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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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4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生政策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153-1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宁海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遵循《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县委、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生育、避孕节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农独女户奖励、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益金及奖励扶助等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照顾特殊家庭生育,加强社会保障,以及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经济扶助。
关键词: 宁海县 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内容

20世纪80年代以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执行的是《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为贯彻落实《省条例》,县委、县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坚持城镇居民(包括农村居民户)只生一胎,大力提倡农民生一胎,严格限制生两胎,坚决杜绝生三胎。个别特殊家庭的农民(渔民)或只一个女孩的家庭可照顾生育第二胎,符合可生育第二胎的间隔应在四周年以上。属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夫妇,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发给准生证。1996年始,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均需收取社会抚养费;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的须报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收取社会抚养费。
  避孕节育 坚持避孕为主方针,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凡属计划外怀孕的,做好思想教育,采取补救措施;凡没有采取节育措施的,都要因人制宜逐个落实以放环为主的节育措施。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对生育一个子女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发给“一子父母光荣证”;持有“一子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每年发给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时间十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一般在分配自留山、田、地和宅基地时优先考虑,并按两个孩子分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可享受每年不少于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之日起到小孩年满十四周岁止。对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各乡镇经济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独生子女入托入学优先照顾,入托、入幼儿园的保育费每学期报销60%,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孩子保育费报销40%。
  1996年,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入学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的保育费每学期报销60%,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孩子保育费报销40%。农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照顾。从2002起,农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财政负担,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转移支付中列支。独生子女入托优先照顾,其入托、入幼儿园的保育费由父(母)亲所在单位报销60%;第一胎为双(多)胞胎或经批准生育第二胎孩子的保育费,由其父(母)亲所在单位报销40%。
  双农独女户奖励政策 1999年8月,规定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育女儿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有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双农独女户光荣证”。持有“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的夫妻,除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外,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2000元(县、镇乡各1000元)。此经费由县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并设立专项资金。镇乡的1000元奖励费采取统筹解决,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对象还可以享受在本县范围内升学的可附加10分,本镇乡跨学区就读的借读费减免或减半,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在调整土地、山林、滩涂等承包责任制和审批建房用地时,按两个子女计算。并在就学、就医、生殖器健康检查、困难救济和生产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1999年至2008年11月,全县有3928户双农独女户领证。
  社会保障政策 对生两个女儿已结扎和终身只生一个女孩的“双女户”鼓励其加入“女儿户养老保险基金会”,以使“双女户”老有所养。一次性投保所需的500元保险金,由乡镇、村补助一部分,个人投入一部分。同时启动“独生子女健康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2003年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的农村夫妻可参照城镇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可优先享受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组成。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2003—2008年共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177.6万元,救助942人次。
  奖励扶助制度 从2005年始,对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或收养子女,现有一个子女或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对象,给予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从2008年始,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予以扶助,从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发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扶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1987-2008

《宁海县志1987-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分设45篇,包括政区、自然环境、土地、城乡建设、农业、工业、旅游、金融业、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媒体等,全面记述了1987年至2008年浙江省宁海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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