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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文件辑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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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302
颗粒名称:
一、文件辑录
分类号:
D628.554
页数:
28
页码:
422-449
摘要:
本文内容列举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共宁海县委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多个文件及通知,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充分发挥县政协职能作用的通知、决定、若干意见,以及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宁海县
文件
政治协商会议
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
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会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充分发挥县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通知
(1986年8月28日)
各区、镇、乡党委,县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我国的统一战线,不仅过去是我党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现在和将来也仍然是我国人民建设祖国、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法宝〞。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重要表现,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上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和统战工作,运用好这一重要“法宝”,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振兴我县经济服务,这是摆在我县各级党委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要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进行统一战线基本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目前,在党内和干部中有相当一些同志缺乏统战知识,不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各级党委要对党员、干部进行一次统一战线“扫盲式”的教育。党校要纳入培训计划,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纳入政治学习内容,宣传、文化、广播部门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宣传任务,务必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通过教育,进一步肃清“左”的思想影响,提高对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统战观点和贯彻执行统战政策的自觉性,纠正和克服各种忽视统战、政协工作的偏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统战、政协工作,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努力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强调指出:今后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协商、互相监督,一要广,二要深,要形成制度,凡是重大问题都要和党外朋友协商。今后,县委每年至少要有两次听取政协工作汇报,帮助政协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和实际困难;有关我县四化建设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的人事安排,事先与县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征求意见,并定期向政协常委会通报全县有关改革和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县政协组织委员到基层单位进行专题考察、视察、调查,县政协委员持证视察、检查、监督,各单位都要热情欢迎,主动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改进工作。
三、党和政府要为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除县委可邀请县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副主席列席有关的县委常委会外,县人大举行常委会议时,也应邀请县政协的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各部门要与政协对口的委员会、工作组建立联系,参加必要的会议。各镇、乡、企事业单位召开人代会、职代会时,要邀请本单位的政协委员列席,以便更好地使政协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和为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服务。
四、要充分发挥政协综合人才库的作用,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聚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广泛团结和联系各方面的人士,共同为四化建设献计出力。县政协要用主要精力做好这一工作,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协助政府做好“七五”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把政协委员在所在单位各自发挥各个专业的局部作用,与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考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紧密地结合起来,集思广益,发挥综合性的作用。县政协要紧紧围绕我县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各项任务,组织政协委员有选择、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考察、调查,协助政府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政协委员所在的单位,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鼓励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并给他们提供方便。
五、认真、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人民意志的一条重要渠道。办理好委员提案,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是对人民负责,尊重民主权利的政治问题。为此,县政府各部门,对政协委员的提案,要严肃认真办理,做到有答复、有交待;能够解决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一些一时难以办到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情况,交待原由。对政协的调查报告和工作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可行的有价值的要采纳,并要认真对待政协委员的意见和批评,努力改进机关工作和工作作风。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统战、政协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县委决定由许光眺副书记分管政协工作,各级党委也要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委员分管统战工作。县委统战部要加强同政协的联系,政协党组和统战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相互列席研究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互通声气,共同研究,分头办理,协调一致地搞好统战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与所在单位政协委员的联系,广交党外朋友,做到合作共事。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既要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又要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职责,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地参加政协活动,积极做好所担负的政协工作,团结和带领党外群众一道前进。县政协机关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新时期统战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信心,使我县的政协工作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1995年9月13日)
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最近,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同意《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协职能,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经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规定》,不断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重要作用认识
《规定》是全国政协根据宪法和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制定的,她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内容、形式等进行了具体阐述。贯彻落实好这个规定,对于发挥人民政协职能作用,促进全县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进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和不可替代作用。县委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认真学习统战理论,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完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克服种种轻视政协工作的模糊观念,增强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重视并支持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
二、认真执行《规定》,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经常化、制度化创造条件。今后,凡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和贯彻中央、省市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县委重要人事安排,有关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都要进行政治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并要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支持政协按照《章程》,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洁的情况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接受和协助委员的视察、调查和评议,认真办理政协的建议案、提案、调查和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党政领导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继续坚持邀请政协领导参与有关检查、考察和评议政府部门工作的做法。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并坚持与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联系制度。
切实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政协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各种意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建议与反对意见进行排斥打击。
三、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县委要把政协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讨论一至二次政协工作,并由一名县委副书记分管政协工作。政协党员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政协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议和政府有关常务会议,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建立由县委办主任牵头,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参加的主任联席会议,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问题。政协党组要团结非党干部,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任务,在政协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和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模范,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和发展统一战线的模范。在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能。
党委和政府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统战观念和民主意识。报社、电视台、广播站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报导。
政协要组织委员学习改革开放的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更新观念,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委员所在单位要注意发挥委员的作用,及时向委员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通报本单位有关事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委员活动提供方便。
四、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新时期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人民政协担负着越来越重的任务。政协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协干部要加强理论、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思想业务水平。要改进对政协机关干部的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合理流动,要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委员的联系,把政协办成委员之家。县委、县政府对政协的办公用房、用车、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尽最大的努力,将予以妥善解决。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0年5月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省委〔1999〕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重视和帮助政协搞好自身建设,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当前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以团结、民主为主题,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场所,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阵地。贯彻落实好省委〔1999〕38号文件精神,对于发挥人民政协作用,促进我县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县政协集聚了全县各条战线的人才,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又由于位置超脱,看问题比较客观全面,能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沟通思想、协调关系的工作,引导各界人士投身于经济建设上来。县委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基本知识,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完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克服种种轻视政协工作的模糊观念,增强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重视并支持人民政协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加强人民政协工作,重要的是要支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政协的应有作用。
要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职能。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的必要程序,真正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凡属贯彻中央、省、市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县委重要人事安排、有关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及其他有关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都要进行政治协商,听取政协意见。重大问题的协商每年不少于两次,具体协商形式由县委、县政府与县政协商定,不能以情况通报代替协商。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提供监督条件。凡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本地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都要及时向政协通报,并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在政协委员中聘请特约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和行风监督员等制度,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检查、考察活动。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要支持政协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例会、专题协商会、提案、调研、视察、对口联系、约谈会等基本方式,广开言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根据县里的中心工作,主动安排若干重要课题,委托政协组织调研或参与论证。要积极鼓励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畅通委员上报各种信息的渠道。支持政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统战活动,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三、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进一步健全并认真执行政协工作各项制度,用制度保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克服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随意性、临时性。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健全和坚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每季度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协调有关问题。进一步健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反馈制度,对政协委员提案办结后,县委办、县府办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报告。对政协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县委、县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不管采纳与否都要在2个月内正式答复。为加强平时的工作联系,党政各部门都要与政协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县委要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县委至少召开一次全县政协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议每年有一至二次专题听取县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县委确定由县委副书记联系政协工作,县政府确定由常务副县长联系政协工作。县委常委会议、县人大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政协领导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也应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参加。县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县委、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同志参加。
要把是否具有统战意识和统战政策水平,是否重视政协统战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县政协党组要在县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决定在政协工作中贯彻落实。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在政协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要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模范。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和发展统一战线的模范,在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要广泛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县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党校要把统战、政协理论列入教学课程,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报导。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委员活动提供方便。
五、积极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新时期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人民政协担负着越来越重的任务。支持政协搞好自身建设,是县委责无旁贷的工作。要重视政协机关干部和委员的思想建设,加强政协机关干部和全体委员对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协统战知识的学习,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重视政协的组织建设。配备好政协领导班子。要将政协机关干部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交流的序列,做到有进有出,合理流动;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同志,要提拔使用。要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加强与委员的联系,使政协机关成为委员之家。县委、县政府对政协的办公用房、用车、活动经费,要尽力予以保证,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经费标准。
中共宁海县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要求,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18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2005〕7号),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1、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党委要从提高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
2、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重在推进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保证。
3、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程序为抓手,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努力形成有章可循、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使全县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4、县委、县政府作为政治协商的主体,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把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全县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1)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4)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方案;(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决策;(6)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决策;(7)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8)重要人事安排;(9)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0)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5、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
6、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年初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根据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全年协商计划的安排建议,由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后,报县委确定。临时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协商的,可临时商定。涉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协商议题,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提交。(2)协商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政协,临时协商的议题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除人事协商议题外),并提供相关材料。政协要及时组织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协商准备。提交协商议题的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政协的协商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3)委员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整理和报送,提交协商议题的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向政协的反馈工作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办公室负责。
三、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7、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积极有效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1)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司法的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8、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1)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2)委员通过政协会议发言、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视察督查、重要情况专报、举报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3)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民主评议;(4)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举行政情交流会;(5)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建议;(6)委员担任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方面组织有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7)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督办工作;(8)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栏目,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探索新的监督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的结合,并不断加以完善,逐步形成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
9、民主监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年初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全年民主监督的总体安排;(2)政协要认真实施民主监督方案,党政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关材料,通报情况,并在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时给予协助;(3)在实施民主评议、政情交流、重点提案督办等活动时,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与委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4)对委员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切实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政协要组织委员有选择地对反馈情况进行跟踪。
10、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未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鼓励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重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11、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政议政,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1)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2)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问题;(3)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4)政协有条件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12、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1)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议政会议或专题协商会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2)以重点课题研讨会的形式建言立论;(3)以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活动,开展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献计献策;(4)开展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13、参政议政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年初政协主席会议围绕县委、县政府全局工作,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年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的主题和重点研讨课题;(2)政协组织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材料,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3)认真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建议案或意见建议,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党政领导要及时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4)加大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力度,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和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重要提案,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办理,努力促进提案的落实。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4、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每届县委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县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县委和县政府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要安排向政协通报情况或参加协商活动。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规范和健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党政部门同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政协领导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对口联系单位重要会议制度,以及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15、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研究和政协工作的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政协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研究,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县委党校、县行政学院和领导干部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党委宣传部门要重视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县新闻中心、县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加强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努力办好有关专栏、专题,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
16、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县政协党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委要充分发挥县政协党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作用,对事关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问题,事先征求县政协党组的意见。县委可视情委托县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县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县委汇报工作。
17、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县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委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县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县政协委员可应邀列席所在地镇乡人代会,镇乡和街道召开其他重要会议应视情邀请所在地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委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规范政协委员人选产生程序。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调整,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员委员和党外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由县委组织部、统战部与县政协党组充分酝酿,整体方案由县委统战部汇总并组织联合考察,同时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进行充分协商,报县委同意后,提交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换届时,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委员中的比例不少于60%。加强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县政协党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事先向县政协党组通报。
18、加强政协组织建设。重视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规定,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比照驻会副主席,认真落实不驻会党外副主席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专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重视镇乡、街道政协联络组织建设,确保其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县委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应有适当数量。在政协机关中要争取配备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19、逐步改善政协的工作条件。切实保证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逐步改善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条件,加强政协机关信息化建设,为政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1988年11月25日政协第三届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宁海县第三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学习了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公报、赵紫阳总书记的报告,听取了中共宁海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启宏同志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报告和县政府副县长赵淳然同志关于“六查两清”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俞世识副秘书长关于宁波市县(市、区)政协主席会精神的汇报,并在民主的气氛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了讨论。会议一致拥护中共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并对此提出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认为,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的全面改革进入关键时刻召开的,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形势,充分肯定了十年改革的成果,明确指出了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出的明后两年要把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以深化全面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确立的决策,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会议指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以国家和改革的大局为重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遵守法纪,令行禁止,共同努力克服困难,顺利前进。
会议号召。各工作委、组和全体县政协委员,在中共宁海县委的领导下,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带头实施党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通过政治协商,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主人翁的精神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积极参政议政,协助政府认真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我们要继续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旗帜,广泛团结各方面力量,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的凝聚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和衷共济,为夺取改革和建设的胜利作出贡献。
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决议
(1997年10月15日政协第五届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政协宁海县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十五大文件,并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完全拥护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衷心拥护大会选出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
会议认为,党的十五大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性会议。大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这充分反映了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心愿。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所作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刻地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认真总结改革开放近20年特别是十四大以来丰富经验,系统地、完整地论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迈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会议指出,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十五大精神,是我县政协和全体委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牢牢把握十五大主题,明确十五大提出的纲领、任务和方针政策,把思想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要结合学习邓小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继续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政协成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要紧紧围绕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县委中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能,积极参政议政,为推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要用十五大精神认真总结本届政协工作的经验,切实做好换届的各项准备,推动我县政协工作的新发展。
会议号召,全县广大政协委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中共宁海县委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同心同德,扎实工作,为实现我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决议
(2002年12月19日政协第六届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政协宁海县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完全拥护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衷心拥护中共十六大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
会议认为,中共十六大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在我国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一个历史性贡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广大党员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大会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行动纲领,极大地振奋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进一步展示了我们党坚持改革开放、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形象、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的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会议认为,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面对极其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审时度势,运筹帷幄,领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崭新局面。我们宁海也和全国各地一样,过去的几年是发展最快最好的历史时期。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科教文化全面繁荣,人民生活明显提高。这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宁海的生动实践。所有这些,都为宁海全面落实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创造了宝贵经验。
会议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六大报告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政协委员,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中共宁海县委的部署,在全县掀起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紧密联系政协工作实际,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开创我县政协工作的新局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为宁海的工业强县、科教兴县、生态立县、山海富县、文化靓县服务;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为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出贡献;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认真总结本届政协工作,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努力把我县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要倍加关注全县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
会议号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政协委员,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在中共宁海县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奋发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我县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关于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宪法和政协章程的决定
(2004年4月7日政协第七届宁海县委员会第16次主席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人民政协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规范,是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十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和政协章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更加完善,更好地体现了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政协章程是当前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体政协委员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宪法和政协章程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章程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宪法和章程的自觉性。要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重点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指导思想上实现与时俱进,凝结着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断深化的认识成果,凸现出以人为本、充分重视公民权利等突出特点和主要精神。要正确把握政协章程修正案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把基本政治制度写入章程,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性质和职能的表述,突出了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规定了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为人民政协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创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制度保证。
各专委会、联络组及政协各参加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宪法和政协章程的学习宣传活动,广大政协委员要以学习宪法和政协章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履行政协职能的水平,全面推动我县政协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
本志记述时限为1983-200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狮子林、政协人物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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