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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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333
颗粒名称: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分类号: D628.554
页数: 6
页码: 535-5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旨在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宁海县实际制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关键词: 宁海县 政治协商委员会 提案工作

内容

(1991年1月3日政协第四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通过,1996年9月13日政协第五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00年9月22日政协第六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休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
  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配合,推动提案的办理;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县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各政协工委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九条 对于在本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落实效果显著的提案承办件,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对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宁海县政协委员和在宁海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方式或政协界别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可以本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及时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定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权益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函告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提案和其他事关全局、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同时由县政协办公室转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参阅,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交办机关商定后,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15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条 由党委部门和党委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交办;由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办理小组,有专人负责。承办提案5件以上或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办理完毕后,要求写出办理工作的小结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有关情况;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要办理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领导应当与提案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商,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答复。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提案的督办。
  (六)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经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满意提案需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七)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党委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八)提案答复后,如因情况变化,原表示要采纳和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由,同时抄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和提案委员会寄发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应当在规定时期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回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并有合理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选择事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协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可以采用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宁海县政协志》

本志记述时限为1983-200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狮子林、政协人物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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