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移民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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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90
颗粒名称: 第十七章 移民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12
页码: 221-2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移民工作始于1950年代水库建设,现有管理机构负责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2003年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用于移民安置工作。本文介绍宁海县多个水库移民安置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关键词: 宁海县 移民安置

内容

宁海县移民工作,主要在1951年车岙港水库工程开始堵港,1956年动工建筑车岙港水库;1958年公社化后,全县各地兴建了不少水库而移民。新中国成立后,1959~1966年之间,慈溪、余姚两县人民政府及新安江水库建设,曾组织村民移居宁海。现有的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为原有的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办公室,承担省政府下达的滩坑水电站550名移民安置任务。随着移民工作的开展,县移民安置办公室还承担了全县13个镇乡(街道)90个行政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登记工作和即将开始的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水库移民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宁海县移民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结合宁海县移民工作实际,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为适应宁海县移民工作的需要,2003年1月27日,经县编委批准,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用于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库区安定和移民生活稳定。
  本章主要介绍宁海县西溪水库、青田县滩坑水库、新昌县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及宁海县新中国成立以来建造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一节 西溪水库移民
  宁海县西溪水库属省、市、县重点工程,为多年调节型水库,是宁海历史上移民人数最多的工程和投资最大的水利单体项目。水库坝址位于白溪支流大溪中游,距城区16公里。坝址控制流域面积95.64平方公里,总库容0.85亿立方米,正常储水位147米,日最大供水20万吨,确保农田灌溉2.96万亩,保护人口10余万人,是一座以防洪、供水为主,兼顾灌溉、发电等功效的综合利用型水库。水库主体大坝为全断面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大坝高程153米,净高71米,坝顶宽7米,长243米。电站安装2台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兆瓦,年发电量1272万千兆瓦时。工程建设总工期30个月,概算总投资4.83亿元,其中工程性投资2.8亿元。工程淹没耕地及永久占地3308亩,淹没房屋近17万平方米,涉及移民1135户3213人,移民定向集中安置到城关镇庙前丁和赵郎场两处。
  西溪水库工程由宁海县西溪水库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监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西溪水库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负责项目筹资、建设管理和经营发展。2003年10月28日,西溪水库建设隆重开工,2004年2月28日水库成功实现截流,2005年7月26日下闸蓄水,2006年3月2日并网发电。
  2003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出台《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5月21日开始,西溪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全面铺开。全县召开的西溪水库移民工作动员会议提出,西溪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是水库建设的重点、难点,要充分认识西溪水库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重要性,高标准、严要求,做实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确保西溪水库顺利动工建设。当前,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的时机非常好,氛围已经形成,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指挥部、黄坛镇、工作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尽心尽责把工作做好;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多管齐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级新闻单位要发挥优势,开辟专栏,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面上、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组进驻村里后,要召开各层面的会议,传达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耐心向群众解释政策,进一步统一群众的思想认识。
  2004年12月7日,西溪水库移民村交接仪式顺利举行。黄坛沙地、西溪、徐家等6个村的3000多名村民正式入住桃源街道。
  2006年底,西溪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6个移民村共计1293宗待办土地证已完成了其中的594宗,剩余部分也陆续完成。
  第二节 滩坑、钦寸水库移民
  滩坑水库,是浙江省“十五”期间实施的最大水电建设项目,是省“五大百亿工程”中最大的一项扶贫建设工程,建于丽水市青田、景宁两县境内,总投资48.3亿元,水库建设需移民5万余人。2002年,根据省政府安排,宁海县将接纳安置移民共550名。2003年8月19日,县人民政府出台民政局起草的《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宁海县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正式启动。县里确定滩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土地安置,相对集中,分散安置,严格补偿的安置原则,547名滩坑移民平均耕地面积达到1亩,远远超过全县农民人均耕地面积0.67亩的水平,土地安排都采用就近原则,最远不超过距移民居住地3公里,方便移民的生产生活。
  2004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3号)文件精神,宁海县必须在4年时间内分3批完成550人的移民安置任务。在对17个镇(乡)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移民集中安置到土地资源较丰富,经济、社会环境均较好的5个镇(乡),具体如下表。
  2005年,滩坑水库第一水平年187名移民安置工作圆满完成。12月7日,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青田县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的部署,宁海县各有关部门、镇乡、行政村工作人员一行51人赴青田县复核滩坑水电站库区第二水平年外迁移民资格。是年,宁海民政局被评为“浙江省滩坑水库移民工作先进单位”,县移民办张普明被评为“浙江省滩坑水库移民工作先进工作者”。
  2006年,滩坑水库第二水平年205人移民建房和落户工作顺利完成。宁海供电局专门开通移民用电“绿色”通道,规定凡涉及移民用电的一律优先。长街镇是移民安置重点镇,第一批水库移民50户共187人,全部安置在长街镇洋湖、大湖等9个村落。1月,落户在力洋镇的滩坑水电站库区的移民,确定平岩、滨海居委会两个安置点,第二批56户共130名移民安置中,有25户安置于平岩村;6月,越溪乡将86名移民分别安置到南庄、白岌、梅枝田、田岙等4个行政村。2006年以来,这些移民已相继落实了宅基地,开始新居建设。移民的建房用地都安排在当地最好的地块,所在镇、村在移民建房前能及时完成宅基地的“三通一平”。移民采取的建房方式为自主建房,自签协议,自我监督。是年,宁海县民政局被浙江省民政厅公布为“2006年度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先进单位”,宁海县力洋镇移民办副主任冯卫灵、宁海县长街镇移民办主任朱城增被浙江省民政厅评为“2006年度滩坑移民工作先进工作者”。
  2006年1月9日,省、市移民办和市档案局一行到宁海县民政局就滩坑水库移民档案的管理办法进行实地调研。宁海县民政局滩坑水库移民档案管理走在全省前列,将根据此次调研的成果制定宁波市滩坑水库移民档案管理的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具体管理办法,而后以文件方式向宁波各县级区市推行,以统一全省滩坑水库移民档案管理标准。
  2007年,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第三水平年安置任务基本完成。39户154名移民除1户特殊困难外,已基本完成建房并搬迁入住。同时,加强移民农业技术培训并转变传统的种养殖模式,引导移民进行规模经营,向移民推荐优良经济作物和先进的种植技术,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经济来源。利用各镇(乡)劳动力市场这个平台,及时向移民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移民就业机会,从而增加移民收入,使他们尽快步入小康。通过这些手段,401名劳动年龄阶段移民,从事种、养殖业161人,经商40人,在当地企业务工或外出打工2200人,年人均收入5246元,接近当地老百姓的平均生活水平。
  2008年上半年,县审计局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资金使用程序和方法得到县审计局的充分肯定,并出具《宁海县滩坑水库移民安置专项经费收支审计报告》,全县移民安置资金已全部兑现,其中省下拨资金1469616.79元,市、县配套资金3282000元,移民办已按照程序拨付完毕。是年,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总结表彰暨帮扶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宁海县历经6年的努力,共安置滩坑移民546人,其中6名为非农移民,分别安置在4个镇乡的19个行政村(居委会)。其中第一水平年计划数为184人(实际安置187人),安置在长街镇9个行政村;第二水平年计划数为200人(实际安置数为205人),安置在长街镇、力洋镇的4个行政村(居委会);每三水平年计划数为166人(实际安置154人),安置在越溪乡、茶院乡的6个行政村,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在6年中,宁海县始终把稳定移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基本实现“安得下、稳得住”,并朝着“逐步能致富”的目标迈进。10月20日,宁海县人民政府被省人民政府评为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先进单位,董金财、金晖、陈海燕等获先进工作者称号,长街移民齐锡伟被评为先进移民。
  钦寸水库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浙东引水工程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优质水供需矛盾的境外引水工程。该水库位于新昌县境内,水库总容量2.44亿立方米,涉及移民9349人(2008规划水平年),外迁至宁波市4581人,落实到宁海县的安置任务为448人。2006年,完成钦寸水库448名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县政府9月18日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方案,其中长街镇135人,西店镇70人,梅林街道58人,桥头胡街道、黄坛镇各55人,力洋镇45人,大佳何镇35人。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将推迟到2009年正式启动。
  第三节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务院2006年下半年下发了17号文件,开始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2006年10月25日至11月20日,宁海县开展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宁海县建造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都是核定登记范围。宁海县共有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库5座(经省移民办核准),分别为白溪水库、西溪水库、杨梅岭水库、黄坛水库、车岙港水库。搬迁至长街镇的第一水平年滩坑移民也在此次核定范围。本次核定登记扶持对象为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现状移民人口。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宁海县采取的扶持方式为直补到人,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农村移民及其后代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扶持资金分年度拨付。据核定登记,共有扶持对象8245人,其中4808人为原迁农村移民,属中央负担,其余由市、县各负担一半,宁海县财政需每年安排103.11万元,用于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积极搞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切实稳妥地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2007年,做好完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标准率达99.5%以上,并按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附:
  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03年3月6日
  为做好西溪水库淹没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扶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的征用范围及面积的确定
  (一)征用区范围:工程建设枢纽区、施工场地(含砂石料场)、公路改扩建工程及坝址上游海拔153米(以下简称淹没线)以下的区域,涉及徐家村、瓦窑山村、下潘村、大庙坪村(不含坪岭自然村)、方田村、沙地村和区内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坟等。
  (二)征用土地按1∶500地形图所测面积确定;无地形图的按实际投影面积确定。
  二、征用区实物补偿
  (一)实物补偿范围:征用区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包括土地、林木、房产、建筑附属物等。
  (二)实物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宁海县的有关规定,以及征用区实物评估核准的面积、数量、类别、等级、权属等。
  (三)移民迁建安置用地安排在城关镇赵郎场、庙前丁和黄坛镇大洋山,征用区企业安置用地安排在辛岭工业区,移民生产调剂用地安排在双盘涂精养塘,移民的蔬菜用地在距迁建安置点3公里的范围内给予安排。
  (四)农业户口移民的生产用地(含蔬菜地)以村为单位进行配置、结算。征用区的耕地、园地与移民生产安置点配置的用地实行1∶1置换(其中后者的0.1部分作为村集体机动用地);蔬菜用地实行1∶1置换。移民所在村的土地人均不足0.5亩的,在安置点生产用地中补足0.5亩(其中蔬菜用地、赵郎场安置点、大洋山安置点人均30平方米,庙前丁安置点人均20平方米)配置;给补部分与移民村在淹没线以上的林地按1∶35比例实行置换,所置换的林地产权收归国有(其林木按规定另行给予补偿)。
  (五)征用区林地征用标准为每亩3700元,裸岩每亩2000元,迁建安置点征用耕地每亩28500元,非耕地每亩9800元;蔬菜用地调剂价格为每亩18000元。
  (六)其他实物补偿标准
  1.地面竹木(经济林)补偿标准(见附件1)。
  2.房屋附着物及企事业单位部分基础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2)。
  3.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完全价格标准(见附件3)。
  4.房屋拆迁成新标准(见附件4)。
  5.房屋调整项目价格标准(见附件5)。
  6.三杆一管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6)。
  7.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林木、房产及附属物、生活设施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专项设施根据淹没实物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七)征用区林地征用补偿款实行分村核算。林木补偿款统一结算到村,其中自留山由各村补偿分配到户,集体承包山按原承包合同有关规定由各村负责处理。房产及建筑附属物补偿款,根据征用区实物调查核准的数量和评估结果补偿给各产权所有者,一户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原村庄配套设施与安置区配套设施实行置换。
  三、移民安置扶持措施
  (一)移民安置落户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凭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政策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的证明,从动迁日起5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教育费附加,并按纳税销售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在征用区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免收开办费。
  (二)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5年内缓征农业税。
  (三)征用区迁移的工业企业和移民在本县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安排移民占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且与移民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核准,2004年1月1日起,5年内按该企业销售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县内企业安排移民未达到职工总人数60%,且与移民职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核准,从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销售额的1%乘以安排移民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在征用区拥有固定厂房的企业,其原有合法占地面积,由县移民办在指定的工业安置点按原土地性质、拆迁同等面积予以安置,并按原功能安排通电、通水、通路到厂区建筑红线,可免缴配套费。企业新增土地的,应另行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所需费用自理;新增土地5亩以内部分,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2000年5月1日前,在征用区租用或借用厂房生产的现有企业和加工点,自行负责搬迁。需在安置地批建厂房的,允许单建或联建,接规定立项报批,所需费用自理;单建面积3亩以内或联建面积5亩以内,且安排移民职工占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可免缴50%土地出让金,超出规定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企业自理。
  (四)企事业单位和移民原有的供电、供水、电话、广播电视,在安置区免收开户费、初装费。移民在安置区的水费从动迁之日起,6年内减半收取。
  (五)移民建房所需木料,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核批一定的采伐指标,视作村民自用材,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减免有关规费。
  (六)水库建设用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镇(乡)农田补助费、不可预见费、城建配套费、矿产资源费,并核减农业税,减免经省市批准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土资源保护费、土地开垦费。
  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和建设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免缴墙改费、散装水泥费、水利建设基金、镇(乡)农田补助费、不可预见费,污染费、城建配套费、渣土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并核减农业税;减免经省市批准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开垦费。
  (七)供电部门应将移民安置点的电网改造优先列入农网改造计划,并负责规划、建设。城建、交通部门和移民安置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道路和村村通公路的要求,优先将安置点道路建设列入计划并负责建造。生产安置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农林部门应对安置点的农业生产基地按科技示范基地有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移民安置点生活(蔬菜)用地,如通过改溪造田获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按造田标准给予补助。教育部门要落实移民学生在安置点就近上学,对移民学生上学要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八)5年内在科技项目经费、农业发展基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解决特困移民的生活困难。
  (九)积极组织引导移民从事二、三产业。劳动保障、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对移民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免收咨询服务费和技能培训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通告》(宁政通)〔2000〕2号)发布后,除按规定可采取维护性措施外,新建或改建的房屋、生产生活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以及新栽培的成片林木及零星果木,一律不予补偿。对违反规定迁入的户籍一律迁回原籍。《通告》发布后户籍不在移民区的人员购置的房产,一律按评估规定给予补偿,不列入安置范围。拆迁范围内,除住房外,经认定的仓库、畜舍、厕所、门厅等设施只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违法建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时间内拆除的给予补偿,超出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不予补偿。
  (二)在土地房产权属、其他资产等方面有争议的,黄坛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调处;县移民办按先处理后结算补偿的原则,在确权后,按规定办理。
  (三)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
  1.村集体补偿款,视为村集体积累资金。
  2.集体积累资金30%部分作为集体发展资金,用于兴办集体、公益福利事业;剩余部分用于移民安置和生活补助。
  3.在移民村整村未搬迁完毕前,集体积累资金暂由县移民办管理;在移民村整村搬迁完毕后,县移民办将各村集体积累资金核准后交安置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监管。
  4.使用村集体积累资金,应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移民搬迁期间,资金的拨付,由村提出申请,经黄坛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移民办按规定拨付。
  (四)移民补偿款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和安置进度,按规定分期分批结算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拖延。
  (五)安置区隶属安置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管辖,行政村的地域变迁、更名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移民村整村迁移安置后,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
  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滩坑水电站具有发电、防洪和其他综合效益,是我省一项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是继金温铁路之后最大的扶贫工程。滩坑水电站的建设,对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丽水市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滩坑水电站建设不仅是丽水市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所有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县和省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人数多,政策性强,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关系到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必须从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扎扎实实地抓好移民安置工作。
  二、移民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市县、镇(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确保移民“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确保库区和移民地区社会安定。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省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要求,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捆绑式包干。丽水市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全部移民动迁及市内移民安置任务;宁波、绍兴、金华、台州市政府负责完成接收滩坑水电站库区外迁移民的安置任务。省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整个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移民政策。各地必须严肃纪律,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移民安置政策,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迁入地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帮扶政策措施,使移民早日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移民从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促进自身致富出发,顾大家,舍小家,积极移民;教育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重建家园。移民接收地要做好当地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对迁入的移民政治上多关心,生活上多体贴,使移民能很快与当地群众融为一体,和睦相处。
  (四)确保移民地区社会的稳定。不论是迁出地还是迁入地政府,都要把确保移民地区的社会安定放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做好移民工作,不留后遗症,确保社会安定。
  三、落实移民安置计划
  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共需搬迁安置移民约5万人,其中丽水市内安置3.7万人,丽水市外安置1.3万人(各市、县任务见附件)。
  各有关市、县要根据移民安置任务和浙政办函〔2001〕7号文件确定的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基本原则,进一步制订移民安置详细计划,将安置任务分解、细化到镇(乡)、村,落实到移民户。省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制订相关专项计划,协调落实移民安置分年实施计划。
  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今年下半年启动,年底前基本完成坝址移民任务。明年全面展开,4年基本完成动迁安置任务。
  四、明确移民安置的有关政策
  (一)实行移民安置资金包干使用。移民安置经费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总额,由省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财政厅根据移民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到市、县,包干使用。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保证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农村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办法,按照以农为本、有土安置为主的原则,相对集中安置到环境容量和条件较好的镇(乡),分散安置到行政村,切实解决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移民承包的土地、自留地等由迁入村集体调剂解决,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并对迁入村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移民承包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和当地实行二轮承包相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发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非农移民,原则上按库区复建规划,在复建区内安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移民自主建购住房,农村移民建造自住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占地面积标准按省和迁入地县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房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移民安置计划戴帽下达。鼓励移民购买迁入地农村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闲置房,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完备有关手续。
  (三)积极开展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帮扶。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享受安置地村民(社员)待遇。迁入地政府对移民安置直接有关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免;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3年;免除集体分摊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或“一事一议”分摊的用工)2年;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及外出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照顾。要及时帮助办理移民户籍迁移、土地承包权证、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能免的应予免除。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培训工作,帮助移民提高生产技能,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建立帮扶制度,落实帮扶责任。
  (四)制定移民后期生产扶持政策。在落实移民前期补偿、补助等政策的同时,参照中央直属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在滩坑水电站建成后,设立滩坑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及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省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强移民安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项目业主、省计委、省财政厅要根据移民安置计划,及时筹措、到位移民安置资金和工作经费。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资金和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一旦发现,严肃查处。
  六、切实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加强领导,明确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以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宣传移民安置政策,沟通思想,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主动热情的服务,取得移民群众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农业、水利、计划生育、教育、卫生、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想移民之所想,急移民之所急,改进服务,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多作贡献。
  要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好移民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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