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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制度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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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328
颗粒名称:
三、规章制度
分类号:
D628.554
页数:
26
页码:
520-545
摘要:
本文内容列举了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的通则,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规则,还有关于社情民意及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些规章制度为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关键词:
宁海县
政治协商会议
规章制度
内容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宁海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全县政协工作,推动我县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召开会议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三)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及报告人;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六)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分组讨论、专题座谈会、政情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通过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建议案;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可一个界别或几个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大组。分组讨论由各大组召集人主持。各大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宁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的领导出席;
邀请在宁海的省、市政协委员,非本届县政协委员的历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之友社理事,县政协机关各办副主任,各镇乡(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各镇乡(街道)分管政协统战工作的领导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社会有关人士及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政协委员、界别、委员联络组,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届第一次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件提案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宁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大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88年9月7日政协第三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1996年9月13日政协第五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7月3日政协第六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2003年5月9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第三次修订,2005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宁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的有关人事事项,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联系指导镇乡(街道)政协工委的工作。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宁海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五)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联系、关心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要求,提出建议和对策。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方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县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前一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和有关老领导;
(二)县政协之友社正副理事长;
(三)各镇乡(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专(兼)职副主任;
(四)非常委的县政协副秘书长;
(五)非常委的各专委会主任;
(六)政协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宁海的省、市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人士列席,县党政领导和县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纪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到会。
第十八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向县政协办公室说明请假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若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若不能出席分组讨论的,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每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报。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简报、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21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42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宁海县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宁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各大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大组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工作汇报;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
(十一)指导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临时通知)。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视情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副秘书长列席;相关常委和政协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视情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87年9月12日政协第三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议通过,1996年9月13日政协第五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5月9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县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本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县政协委员担任,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会议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问题,协调布置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材料或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阅,按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应认真总结工作,年中、年末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年末还应向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宁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县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镇乡(街道)及其政协工委等有关机构主动沟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工作。会议应作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月3日政协第四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通过,1996年9月13日政协第五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00年9月22日政协第六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休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
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配合,推动提案的办理;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县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各政协工委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九条 对于在本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落实效果显著的提案承办件,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对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宁海县政协委员和在宁海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方式或政协界别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可以本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及时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定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权益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函告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提案和其他事关全局、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同时由县政协办公室转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参阅,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交办机关商定后,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15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条 由党委部门和党委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交办;由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办理小组,有专人负责。承办提案5件以上或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办理完毕后,要求写出办理工作的小结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有关情况;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要办理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领导应当与提案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商,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答复。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提案的督办。
(六)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经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满意提案需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七)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党委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八)提案答复后,如因情况变化,原表示要采纳和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由,同时抄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和提案委员会寄发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应当在规定时期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回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并有合理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选择事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协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可以采用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1988年9月23日政协第三届宁海县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3年5月30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修订本规则。
一、分工
(一)秘书长主持政协宁海县委员会机关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
(二)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秘书长或政协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凡涉及全机关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
二、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研究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委员调查、视察等重要活动的安排意见;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协商安排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
(4)协调处理本会机关各办委的工作;
(5)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精神;
(6)听取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7)安排落实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委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要求负责组织落实。
(四)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五)会议均须作记录。
(六)召开秘书长会议,根据需要可请本会各办委、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
三、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及政协信息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8月27日政协第六届宁海县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加强政协信息工作,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政协履行三项职能,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协信息工作,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工作原则
(一)反映信息要注重质量。着眼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充分反映需要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及有关部门了解的或其需要了解的有份量、有价值的信息。
(二)反映信息要力求真实。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
(三)反映信息要体现特色。注意界别性,避免一般化。要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统一战线内部各界人士的看法,包括各种不同意见;重视反映各个界别和特殊群众的要求,包括那些人数不是很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四)反映信息要讲求时效,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要跟踪连续报。
二、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主要内容
(一)对党和国家及我县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后的反映。
(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基层群众或特定社会群体的情绪变化,有识之士的警示性、批评性意见。
(三)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情况的反映。
(四)对事关我县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重要社会动态的反映,特别是消除隐患、维护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六)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保障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重要情况的反映。
三、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收集渠道
(一)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收集社情民意和信息。
(二)通过委员约谈会,有重点地收集社情民意和委员的意见、建议。
(三)从县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县政协之友社及特邀信息员提供的有关材料中整理信息。
(四)从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政协联络组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及其形成的调研报告中提炼信息。
(五)在接待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海内外人士来访活动时,注意了解信息。
(六)适时就有关问题召开相关委员和代表人士座谈会,或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广泛收集信息。
四、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网络建设
(一)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每个委员一年至少提供1条信息,提出1条有较高价值的建议。
(二)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是政协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明确分工,落实人员,做好信息工作。
(三)组织政协委员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应与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相结合,通过调研、视察等活动和委员提案、信访等方式,积极发掘和反映信息。
(四)县政协办公室秘书科是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的职能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反馈工作。
(五)县政协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信息网络畅通。根据需要,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信息员,在基层设立若干信息联系点。
(六)县政协机关、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网络技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立起更加快捷、高效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报送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了解反映的情况整理成信息材料后,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县政协办公室秘书科,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向政协办公室秘书科反映。
(二)县政协办公室秘书科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筛选、整理,凡需报送的信息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信息由县政协主要领导审签。
(三)根据信息内容,采用不同形式,分别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以及全国政协信息中心或省、市政协办公厅。对一些适合于公开的信息,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涉及机密内容的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反映,要为提供批评、举报性质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做好报送信息的存档工作。
(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办公室秘书科每季度统计、公布采稿情况,向委员和信息提供单位、个人通报信息来稿和录用情况。有领导批示或答复的,应及时转告信息提供者。
六、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工作组织领导
(一)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对重要信息,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提请党政领导予以关注。县政协办公室要加强与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广大政协委员的联系、协作和指导,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二)切实关心信息工作干部的成长,采取切实措施,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培训学习、调研考察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必要条件。信息工作干部要努力加强理论学习,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学习各方面知识,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树立勤奋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县政协适时召开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部署信息工作。县政协办公室每年举行1至2次信息员会议,交流探讨,培训提高。对反映信息积极、成绩突出的委员、单位和信息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信息工作评比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本志记述时限为1983-200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狮子林、政协人物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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