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殡葬服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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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8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殡葬服务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213-2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殡葬管理包括宣传政策、依法管理、服务咨询投诉、行业管理等内容。殡仪馆提供运尸、冷藏、整容等服务,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制度。公墓服务要热情接待,严格管理,禁止炒买炒卖和封建迷信活动,向园林化、艺术化发展。
关键词: 宁海县 殡葬改革

内容

一、殡葬管理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依法进行殡葬管理,查处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殡葬工作;
  3.受理咨询、投诉和举报;
  4.对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业管理;
  5.落实《宁海县殡葬管理办法》中有关殡葬管理规定;
  6.指导红、白理事会一类群众自治组织工作。
  二、殡仪馆殡葬服务内容及标准
  1.服务对象
  (1)需要提供丧葬服务的丧主或单位;
  (2)到骨灰堂、公墓祭奠的人员;
  (3)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和开办殡仪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
  (4)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2.服务内容与标准
  (1)殡仪馆、公墓
  1)承办运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处理、墓穴出售等服务;
  2)为丧主提供各种丧葬用品;
  3)接待、处理投诉和举报;
  4)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挂牌上岗;
  5)殡仪馆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制度,值班电话畅通,服务人员随叫随到;
  6)有良好的行业风气,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丧主的钱物和宴请,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多收费。
  (2)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和开办殡仪服务中心必须符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3)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殡葬特殊行业的有关要求。
  三、殡仪馆丧葬服务程序
  1.殡仪馆、公墓
  (1)按丧主要求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接运遗体;
  (2)按丧主要求对遗体进行短期或长期冷藏;
  (3)按丧主要求对遗体进行洗澡、整容、穿衣;
  (4)按丧主要求安排告别仪式,提供哀乐、鲜花、花圈等服务;
  (5)按丧主要求办理公墓墓穴购买、骨灰存放或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2.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建立骨灰存放处和开办殡仪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先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殡管所审批。
  3.建立公墓,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先提交申请可行性报告,由殡管所审核,报省民政厅批准。
  四、服务时限
  1.接到群众的咨询、投诉电话后,当场认真解答和处理,当场解答和处理不了的,经请示后答复时间不超过3天;
  2.提前预约殡仪服务的按照要求的时间按时登门服务;
  3.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公墓服务的内容
  1.接待前来反映问题或安葬骨灰的丧属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
  2.严格公墓建墓管理;凡新建墓穴,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保证质量,不留隐患,维护丧属合法权益;
  3.严禁进行墓穴炒买炒卖和在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4.严格遵守物价标准,不能擅自设立项目、自行抬价;
  5.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超标,做到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6.公墓应向园林化、艺术化发展。
  六、代理机构主要服务项目
  代办《居民死亡殡葬证》;安排接运遗体;租借追悼会礼厅;预定丧事用车;预定丧宴,吹奏哀乐;购买寿衣裤;代为丧主结账;家中灵堂布置,拍摄录像,布置礼厅,司仪服务;代办公墓,代写挽联等。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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