汪家等村征地拆迁方案的批复》,2006年7月,对该方案进行调整。征地拆迁范围东至杜鹃山脚、南至汪家村进村道路、西至兴海路、北至唐安李村。拆迁涉及农民350户、1150人,拆迁范围5.6万平方米,房屋4.8万平方米。2006年3月,汪家三村的安置小区汇景嘉园开工建设,2008年10月竣工。占地359.4亩。村民自建房575间、255户,17幢344套,建筑面积4.24万平方米,还配套建设便利店、会所、幼儿园、地下车库、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1.5万平方米。通过对三村的改造,县政府征收1466.5亩建设用地。
  企业搬迁 2000年始,在老城区居民居住区的工厂陆续迁至开发区,原址开发成住宅小区。2000年,搬迁工业企业5家,117亩,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2001—2004年,搬迁工业企业35家。2004年6月,县政府制定《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规范企业搬迁、土地储备收购程序。2005—2008年,搬迁工业企业42家,占地423亩,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
  第二节 补偿安置
  《宁海县城关镇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1985年1月县政府制定。对居民私房拆迁户的安置,由建设单位或城建部门建造职工住宅解决,有条件的也允许自行建房。安排住房标准,小户(3口以下)37.5平方米~40平方米,中户(4~5口)45平方米~50平方米,大户(6口以上)55平方米~60平方米(均指居住面积)。居民自建房用地标准按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2层标准计算)。对农民私房拆迁户安置,由户口所在村安排建房用地。对住公房拆迁户的安置,由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按被拆房屋质量确定,最高为每平方米45元,由拆迁户自行拆迁,建设单位补助拆房费每平方米1元,旧屋料归房主。被拆居民私房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折价收购,收购价格按房屋质量确定,最高为每平方米70元。
  《宁海县城关镇小北门路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1991年8月县政府发布。规定拆迁房屋补偿费用=(重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成新系数,不考虑地段、层次和环境系数。拆迁用地补偿和安置用地费用均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拆除居民所有房屋的安置,原则上按被拆迁户的原用地面积易地安置;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安置。易地安置用房,由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组织联建或代建。鼓励购买商品住宅,相等于被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基本造价优惠购置,超过被拆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计收。拆除农民所有房屋的安置,由所在村按省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及规划要求负责落实用地,自建安置。拆除单位用房,由单位申报项目,另行征地安置。
  《宁海县城关镇西大街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1994年3月,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与小北门路拆迁政策一致,仅提高了补偿标准。易地安置用地面积不足一间(深14米,开间3.6米),按一间安置,不足两间,按两间安置。街面房用地采取公开拍卖与被拆迁户优先购建相结合的办法,拍卖用地每间(25平方米)底价为1488元/平方米,被拆迁户参拍中标的其中一间可以享受20%的优惠。
  《宁海县城关镇东大街与兴宁南路拆迁若干规定》 1995年5月县政府制定。补偿安置政策仍采用拆一还一保留土地使用权,易地安置建房用地的办法。安置用地面积超过被拆用地面积部分,安置在开发区A区的,按每平方米750元计收,安置在其他地段的,按每平方米450元计收。
  《宁海县城关镇兴宁南路南段及滨溪路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2000年5月县政府发布。被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私有住宅用房安置采用货币结算、自选安置,产权调换、直接安置和易地迁建安置三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非住宅用房安置:企业易地安置到工业区,土地拆一还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按行政划拨价格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由县政府统一安排。
  《兴宁北路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2001年9月县政府批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上年规定基本相同,补偿标准略有提高。
  《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县政府颁布施行,次年9月又进行修改。该办法突破了以往一街一策的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取消了居民住宅用房以土地面积拆一还一的政策。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基准价综合评估结合奖励系数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按容积率测算)确定安置房屋面积。采用迁建安置的必须是被拆房屋在金水路以南、兴海路以西、徐霞客大道以北、外环西路、兴宁路以东规划范围(如调整由县政府另行公布)之外的,是集体土地上的单体住宅,土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城区内无其他集体土地的住宅,具有农业户口的被拆迁户。拆迁私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拆迁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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