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330
颗粒名称: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分类号: D628.554
页数: 4
页码: 525-528
摘要: 本文记述《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在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政协章程,在中共领导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宁海县各项建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负责主持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会务,处理政协工作。其职权包括召集全体会议、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审查重要建议案、协商决定参加单位及人选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政治协商委员会 规章制度

内容

(1988年9月7日政协第三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1996年9月13日政协第五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7月3日政协第六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2003年5月9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第三次修订,2005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宁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的有关人事事项,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联系指导镇乡(街道)政协工委的工作。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宁海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五)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联系、关心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要求,提出建议和对策。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方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县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前一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和有关老领导;
  (二)县政协之友社正副理事长;
  (三)各镇乡(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专(兼)职副主任;
  (四)非常委的县政协副秘书长;
  (五)非常委的各专委会主任;
  (六)政协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宁海的省、市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人士列席,县党政领导和县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纪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到会。
  第十八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向县政协办公室说明请假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若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若不能出席分组讨论的,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每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报。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简报、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宁海县政协志》

本志记述时限为1983-200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狮子林、政协人物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机构

中共宁海县委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