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的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94
颗粒名称: 附: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的若干规定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226-2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征用范围、实物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扶持措施及其他相关问题,以保障西溪水库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移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宁海县 移民安置 西溪水库

内容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03年3月6日
  为做好西溪水库淹没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的征用范围及面积的确定
  (一)征用区范围:工程建设枢纽区、施工场地(含砂石料场)、公路改扩建工程及坝址上游海拔153米(以下简称淹没线)以下的区域,涉及徐家村、瓦窑山村、下潘村、大庙坪村(不含坪岭自然村)、方田村、沙地村和区内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坟等。
  (二)征用土地按1∶500地形图所测面积确定;无地形图的按实际投影面积确定。
  二、征用区实物补偿
  (一)实物补偿范围:征用区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包括土地、林木、房产、建筑附属物等。
  (二)实物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宁海县的有关规定,以及征用区实物评估核准的面积、数量、类别、等级、权属等。
  (三)移民迁建安置用地安排在城关镇赵郎场、庙前丁和黄坛镇大洋山,征用区企业安置用地安排在辛岭工业区,移民生产调剂用地安排在双盘涂精养塘,移民的蔬菜用地在距迁建安置点3公里的范围内给予安排。
  (四)农业户口移民的生产用地(含蔬菜地)以村为单位进行配置、结算。征用区的耕地、园地与移民生产安置点配置的用地实行1∶1置换(其中后者的0.1部分作为村集体机动用地);蔬菜用地实行1∶1置换。移民所在村的土地人均不足0.5亩的,在安置点生产用地中补足0.5亩(其中蔬菜用地、赵郎场安置点、大洋山安置点人均30平方米,庙前丁安置点人均20平方米)配置;给补部分与移民村在淹没线以上的林地按1∶35比例实行置换,所置换的林地产权收归国有(其林木按规定另行给予补偿)。
  (五)征用区林地征用标准为每亩3700元,裸岩每亩2000元,迁建安置点征用耕地每亩28500元,非耕地每亩9800元;蔬菜用地调剂价格为每亩18000元。
  (六)其他实物补偿标准
  1.地面竹木(经济林)补偿标准(见附件1)。
  2.房屋附着物及企事业单位部分基础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2)。
  3.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完全价格标准(见附件3)。
  4.房屋拆迁成新标准(见附件4)。
  5.房屋调整项目价格标准(见附件5)。
  6.三杆一管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6)。
  7.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林木、房产及附属物、生活设施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专项设施根据淹没实物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七)征用区林地征用补偿款实行分村核算。林木补偿款统一结算到村,其中自留山由各村补偿分配到户,集体承包山按原承包合同有关规定由各村负责处理。房产及建筑附属物补偿款,根据征用区实物调查核准的数量和评估结果补偿给各产权所有者,一户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原村庄配套设施与安置区配套设施实行置换。
  三、移民安置扶持措施
  (一)移民安置落户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凭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的证明,从动迁日起5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教育费附加,并按纳税销售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在征用区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免收开办费。
  (二)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5年内缓征农业税。
  (三)征用区迁移的工业企业和移民在本县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安排移民占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且与移民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核准,2004年1月1日起,5年内按该企业销售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县内企业安排移民未达到职工总人数60%,且与移民职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核准,从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销售额的1%乘以安排移民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在征用区拥有固定厂房的企业,其原有合法占地面积,由县移民办在指定的工业安置点按原土地性质、拆迁同等面积予以安置,并按原功能安排通电、通水、通路到厂区建筑红线,可免缴配套费。企业新增土地的,应另行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所需费用自理;新增土地5亩以内部分,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2000年5月1日前,在征用区租用或借用厂房生产的现有企业和加工点,自行负责搬迁。需在安置地批建厂房的,允许单建或联建,接规定立项报批,所需费用自理;单建面积3亩以内或联建面积5亩以内,且安排移民职工占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可免缴50%土地出让金,超出规定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企业自理。
  (四)企事业单位和移民原有的供电、供水、电话、广播电视,在安置区免收开户费、初装费。移民在安置区的水费从动迁之日起,6年内减半收取。
  (五)移民建房所需木料,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核批一定的采伐指标,视作村民自用材,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减免有关规费。
  (六)水库建设用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镇(乡)农田补助费、不可预见费、城建配套费、矿产资源费,并核减农业税,减免经省市批准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土资源保护费、土地开垦费。
  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和建设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免缴墙改费、散装水泥费、水利建设基金、镇(乡)农田补助费、不可预见费,污染费、城建配套费、渣土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并核减农业税;减免经省市批准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开垦费。
  (七)供电部门应将移民安置点的电网改造优先列入农网改造计划,并负责规划、建设。城建、交通部门和移民安置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道路和村村通公路的要求,优先将安置点道路建设列入计划并负责建造。生产安置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农林部门应对安置点的农业生产基地按科技示范基地有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移民安置点生活(蔬菜)用地,如通过改溪造田获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按造田标准给予补助。教育部门要落实移民学生在安置点就近上学,对移民学生上学要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八)5年内在科技项目经费、农业发展基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解决特困移民的生活困难。
  (九)积极组织引导移民从事二、三产业。劳动保障、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对移民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免收咨询服务费和技能培训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通告》(宁政通)〔2000〕2号)发布后,除按规定可采取维护性措施外,新建或改建的房屋、生产生活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以及新栽培的成片林木及零星果木,一律不予补偿。对违反规定迁入的户籍一律迁回原籍。《通告》发布后户籍不在移民区的人员购置的房产,一律按评估规定给予补偿,不列入安置范围。拆迁范围内,除住房外,经认定的仓库、畜舍、厕所、门厅等设施只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违法建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时间内拆除的给予补偿,超出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不予补偿。
  (二)在土地房产权属、其他资产等方面有争议的,黄坛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调处;县移民办按先处理后结算补偿的原则,在确权后,按规定办理。
  (三)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
  1.村集体补偿款,视为村集体积累资金。
  2.集体积累资金30%部分作为集体发展资金,用于兴办集体、公益福利事业;剩余部分用于移民安置和生活补助。
  3.在移民村整村未搬迁完毕前,集体积累资金暂由县移民办管理;在移民村整村搬迁完毕后,县移民办将各村集体积累资金核准后交安置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监管。
  4.使用村集体积累资金,应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移民搬迁期间,资金的拨付,由村提出申请,经黄坛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移民办按规定拨付。
  (四)移民补偿款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和安置进度,按规定分期分批结算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拖延。
  (五)安置区隶属安置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管辖,行政村的地域变迁、更名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移民村整村迁移安置后,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