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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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41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21.1
页数: 8
页码: 176-183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宁海县1987年至2008年间用地规模、计划管理、用地补偿、用地制度改革以及土地税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用地规模持续扩大,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用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土地税政策也有所调整。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用地规模
  1987年以后,建设用地持续增加。1987—1995年建设用地面积10689亩,其中耕地8145亩、非耕地2544亩。建设用地中,国家建设用地6472亩,乡镇村建设用地885亩,个人建房用地3332亩。
  1996年,全县建设用地批准面积1939.8亩,其中耕地1886.34亩、非耕地53.46亩。建设用地中,国家建设用地1745.96亩,农村个人建房用地193.84亩。1997年和1998年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立足内涵挖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1999年新法实施开始,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1999年,全县农转用面积2142.9亩,国家建设用地供应83宗、345.53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22.2亩,住宅用地159.2亩,工业用地115.9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7.6亩,特殊用地0.63亩。农村宅基地批准面积144.9亩,计1026户。
  2000年,全县农转用面积4070.97亩,国家建设用地供应183宗、2073.32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82.3亩,工业用地711.1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37.9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64.83亩,交通运输用地75.29亩,特殊用地1.90亩。农村宅基地批准面积181.75亩,计1137户。
  2001—2008年,全县农转用面积35380.72亩,国家建设用地供应1321宗、29150.92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950.89亩,住宅用地1937.35亩,工业用地13598.33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991.22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236.13亩,交通运输用地2421.27亩,特殊用地15.73亩。全县农村宅基地批准面积1893.72年亩,计11871户。
  第二节 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1987年前,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并要求尽量利用荒地、荒坡、杂边地、宅基地和旧房改建。1987年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市土地管理局对年度建设用地的安排,结合本县用地实际,预测上报,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计划用地指标。1987—1997年的10年间,计划用地分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三类,实行分项管理、专项使用,用地计划中有耕地、非耕地指标。1999—2008年,用地指标简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有使用耕地指标,同时下达当年土地开发计划指标,以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每年必须按计划用地指标用地,若因建设需要,可申请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随着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后,土地管理进入以耕地保护为中心的全面管理,建设用地报批中也增多了各种指标,涉及农转用报批手续的主要指标有:规划指标、计划指标、折抵指标、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节 用地补偿
  用地补偿标准 1987年10月,县政府批转县土地办《关于调整城关地区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此外,用地单位不安置劳动力的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城关地区土地补偿费,按当年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平原粮田每亩468元,山坡地、旱地、山地每亩416元;青苗补偿费,原则上应为当季作物的产值;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指建筑物及其他,原则上按国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安置补偿费,按人均耕地多少计算,该地区人均耕地约0.4亩的,按每亩产值10倍算,为4680元,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250元。
  1993年9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土地征用若干规定》。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5倍计算。年产值标准:城关镇1200元,各建制镇1000元,各乡村800元。征用非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二段补偿计算。以城关镇为例,上半年每亩补偿1200元,下半年则6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城关镇、各建制镇、各乡村,一律每亩补偿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予以折价补偿或迁建,列入土地补偿费计算;粮油副食补贴费,按地域不同补贴:城关镇每亩6000元,各建制镇4000元,各乡村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来计算。0.5亩以下10倍;0.5亩~1亩以下6~8倍;1亩~1.5亩以下4~6倍;1.5亩以上2~4倍。
  1999年9月,县政府根据《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印发了《宁海县土地征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塘等补偿标准,平均前三年亩产值的6~8倍。年产值标准:城关1500元;各建制镇1200元;各乡村1000元。征用其他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二段补偿计算。上半年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补偿,下半年减半补偿;粮食任务补差费,被征用耕地每亩补贴60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被征用耕地每亩补贴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都量化成明细价格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来计算。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4~5倍计算;超过0.5亩~0.8亩,不足0.8亩的4~6倍计算;超过0.8亩的5~6倍计算。还规定每公顷征用耕地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年产值的15倍。
  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县政府制定《宁海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安置作了调整:规定城镇规划区与非规划区(指城镇规划区地域范围外)实行两种“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将全县土地划分为五个级别、三种地类;制定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路、渠等一般性构筑物补偿费)。城镇规划区内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五级:一市、桑洲。地类划分三类:一类是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建设用地;二类是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三类是林地、未利用地。非规划区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茶院、胡陈、越溪;五级:一市、桑洲、双峰。三种地类为:一类: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建设用地;二类: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三类:林地、未利用地。
  2008年12月,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全县范围内一律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安置标准。地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青苗每亩800元~1200元补给;地上附着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级别、规划区(城市、镇和乡驻地)内外、地类划分为4个级别2档地类16个补偿安置标准。
  用地安置制度 2000年12月,宁海县政府作出《关于城关地区土地征用涉及村集体留地的若干规定》。城关地区因土地征用,人均耕地减少到0.3亩(含0.3亩)以下的村,土地补偿可以提出留地申请,留地数量控制在人均耕地0.3亩总数的15%以内。村留地经县政府同意可用作资产出让,出让资金净收益60%归政府,4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村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2003年12月,《宁海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出台,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按照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县政府建立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按2%比例提取。集体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2007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调整到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位置。2004年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取消村集体留地开发的规定,将村留地指标换成货币补偿。2005年8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原村集体留地可以采取留地货币化或开发、建设等方式处置。2008年12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的两个文件。集体留地经批准可用于村(社)级农贸市场、敬老院及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也可用于工业、经营性用地。此外,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继续实行村(社)集体留地指标货币补偿,留地指标按新征收耕地面积的10%计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4万元,不分土地级别。
  第四节 用地制度改革
  土地有偿出让20世纪80年代前,土地使用实行划拨制度。宁海县土地有偿出让的用地制度改革始于1991年。3月,县政府将桃源中路沿街的一宗17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形式有偿出让给台商,开土地有偿出让之首例。1992年,有偿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扩大。是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海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当年11月,县政府又制定《宁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用办法》和《宁海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1994年全县有偿出让土地项目194个,面积710.7亩,出让土地占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的43.20%,超过全省30%的平均水平。1992—1995年,全县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639宗,面积2538.4亩,出让金纯收入14580万元。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县政府对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和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200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继续朝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方向发展。华山花园88亩土地,向全省公开招标拍卖,成交额7540万元,为当时单幅地块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成交额最高。
  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时,需对土地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00年,全县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国有、县属集体企业245家,土地面积821亩;乡镇村办企业267家,土地面积1467亩。
  2003年,县政府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作出规定,不同的经营性用地,以不同的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商住综合、写字楼开发等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商业、娱乐、餐饮服务等综合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金融、保险、商业性办公、旅游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卫生、教育、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
  2006年9月,县政府对全县工业用地实行评估出让,土地级别根据区域范围划分为四类二级:一类一级为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街道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辛岭工业区块);一类二级为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街道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二类一级为西店、强蛟、黄坛规划区范围内;三类一级为深甽、岔路、长街、力洋、茶院、大佳何、前童规划区范围内;四类一级为越溪、桑洲、一市、胡陈规划区范围内。
  2006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首次推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宁东区块44.5亩工业用地,被宁波美加工具有限公司以710万元总价竞得。2007年,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推开,全年共出让36宗,面积467亩,成交额6600万元。
  2008年12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而且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1992年11月,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宁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对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后,土地使用确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应向县土管局提出申请,分别经县土管局和县城建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调整出让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1993年9月,县政府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性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全县建制镇建城区内,凡是征用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都属清理对象。1994年,全县建制镇建成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512宗,面积89.44亩。
  1995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和转让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土管局批准,不得进入交易(转让、出租、抵押)市场。在转让房地产时,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比例为:工业用地25%,住宅用地10%,商业用地20%。2005年,县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调整为工业用地50%,住宅用地60%,经营性用地80%。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引导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完善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第五节 土地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0月,县政府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发出《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凡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或者是鱼塘、园地、菜地等,被依法批准占用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宁海为四类地区,按四类地区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关、长街、力洋、桥头胡、梅林、峡山、深甽、西店、桑洲和前童等镇,每平方米税额为6元,折合每亩税额4000元;其余乡镇4.5元,折合每亩3000元。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致函各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宁海县耕地占用税预征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3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宁海县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0年7月1日开始城关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收取。城镇土地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地类区域范围:东自道义坊、三坊墙弄、北星路;南自环南路;西自杏树巷、环城西路16号、迎阙路;北自中医院、小北门加油站。共1.37平方千米,年收取每平方米0.6元;二级地类区域范围:变电路以东,东观山、跃龙山、纺织路以南;山河路、环城西路以西。共1.87平方千米,年收取每平方米0.4元;城区内其余土地均为三级,年收取每平方米0.3元。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1995年,县政府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把土地使用税收取扩大到全县各建制镇。是年1月1日起执行。税额标准按土地级别执行。一级为城关镇规划区(包括宁海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2元;二级为西店、梅林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5元;三级为桥头胡、黄坛、深甽、力洋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元;四级为长街、一市、桑洲、岔路、前童、强蛟、明港规划区内,每平方米0.5元。
  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之后于1997年、2003年和2008年3次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应纳税额逐步上升。1989—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取15903.9万元。
  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实施细则。宁海县地方税务局于1995年4月,发出《关于贯彻土地增值税条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当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税额4.7万元。1996—2008年,土地增值税入库4890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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