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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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406
颗粒名称: 第四编 土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0
页码: 161-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自1987年成立土地管理局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土地管理体系。1994年后,镇设土地管理所,乡派驻土地管理员。2001年更名为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重新建立9个国土资源所。同时,宁海县积极开展地籍登记、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改革用地制度,实施计划用地和耕地保护措施。1997年编制了《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年成立县土地招投标交易所,推进土地市场运作。此外,1986年成立县地矿管理处,实施采矿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利用 用地制度

内容

本编目录
  第一章 土地规划/163
  第一节 总体规划/163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65
  第二章 土地开发利用/166
  第一节 土地开发/166
  第二节 土地利用/169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176
  第一节 用地规模/176
  第二节 计划管理/177
  第三节 用地补偿/178
  第四节 用地制度改革/181
  第五节 土地税/183
  第四章 土地市场/184
  第一节 分等定级/184
  第二节 土地经营/186
  第三节 土地储备/187
  第五章 地质矿产管理/188
  第一节 矿产资源/188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91
  第三节 地质灾害防治/192
  第六章 地籍管理/193
  第一节 土地调查/193
  第二节 土地登记/195
  第七章 土地监察/196
  第一节 执法监察/196
  第二节 土地信访/200
  1987年12月,宁海县成立土地管理局,为县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机构。1994年后镇设土地管理所,乡派驻土地管理员。2001年,县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县行政机构调整后,重新建立城区、岔路、长街、西店、力洋、深甽、临港、一市、黄坛9个国土资源所,确定管辖范围。
  1988年全县开展地籍登记造册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申报登记。1989年全县开展土地详查,查清县域内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的面积。之后,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掌控土地的利用情况。1991年始,对用地制度进行改革,变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为有偿、有限期、能流动使用。同时,实施计划用地,开展造田造地、农地整理、土地复垦、旧村改造和实施耕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政策,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减少新占用耕地。1994年在城关镇进行土地分类定级试点,当年年底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1995年县政府确定乡镇土地分类定级办法。此后,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对土地基准地价作了4次调整。1997年编制《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控制耕地减少量,基本农田实行保护措施。1999年9月,《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03年12月,县土地招投标交易所成立,土地交易进入市场运作。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乡镇土地开发整理,推进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开采,依法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
  1986年8月,成立县地矿管理处,依法实施采矿许可制度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一章 土地规划
  第一节 总体规划
  1997年编制《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以1996年为基准年,2005年为规划中间控制年(近期),2010年为规划期(远期),2030年为展望期。1999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6年,全县耕地面积449306亩,控制耕地减少量为44064亩,其中,建设用地,包含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城镇用地、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及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等五项为8769亩,退耕35295亩。减少后的耕地实行补充,补充量达17416亩,其中农田开发7532亩,农田整理9884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89997亩,保护率要达到86.80%。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控制在435482亩。
  《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用地分区作了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农业用地区 县境东部地区的长街、力洋、明港、茶院、胡陈、一市、越溪等乡镇,区域面积1072732亩。土地利用以耕地、园地、水域为主,占区域面积54.74%;海涂面积203798亩,占全县海涂面积72%。土地资源开发潜力大,规划2010年耕地面积183924亩。
  林业用地区 县境西部地区的深甽、黄坛、双峰、岔路、前童、桑洲等乡镇,区域面积899159亩,林地面积占该区域65.67%。植被覆盖率高,森林资源丰富。规划2010年发展速生林67500亩,竹林150000亩,良种茶叶20550亩。
  综合用地区 县境甬临线及象西线两侧的西店、梅林、桥头胡、大佳何等4个镇,区域面积567266亩。区域内拥有港湾、海岸线、矿产、旅游等资源。土地利用以乡镇企业、农业及旅游为主。合理调整配置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关系,规划2010年确保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6332亩。
  工业用地区 城关地区区域面积236943亩。规划2010年工业用地面积5400亩;城镇用地17184亩(包括独立工矿用地),实现城镇中心北移;蔬菜基地面积3105亩,以适应城镇人口日益增长需要。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基本农田规划 全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开始同步进行、同步实施。
  1996年,省政府核定宁海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89990亩,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8%。2000年,依据全县农地整理的潜力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任务、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95020亩,保护率87.91%,比省定的任务提高1个百分点。建设留用地面积11019亩,其中城镇工矿用地6753亩;待置换用地17383亩;规划生态退耕31661亩;一般耕地3634亩;补充耕地19444亩。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总体规划的要求。
  全县基本农田分布,东部沿海平原面积占53%;中部沿甬临线公路两侧平原面积占35%;西部山区面积占12%。通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方式,将划定的基本农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并按地块编号登记造册;乡镇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分别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008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90043亩,保护率86.8%;片块数2068块;界桩数1371个,立保护牌22处。
  基本农田保护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无法避让必须占用的,须报国务院审批,并且须足额补划基本农田。禁止危及在基本农田内搞非农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发生冲突时,采取基本农田置换和易地代保的方法解决。2001年10月,城关、西店两镇的4389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置换到长街、明港两镇保护。2003年5月,为西店镇置换1573亩,城关镇置换3934亩,国华宁海电厂(强蛟镇)置换196亩,长街镇内部置换765亩,明港镇内部置换51亩。这些置换面积都落实在长街、明港两镇新增基本农田上。2002年,全县6500亩优质园地划入基本农田。2003年5月,力洋、茶院、前童、岔路、桑洲、深甽、大佳何和黄坛等8个乡镇,提前实施了规划指标,在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对待置换用地区,调整变动区块涉及基本农田易位总量2086亩。2007年4月,根据部分行政区划变动,分别对原城关镇、黄坛镇、力洋镇3个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持主要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对待置换用地与基本农田空间调整,原城关镇调整基本农田1990亩,力洋镇调整1003亩,黄坛镇调整75亩。
  2008年,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2120亩,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基本农田指标29796亩,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1699亩。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23819亩。
  第二章 土地开发利用
  第一节 土地开发
  造田造地 1983年1月,成立县造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1984年,县农业局与造地单位签订造地合同16份,帮扶资金130万元,造地面积1812亩,于1985年年底完工。1984年6月,县政府印发《关于造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实行征地与造地相结合”的政策。各乡镇相应成立造地领导小组,视辖区内土地资源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造地。允许个人承包、联户承包、村合作社或几个村联合承包以及国家与个人、集体联合等多种造地形式。并根据造地数量、质量、经济效益等情况,按土管部门测算的总造价给予资金补助。
  1987—1995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建设用地,征用耕地的都必须按征一亩造二亩的要求,需缴纳造地费每亩1000元,乡、镇、村企业每亩500元,个人建房每亩500元,共收造地费441.38万元。
  1998年,县政府下发《关于鼓励开展农村造田造地工作的通知》。补助标准从原来的30%提高到65%。经费不足可由集体出资或个人义务投工,实施谁投资谁受益政策。对其投资开发增加的耕地,可归其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30年;在土地使用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对新增耕地免征5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县政府设耕地垦造专项基金。基金由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超计划占用耕地费、土地闲置费和复垦费、基本农田保护费等项构成,由土管局负责收取,根据年度耕地垦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县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土管局组织实施。同时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政策,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且不能造回耕地的,在缴纳耕地垦造基金后,予以办理报批手续。关于鼓励开展农村造田造地工作的通知中还规定对盐碱地、荒草地、闲散地、溪滩地、农用地整理、旧村整理开发和土地复垦等,每亩补助标准为2000~6000元。
  2000年3月,宁海县土管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补充意见》,规范造田造地要符合当地耕作要求标准;8月,制定《宁海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以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完成。2003年,制定《宁海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2004年,制定《宁海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实行招投标工作代理制。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操作程序。
  宁海县耕地补充,主要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围涂造地为主。1998—2008年,土地开发项目223个,立项面积37475.48亩,验收面积37794.16亩,资金投入10829万元。
  农地整理 20世纪60年代初,宁海县开始进行以改良土壤为主的农田基本建设。对一些高低不一、大小不匀、耕作不便和长期低产的耕地进行平整,逐步建成“田成方、路成行、渠成网、路边绿化、田间排灌设施配套”的标准农田。截至1995年,全县19.56万亩的低洼咸塘田、沙垄田、冷渍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建成“园林化”耕地2.84万亩。
  2000年,首次通过农地整理获取的折抵指标报批889亩建设用地项目,解决了沿海南线高等级公路、科技工业园区等重点建设项目和急需上马的企业用地,缓解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的矛盾。
  1998—2008年,农地整理189个项目,整理面积276585亩,标准农田223928亩,新增耕地32792亩,可得折抵指标23639.65亩,资金投入20388.34万元。
  土地复垦 1988年,“7·30”洪灾冲毁耕地5.24万亩。截至1990年上半年,复垦耕地4.248万亩;205片20亩以上的复垦了201片,共15900亩,占应复垦耕地面积的97%。之后,又3次遭台风袭击,冲毁的土地共4700亩,1992年春又复垦了耕地1300亩。
  越溪乡的红旗塘,塘岸长2833米,被1988年的“7·30”洪水冲成30个缺口,长1462米,使3000亩耕地成滩涂。1990年重新建成标准海塘岸,并新挖角带河2700米、中河1000米、边河710米,降低了地下水位,改善了排灌条件。桑洲镇耕地受损2720亩,在灾后的4个月中,复垦了2163亩。
  1999—2008年,全县共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144个,复垦面积2605.98亩,资金投入6231.40万元,新增耕地面积2140.40亩。
  旧村改造 旧村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减少新占用耕地。1997年1月,宁海县政府出台《宁海县旧村改造试行办法》,同年6月,成立宁海县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宁海县城建规划部门负责全县旧村改造的规划管理,宁海县土管局负责全县旧村改造土地管理和规划用地规模审核。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村改造工作。2000年4月,宁海县政府又出台《宁海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设立旧村改造基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每年划出300万元用于旧村改造。
  2006年6月宁海县建立退宅还耕资金补助机制,补助标准为每亩2.3万元~2.5万元,2007年4月调整为3万元。1999—2008年,旧村改造212个,盘活存量土地3043亩。
  第二节 土地利用
  2008年,宁海县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土地总面积为184324.91公顷。其中耕地27354.77公顷,园地9610.67公顷,林地88005.23公顷,牧草地(天然草地)0.12公顷,其他农用地13927.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120.67公顷,交通用地1694.7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341.37公顷,其他用地21969.80公顷,未利用地9300.35公顷。
  耕地 2008年,宁海县耕地面积27354.7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4.84%。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灌溉水田、靠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5个二级地类。全县灌溉水田12192.82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44.57%;靠天田面积11429.66公顷,占41.8%;水浇地面积35.99公顷,占0.13%;旱地面积3669.98公顷,占13.4%;菜地面积26.32公顷,占0.1%。
  园地 2008年宁海县园地面积9610.6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5.21%。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果园、桑园、茶园和其他园地4个二级地类。果园面积6498公顷,占园地面积的67.6%;桑园面积65.83公顷,占0.7%;茶园面积3002.87公顷,占31.2%;其他园地面积43.97公顷,占0.5%。2008年园地面积与1996年比较,减少1281.8公顷,减少的园地作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
  2008年林地面积88005.2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47.74%。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有林地面积83082.07公顷,占林地面积94.4%;灌木林地面积577.81公顷,占0.7%;疏林地面积3024.95公顷,占3.4%;未成林造地面积440.27公顷,占0.5%;迹地面积505.96公顷,占0.6%;苗圃面积374.17公顷,占0.4%。
  林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和中部一带丘陵山地上,其中黄坛镇和深甽镇林地分布最多。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2008年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为10120.6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5.49%。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和特殊用地5个二级类。建制镇面积2175.67公顷,占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1.5%;农村居民点面积5441.51公顷,占53.8%;独立工矿用地面积2289.46公顷,占22.6%;盐田面积81.57公顷,占0.8%;特殊用地面积132.46公顷,占1.3%。
  其他农用地 2008年其他农用地面积13927.2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56%。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和农田水利用地5个二级类。这5个二级类,是属于首次被列入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之中。畜禽饲养地面积58.89公顷,占其他农用地面积0.4%;农村道路面积1258.01公顷,占9%;坑塘水面面积590.56公顷,占4.2%;养殖水面面积5258.08公顷,占37.8%;农田水利用地面积898.32公顷,占6.45%。还有田坎面积5863.36公顷,占42%。
  交通用地 2008年交通用地面积1694.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0.92%。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和港口码头用地。铁路用地面积134.65公顷,占交通用地面积7.95%;公路用地面积1548.17公顷,占91.35%;港口码头用地11.89公顷,占0.7%。
  水利设施用地 2008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341.3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1.27%。按水利用现状可分为水库用地和水工建筑用地2个二级类。水库用地面积1991.51公顷,占水利设施用地面积85.06%。水工建筑用地面积349.86公顷,占14.94%。
  其他用地 2008年其他用地面积21969.8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11.92%。按其利用现状可分为河流水面、苇地、滩涂和滩地4个二级类。河流水面面积6589.48公顷,占其他用地面积30%;苇地面积53.80公顷,占0.24%;滩涂面积15324.14公顷,占69.75%;滩地面积2.38公顷,占0.01%。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用地规模
  1987年以后,建设用地持续增加。1987—1995年建设用地面积10689亩,其中耕地8145亩、非耕地2544亩。建设用地中,国家建设用地6472亩,乡镇村建设用地885亩,个人建房用地3332亩。
  1996年,全县建设用地批准面积1939.8亩,其中耕地1886.34亩、非耕地53.46亩。建设用地中,国家建设用地1745.96亩,农村个人建房用地193.84亩。1997年和1998年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立足内涵挖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1999年新法实施开始,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1999年,全县农转用面积2142.9亩,国家建设用地供应83宗、345.53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22.2亩,住宅用地159.2亩,工业用地115.9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7.6亩,特殊用地0.63亩。农村宅基地批准面积144.9亩,计1026户。
  2000年,全县农转用面积4070.97亩,国家建设用地供应183宗、2073.32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82.3亩,工业用地711.1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37.9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64.83亩,交通运输用地75.29亩,特殊用地1.90亩。农村宅基地批准面积181.75亩,计1137户。
  2001—2008年,全县农转用面积35380.72亩,国家建设用地供应1321宗、29150.92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950.89亩,住宅用地1937.35亩,工业用地13598.33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991.22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236.13亩,交通运输用地2421.27亩,特殊用地15.73亩。全县农村宅基地批准面积1893.72年亩,计11871户。
  第二节 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1987年前,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并要求尽量利用荒地、荒坡、杂边地、宅基地和旧房改建。1987年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市土地管理局对年度建设用地的安排,结合本县用地实际,预测上报,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计划用地指标。1987—1997年的10年间,计划用地分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三类,实行分项管理、专项使用,用地计划中有耕地、非耕地指标。1999—2008年,用地指标简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有使用耕地指标,同时下达当年土地开发计划指标,以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每年必须按计划用地指标用地,若因建设需要,可申请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随着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后,土地管理进入以耕地保护为中心的全面管理,建设用地报批中也增多了各种指标,涉及农转用报批手续的主要指标有:规划指标、计划指标、折抵指标、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节 用地补偿
  用地补偿标准 1987年10月,县政府批转县土地办《关于调整城关地区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此外,用地单位不安置劳动力的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城关地区土地补偿费,按当年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平原粮田每亩468元,山坡地、旱地、山地每亩416元;青苗补偿费,原则上应为当季作物的产值;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指建筑物及其他,原则上按国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安置补偿费,按人均耕地多少计算,该地区人均耕地约0.4亩的,按每亩产值10倍算,为4680元,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250元。
  1993年9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土地征用若干规定》。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5倍计算。年产值标准:城关镇1200元,各建制镇1000元,各乡村800元。征用非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二段补偿计算。以城关镇为例,上半年每亩补偿1200元,下半年则6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城关镇、各建制镇、各乡村,一律每亩补偿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予以折价补偿或迁建,列入土地补偿费计算;粮油副食补贴费,按地域不同补贴:城关镇每亩6000元,各建制镇4000元,各乡村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来计算。0.5亩以下10倍;0.5亩~1亩以下6~8倍;1亩~1.5亩以下4~6倍;1.5亩以上2~4倍。
  1999年9月,县政府根据《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印发了《宁海县土地征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塘等补偿标准,平均前三年亩产值的6~8倍。年产值标准:城关1500元;各建制镇1200元;各乡村1000元。征用其他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二段补偿计算。上半年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补偿,下半年减半补偿;粮食任务补差费,被征用耕地每亩补贴60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被征用耕地每亩补贴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都量化成明细价格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来计算。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4~5倍计算;超过0.5亩~0.8亩,不足0.8亩的4~6倍计算;超过0.8亩的5~6倍计算。还规定每公顷征用耕地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年产值的15倍。
  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县政府制定《宁海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安置作了调整:规定城镇规划区与非规划区(指城镇规划区地域范围外)实行两种“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将全县土地划分为五个级别、三种地类;制定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路、渠等一般性构筑物补偿费)。城镇规划区内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五级:一市、桑洲。地类划分三类:一类是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建设用地;二类是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三类是林地、未利用地。非规划区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茶院、胡陈、越溪;五级:一市、桑洲、双峰。三种地类为:一类: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建设用地;二类: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三类:林地、未利用地。
  2008年12月,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全县范围内一律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安置标准。地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青苗每亩800元~1200元补给;地上附着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级别、规划区(城市、镇和乡驻地)内外、地类划分为4个级别2档地类16个补偿安置标准。
  用地安置制度 2000年12月,宁海县政府作出《关于城关地区土地征用涉及村集体留地的若干规定》。城关地区因土地征用,人均耕地减少到0.3亩(含0.3亩)以下的村,土地补偿可以提出留地申请,留地数量控制在人均耕地0.3亩总数的15%以内。村留地经县政府同意可用作资产出让,出让资金净收益60%归政府,4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村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2003年12月,《宁海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出台,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按照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县政府建立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按2%比例提取。集体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2007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调整到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位置。2004年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取消村集体留地开发的规定,将村留地指标换成货币补偿。2005年8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原村集体留地可以采取留地货币化或开发、建设等方式处置。2008年12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的两个文件。集体留地经批准可用于村(社)级农贸市场、敬老院及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也可用于工业、经营性用地。此外,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继续实行村(社)集体留地指标货币补偿,留地指标按新征收耕地面积的10%计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4万元,不分土地级别。
  第四节 用地制度改革
  土地有偿出让20世纪80年代前,土地使用实行划拨制度。宁海县土地有偿出让的用地制度改革始于1991年。3月,县政府将桃源中路沿街的一宗17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形式有偿出让给台商,开土地有偿出让之首例。1992年,有偿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扩大。是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海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当年11月,县政府又制定《宁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用办法》和《宁海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1994年全县有偿出让土地项目194个,面积710.7亩,出让土地占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的43.20%,超过全省30%的平均水平。1992—1995年,全县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639宗,面积2538.4亩,出让金纯收入14580万元。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县政府对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和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200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继续朝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方向发展。华山花园88亩土地,向全省公开招标拍卖,成交额7540万元,为当时单幅地块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成交额最高。
  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时,需对土地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00年,全县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国有、县属集体企业245家,土地面积821亩;乡镇村办企业267家,土地面积1467亩。
  2003年,县政府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作出规定,不同的经营性用地,以不同的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商住综合、写字楼开发等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商业、娱乐、餐饮服务等综合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金融、保险、商业性办公、旅游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卫生、教育、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
  2006年9月,县政府对全县工业用地实行评估出让,土地级别根据区域范围划分为四类二级:一类一级为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街道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辛岭工业区块);一类二级为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街道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二类一级为西店、强蛟、黄坛规划区范围内;三类一级为深甽、岔路、长街、力洋、茶院、大佳何、前童规划区范围内;四类一级为越溪、桑洲、一市、胡陈规划区范围内。
  2006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首次推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宁东区块44.5亩工业用地,被宁波美加工具有限公司以710万元总价竞得。2007年,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推开,全年共出让36宗,面积467亩,成交额6600万元。
  2008年12月,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而且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1992年11月,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宁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对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后,土地使用确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应向县土管局提出申请,分别经县土管局和县城建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调整出让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1993年9月,县政府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性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全县建制镇建城区内,凡是征用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都属清理对象。1994年,全县建制镇建成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512宗,面积89.44亩。
  1995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和转让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土管局批准,不得进入交易(转让、出租、抵押)市场。在转让房地产时,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比例为:工业用地25%,住宅用地10%,商业用地20%。2005年,县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调整为工业用地50%,住宅用地60%,经营性用地80%。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引导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完善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第五节 土地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0月,县政府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发出《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凡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或者是鱼塘、园地、菜地等,被依法批准占用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宁海为四类地区,按四类地区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关、长街、力洋、桥头胡、梅林、峡山、深甽、西店、桑洲和前童等镇,每平方米税额为6元,折合每亩税额4000元;其余乡镇4.5元,折合每亩3000元。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致函各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宁海县耕地占用税预征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3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宁海县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0年7月1日开始城关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收取。城镇土地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地类区域范围:东自道义坊、三坊墙弄、北星路;南自环南路;西自杏树巷、环城西路16号、迎阙路;北自中医院、小北门加油站。共1.37平方千米,年收取每平方米0.6元;二级地类区域范围:变电路以东,东观山、跃龙山、纺织路以南;山河路、环城西路以西。共1.87平方千米,年收取每平方米0.4元;城区内其余土地均为三级,年收取每平方米0.3元。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1995年,县政府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把土地使用税收取扩大到全县各建制镇。是年1月1日起执行。税额标准按土地级别执行。一级为城关镇规划区(包括宁海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2元;二级为西店、梅林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5元;三级为桥头胡、黄坛、深甽、力洋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元;四级为长街、一市、桑洲、岔路、前童、强蛟、明港规划区内,每平方米0.5元。
  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之后于1997年、2003年和2008年3次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应纳税额逐步上升。1989—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取15903.9万元。
  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实施细则。宁海县地方税务局于1995年4月,发出《关于贯彻土地增值税条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当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税额4.7万元。1996—2008年,土地增值税入库4890万元。
  第四章 土地市场
  第一节 分等定级
  1989年年底,评定城区规划内土地和住宅土地级别。
  城区规划内土地分四级,其地界为:
  一级:北起北大街,向西至水角凌路折南至县前巷向西,至兴宁路折南至中大街、解放北路,南至力行巷;东至桃源南路、白石头路,沿蔡家巷北上,到宁中操场围墙直指环城北路折西至北大街止。
  二级:北起人民大道,东至变电路、环城东路转环南东路,至桃源路,向西经环南中路,沿上隍畈路折西柔石路北上,经西大街沿后街至西山巷、西门路直上至环城西路,再沿迎阙路北上至宁高路折东至人民大道止。
  三级:沿甬临线北上至客运总站折西沿规划路至山河路,南下至环城西路,经纺织路至滨溪路,沿溪至环城东路,北上至供电局围墙,沿围墙至坑龙王机耕路直东至看守所折北,沿规划路至人民大道。
  四级:除上述以外的老城区所有地区。
  城区规划内住宅土地亦分四级,其地界为:
  一级:东至变电路,西至车站路,南至北大街、环城北路,北至人民大道。
  二级:迎阙路南下经水亭庙路直下至西大街,沿将军路、万家巷转文明巷、西山巷至桃源南路,经白石头路直出至环城东路北上至环城北路、北大街至车站路。
  三级:西至山河路包括松竹新村,至环南西路,沿樟树潭巷南下至纺织路、环南东路包括东旺住宅区、东观山住宅区北上至宁象路。
  四级:除上述以外的老城区所有地区。
  1994年,在城关镇进行分类定级试点,当年底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初始工作。1995年3月,县政府公布城关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商业用地路线价和宁海县生地出让基准地价,初步建立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制度。
  城关镇基准地价分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三种地价。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使基准地价能及时反映地产市场水平,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3年和2008年对城镇土地地价进行过4次调整、更新。2008年12月31日,更新城区及乡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于2009年3月1日执行。地价实行综合定级与分类定级相结合的原则。全县土地用途仍分为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调整后的中心城区指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和桥头胡街道。中心镇指西店镇、长街镇和岔路镇。这些地区的规划控制区都实行分类定级。中心城区土地分4个级别。基准地价分熟地、生地。
  其他镇乡,按其行政区域分成若干类。1995年全县各建制乡、镇(村)生地出让基准地价,分为2类~5类:二类是西店、梅林,工业用地每亩5万元,商业用地每亩12万元~15万元,房地产用地每亩10万元~12万元。三类是桥头胡、黄坛、深甽、力洋,工业用地每亩4.5万元,商业用地每亩10万元~13万元,房地产用地每亩8万元~10万元。四类是长街、一市等其他建制镇,工业用地每亩4.5万元,商业用地每亩8万元~10万元,房地产用地每亩7万元~8万元。五类是其他乡村及一般地区,工业用地每亩4万元,商业用地每亩6万元~8万元,房地产用地每亩5万元~6万元。2008年,更新后的乡镇土地级别分类:西店、长街、岔路、深甽、强蛟、大佳何、前童、黄坛、力洋等镇均为二级。一市、桑洲、茶院、越溪、胡陈等乡镇不分级。
  第二节 土地经营
  全县土地市场实行二级运行模式,一级市场即政府出让市场,是政府有偿、有期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二级市场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市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
  2003年12月,县政府成立招投标交易所,是年土地出让在招标拍卖的基础上,增加了挂牌出让方式。2006年9月始,将招拍挂范围扩大到工业用地。到2008年,全县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中,挂牌比例占到99%以上。2000—2008年全县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1114.45公顷;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73宗59.68公顷,住宅用地119宗104.99公顷,工业用地1053宗949.78公顷。
  1993年9月至1995年年底,县政府对全县土地自发交易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建立了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活动走上正轨。1996—2008年,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面积430.69公顷,抵押面积3085.11公顷。
  第三节 土地储备
  2003年4月,县政府成立县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是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县政府直属正科(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署办公。2008年8月,县政府将土地储备中心划归县国土资源局管理,改为副科(局)级事业单位。其职能以宏观指导监督为主,不再负责具体的土地收储工作。
  2004年6月,县政府制定《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对无主土地,政府带征的土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等规定了收购范围和收购补偿标准。2008年12月,县政府印发
  《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后的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应。同时建立土地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
  2000—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136宗,土地面积1265.49亩。2003—2008年,集体土地征收储备49宗,土地面积3249亩,土地出让759.57亩。
  第五章 地质矿产管理
  第一节 矿产资源
  经地质矿产勘查,宁海县区域的矿产资源有23个矿种,46处矿产地。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1处,共计8个矿种。宁海县境内已发现的矿藏,以非金属为主。黑色金属有磁铁、赤铁、镜铁、硬锰、软猛;有色金属有铜、铅锌;稀有金属有辉钼、钴土;贵重金属有金、银。非金属有黄铁、高岭土、黏土、瓷土、耐酸土、耐酸石、伊利石、叶蜡石、迪开石、明矾石、膨润土、沸石、珍珠岩、黑曜岩、萤石、石英、石英砂、水晶、花岗石、石灰石、方解石、瓷石;燃料有烟煤、褐煤、泥炭。另有建筑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黏土等。金属矿大都产于新华夏构造带,非金属与第一次次生化有关。宁海县矿藏已探明的储藏量均不多,开采价值不大。除建筑石料随着建设事业发展,开采数量较大外,其他金属、燃料、非金属等矿业均逐渐停止开采。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8月,成立宁海县地质矿产管理处,对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1987年6月开始采矿许可证补发工作,1990年全面完成,共补办登记117个,其中集体36个、个体81个。1999年部署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全县共换发采矿许可证73个。
  矿业秩序整顿 矿业秩序整顿分两个阶段进行,1996—1998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是打击非法开采,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取缔无证采石场6家,强制关闭6家,对13家砖瓦企业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38家无证采砂场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2008年为第二阶段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政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2000年启动编制第一轮《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2002年8月,《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本轮规划设定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划分了开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2007年7月开始,对第一轮规划进行修编,形成了第二轮《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2008年1月通过专家评审,同年9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第二轮规划对分区进行了调整,压缩矿山数量,提高矿山规模,将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土地资源的利用结合起来,规范在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采矿权市场建设 2002年9月,成立宁海县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8月,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宁海县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当年,采矿权有偿出让试点工作启动。茶院乡杜岙坑陶土矿拍卖试点,成交价48万元。2004年,对全县30家持证的原有矿山,从无偿到有偿平稳过渡,实现建筑石料采矿权全面市场化。2006年,对甬台温铁路宁海段隧道内开挖出的石料自用后多余部分资源量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创宁海县有偿出让矿产资源的先例。2007年,对29家行政授予的砖瓦企业实行关闭或淘汰,重新设置14宗砖瓦黏土(淤积泥)采矿权拍卖(挂牌)出让,总成交价1151万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该项工作始于2002年,着重对主要公路沿线两侧、风景旅游线路和主要城镇周边直观可视的32家采石场进行整治,分3期实施。2005年完成治理,治理面积10.5万平方米,治理经费203万元,同时启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三节 地质灾害防治
  宁海县境内的地质灾害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防治工作始于1995年,截至2008年年底,全县查明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112处,其中不稳定的96处、基本稳定的16处。地质灾害点受威胁1384户,4397人,财产6795万元。
  2005年5月,《宁海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点”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落实监测员制度,每个地质灾害点均配有1名以上监测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防治工作责任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灾害点所在的村签订防治工作责任书。县编制并发布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编制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汛前、汛中、汛后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和检查隐患。
  地质灾害点的治理采取移民搬迁和工程治理两种方案。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于2003年启动,涉及8个乡镇(街道)的13个村,隐患点15处,共495户,移民总人数1732人。移民安置方式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兴建安置小区;迁居中心村或移居本村安全地带;政府资金补助到户,村民自行购房定居。工程治理以镇、乡(街道)为治理主体,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出资)的责任认定和资金安排原则。2003—2008年,全县共投入地质灾害治理资金5000万元,通过工程治理和移民搬迁,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72个。
  第六章 地籍管理
  第一节 土地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982年,全县开展第二次土壤普查,也称“概查”。集中干部和技术人员70多名,历时3年,对全县农业资源进行调查,基本查清全县土地总面积和其中的耕地、林地、牧地、荒地、滩涂、水域、公路、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量算到生产大队,误差不超过1%):编绘了1∶200000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改良利用分区图及相关的技术报告等。
  1989年,全县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县成立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首先在西店镇进行试点,次年5月全面展开,先后投入人力2500多人;调查采用最新航摄资料,于1992年年底完成。调查结果,县域土地面积2904014亩。其中耕地501860亩、园地162220亩、林地1234809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97189亩、交通用地26713亩、水域532792亩、未利用地348431亩。同时查清县域境界和土地权属,与奉化、新昌、天台、三门、象山五县市的境界线长320.53千米,协商后签订接边协议书108份。绘制1∶10000地形图61幅。因历史原因尚有权属未定田块13块,面积3927亩。县内陆域、岛屿、浅海、滩涂的权属界址全部查清,共设权属界址点10162个。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918份。有权属争议土地36块,面积8093亩。
  1996年,全县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初始调查工作。是年10月,全县变更调查分类面积与1990年土地详查数字相比,减少最多的是耕地,共减少116554亩。因产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园地增加了27565亩、林地增加了75120亩;经济发展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了18602亩;交通用地增加了2094亩;未利用土地减少了16228亩。因海域行政界线变化,水域面积减少了10多万亩。
  此后,土地变更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31日作为起调的时间点,掌握逐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2002年,全县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2005年5月结束。建立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正射影像库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数据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2007年,宁海县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年,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土地调查中的城关建成区5平方千米及部分建制镇的地籍调查,建立了数据库。2008年,完成各建制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完成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全县土地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互联共享的市、县二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等,于2009年完成。
  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城关镇建成区的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是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到1991年上半年基本结束,共调查8183宗地。城关镇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调查基本结束后,又对梅林、桥头胡等10个镇建成区进行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调查。到1992年年底全面完成1988年组织申报的11个镇的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调查工作,1993年扫尾工作结束。接着又对一市、岔路2个镇和新设的明港镇继续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累计完成土地权属调查27460宗。城关镇地籍调查成果于1992年被省土地管理局评为优秀成果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1993年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优秀成果二等奖,科技进步三等奖。
  城镇初始地籍调查结束后,宁海县于1998年开始城镇变更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建设数据库。2002年完成了城区数字地籍调查,面积14.42平方千米,计22321宗地。此后,相继完成西店、深甽、长街、岔路、力洋、黄坛6个建制镇和梅林、桥头胡2个街道的数字地籍调查,面积达37.86平方千米,计34206宗。共投入资金近400万元。
  村庄地籍调查自1994年6月开始,1994年年底结束。此项调查共组织2000余人参加。全县除需要搬迁的41个贫困村外,对828个村、15万户、21.6万宗地全面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节 土地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988年下半年始,宁海县开展城镇和农村村庄建设用地使用权总登记工作。到1993年,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共颁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19869本,发证率达72.4%。1993年,农村地籍申报、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由点到面稳步推开,至1995年底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52700本。
  总登记工作结束后,全面转入正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截至2008年,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初始登记累计发证177118本,变更登记累计发证865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初始登记累计发证32151本,变更登记累计发证31941本。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 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知》,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全县14个镇(乡)4个街道、398个行政村的821个自然村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06年6月,国土局组成130余人参加的专业队伍开始在黄坛镇15个村(34个自然村共300余宗地)进行发证试点工作,8月全面铺开,至10月,基本完成全县的外业地籍调查和双方界址确认工作及数据处理。共登记集体农用土地1.7万余宗,核发证书3085本,尚有争议的权属暂缓登记。
  第七章 土地监察
  第一节 执法监察
  监察机构 1988年5月,县土地管理局内设地政监察股。1988年8月29日,建立“宁海县土地监察中队”。监察中队与地政监察股合署办公。1990年4月5日,全县49个乡镇建立土地监察小队,村设土地监察联络员,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小队长。形成了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1996年,土地监察中队升格为土地监察大队。2001年,设立法规监察科,2004年2月,全县9个国土资源中心所同时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2008年2月,土地监察大队更名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法治宣传 1988年4月,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主要内容的国土观念教育。在教育期间,成立领导小组,抽调机关干部50多人,深入基层,历时两个月,受教育面达80%以上。
  1989年9月,宁海县开展第一个土地宣传月活动。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纪委、宣传、监察、土管、司法、教育、文广、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全县有1200多名工作人员直接参加这一项活动。
  1991年,国务院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92年起把“土地宣传月”从每年的9月改为6月,使“全国土地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同步宣传。是年6月24日,县政府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县农经委等21个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县土地管理局与县广播站联合举办土地管理专题系列报道,共播出11讲。县领导就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向全县人民发表电视广播讲话。2001—2008年,制作电视专题片,送电影下乡,插映宣传图片,又在《宁海报》开设“国土资源之窗”专栏,组织知识竞赛和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开展法治宣传。
  2006—2008年,向《中国国土资源报》报社订购“土地日”宣传特刊1500份、宣传画120套、宣传折页1500份、宣传手册1500份,征订《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500本,以及有关县、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补充教材1600本,制作宣传袋、宣传杯等礼品8000份,发放给广大群众。
  土地执法
  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 1978年前后,宁海县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较严重。县政府于1983年和1986年分别进行过两次清理。第一次在1983年,清理了1979年前后一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共清查出违占土地面积4363亩。第二次在1986年,清理了在1983年清理土地时遗漏的和198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清查出违建、违占土地面积535亩。
  1988年,在全县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同时,县政府对非农业用地又进行了一次清理。至5月底,全县共清查出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3399户(其中1987年后的有2337户),占地面积454亩(含耕地267亩)。其中,未批先建1827户,占地342亩;少批多占1313户,占地85亩;占而不用235户,占地23亩;买卖租赁24户,占地4亩。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违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准予补办2104户,拆基还地772户,面积74亩;折价归公38户,面积4亩;罚款处理2006户,罚款金额41.33万元;补交“三费一税”2104户,金额44.52万元。共收缴税费、罚款金额60万元,占应收款的69.9%。
  1989年9—10月,查清全县违法占地案件1539起,违占面积258亩,其中少批多占764户79亩;未批先占692户148亩;其他非法转让、买卖、占而不用等83户31亩。经处理,依法拆除房屋、围墙、墙基等违章建筑280户,还耕面积31亩;房屋没收归公41户84间,土地收回国有7亩;补办手续464户37亩;还有其他处置等。
  1990年,重点查处了49名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案件,依法拆除房屋7户884平方米;没收房屋33户1725平方米;部分补办手续,罚款5万余元。
  1991年,重点查处了城关崇寺山80余户干部职工违法占地问题。共处理73户,其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9户;没收房屋3户6间;补办手续61户,罚款6万余元。
  1994年,查处了72家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用地,面积达107623平方米,对其中影响较大的3497平方米违法用地建筑案件,作出了拆除和没收处理。
  1997年,全县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和闲置土地调查。县政府成立了清查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府办、土管、城建、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各乡镇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县委、县政府派出14个工作组分赴各地,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14981宗11296.8亩,查出未批先建用地2016宗1554.75亩,改变土地用途17宗30.3亩,闲置土地1741宗784.05亩,对违法用地依法作出了处理。
  2000年3月,县土地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临时用地专项清理,对城乡接合部擅自占用土地、临时搭建棚屋、浇预制场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分别作出拆除、恢复原状处理。
  2000年6月开始,在前童镇开展宅基地清理试点工作,此后在全县范围内推开。一市、明港等镇相继开展了清查。对清查出的违法用地,分别作出清退、罚款、补办手续处理。对历史遗留问题给予处理了结。
  2004年11月,开展城区个人违法建房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城区个人违法建房整治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桃源、跃龙、桥头胡、梅林4个街道违法建房共1167户2128间,其中,新建538户863间,拆翻建479户1014间,砌地基150户251间。以上符合建房条件的406户,不符合建房条件761户。到2005年年底,共组织17次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法建房64户152间,其中房屋17户32.5间、地基47户119.5间。其他一些非法占地违建户,通过教育,向街道承诺期限自行拆除。
  2006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省、市政府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布置。专项行动以第六次卫星遥感监测数字为基础,配合实地调查,查处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169宗,面积2262.9亩,其中耕地569.4亩(包括基本农田17宗131.4亩)。违法性质以未批先占最多,达163宗2223.45亩;超面积用地8宗39.45亩。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出现的违法案件,从严查处。
  2007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新一轮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9月,国土资源部又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宁海县在“百日行动”中查处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违法用地面积321亩,其中耕地187.5亩(含基本农田151.5亩)。共立案查处50件,向当地党委提出对2名涉案政府公务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书,对涉嫌犯罪的5件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治理非法转让土地 199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全县开展非法转让土地清查活动。查出土地转让未办手续的32家,面积113.7亩;农民住宅出售近1000户。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处理后办理变更过户手续。2004年,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专项整治的意见》,对1999年以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情况进行排查,查处了6起非法买卖、非法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案,分别作出收回集体土地、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理。
  清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多次进行针对改变土地用途的专项治理。1993—1994年,供给城关地区建设用地2026亩,经批准的国家、集体(包括个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建设用地项目312家。1995年,有38家企业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批准为住宅用地的改变为商业用地,批准为工业用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批准为综合公益事业用地的改变为商业用地,批准为福利性住宅用地的改变为商住用地等。同年6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擅自改变用途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对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作出具体的认定和处理。宁海某制板厂1996年以来2次改变土地用途,并且分别超过审批面积926.2平方米和257.7平方米,在县内造成恶劣影响。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土地管理局进行执法评议时,特别督办此案的查处。
  2004年,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改变土地用途的专项治理,清查出31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单位。县政府分别作出了处理;对批准工业用地的整块改变为商业、娱乐业的3家企业,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改变用途的土地房产进行整体收购;对批准工业用地的改变为住宅用地的1家企业,由县经济开发区对改变用途的土地房产进行收购;对其他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27家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按批准用途使用。
  2005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坚决禁止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通知》。同年,对企业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进行专项治理。
  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针对部分镇、乡(街道)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抬头倾向,县政府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
  实行了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模式。截至是年12月底,强制拆除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建筑,占地面积1万余平方米。其中,某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和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砖瓦窑专项整治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农村砖瓦窑也纷纷建立,违法占地毁田现象加剧。1984年,县农业局对毛屿乡南溪砖瓦厂、胡陈乡联营砖瓦厂擅自用集体土地建窑给予停建罚款处理。1986年,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暂停审批砖瓦窑用地的通知》,提出凡属盲目发展滥占耕地的小土窑一律取缔,责令退地还耕。截至1994年年底,全县有砖瓦窑173座,占地1652亩,其中轮窑31座、小立窑83座、小土窑59座。1995年,县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砖瓦行业领导小组,由县土管、城建、墙改、环保、建材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全县砖瓦行业进行调查,发现多数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滥占耕地制砖情况,决定实行取土许可证制度,并对砖瓦窑分别实行整顿或拆除,当年即拆除非法建造的小立窑68家。
  2001年6月21日,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窑业用地专项治理活动,时间2个月。对未经批准的轮窑、小立窑和小土窑的用地,依法立案查处。整治了66家未批先建的砖瓦窑,其中10家作拆除处理。
  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县政府再次开展黏土砖瓦窑整治工作,5月20日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6月上旬成立工作班子。8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宁海县黏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宁海县黏土砖瓦窑整治工作资金补偿办法》。此次整治共拆除13座252门轮窑、5座小土窑,完成市下达的关停拆除50%以上黏土砖瓦窑整治任务。
  此外,还对违法建临时棚屋、存量与闲置土地及征地补偿费管理与使用等进行专项清查处理。
  第二节 土地信访
  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初,在地政监察股设立信访接待室,安排一名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信访量呈上升的趋势,信访工作人员也陆续增加。2004年,9个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辖区内的信访调处工作。截至2008年,局、所、科室、乡镇有43名专、兼职干部从事土地信访工作。
  土地信访反映问题面广量大,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4年,信访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信访件达654件,是2003年的3.7倍。主要原因:有的乡镇、街道及村干部忽视土地管理,违法占地搞建设;一些企业无视土地法规,乱占滥用土地;少数村干部非法占地建房,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激化了村干部和群众、村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等。
  1989年3月土地管理局制定《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制度》,1995年9月制定《群众逐级上访制度实施意见》,1997年7月制定《土地管理局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1999年11月制定《信访案件办理暂行规定》,规范信访行为,落实信访责任。从2000年起,将土地信访工作按职能分解到各科室、基层土管所,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把信访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2003年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将领导责任、信访处理、办结质量、信息台账、奖励等措施列入考评范围。
  1989—2008年,国土资源局共受理群众土地来信来访6352件,办结5954件。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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