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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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85
颗粒名称: 第十六章 殡葬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5
页码: 206-22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殡葬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改革、殡葬服务管理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殡葬管理

内容

为建成生态型经济强县,积极推行生态葬法,2001年9月15日零时起,在全县行政区内全面实现遗体火化,火化率达到100%。宁海县积极启动了“绿色殡葬”为主题的葬法改革,2003年以来每年开展坟墓整治活动,迁移、平毁“三沿五区”坟墓21万多穴,在全国率先推行生态葬法,建成标准生态墓地155处,生态葬法已覆盖全县,葬法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得到民政部的高度肯定。建立健全骨灰跟踪管理、禁坟跟踪管理制度,强化殡葬执法管理,加强城区殡仪管理,搞好殡仪服务,遗体火化率始终巩固在100%。
  第一节 殡葬管理机构
  为了解决城关居民、职工和干部死亡埋葬困难,民政局于1972年筹建宁海公墓。1988年3月28日,宁波市民政局同意建立“宁海公墓”,同时要求加强对公墓的领导,充实管理人员和落实管理措施,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建立公墓管理机构后,要认真指导全县各镇(乡)或行政村对墓地的整顿和规划工作,搞好土葬改革。1993年6月12日,经县编委同意,宁海县殡葬管理所成立,下属单位有宁海公墓。1997年9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市、县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事务。2001年4月26日,经县编委批准,宁海县殡仪馆和宁海县殡葬管理所合署办公。
  第二节 殡葬改革
  1986年,宁波市政府清理整顿全市公墓,并对建办公墓审批权限及管理作出规定。3月,宁波市委办公室按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的通知要求,对全市县、局级(含享受该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的殡葬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宁海县殡葬改革着重推行公墓和改革封建迷信丧仪两个方面。1972年,在城郊乡白峤岭头划出沙场荒山一块,计21亩,作为公葬墓地,并建有管理房,配上专管人员。至1986年共有墓穴388座。1988年,宁波市经营性公墓重新登记审批,实行县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或与有条件的村联办经营性公墓。白峤岭宁海公墓是省民政厅批准的唯一墓园。1990年扩展到30亩,棺柩墓穴有600座。
  1989年,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城关建造1座殡仪馆,选址在白峤岭脚,征用地3亩左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由于当时选址离居民居住点太近,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移址到和尚塘水库以西的小山凹部。
  1990年,鉴于一些农村丧事大操大办,造大坟、豪华坟现象比较突出,出丧时披麻戴孝,扬幡招魂,因此宁海县人民政府规定,丧事严禁大操大办,出殡时不准戴白帽,不准沿用旧丧葬习俗,不准在大街上抬棺木、放鞭炮,送葬队伍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进,违者处以50~1000元罚款。
  1992年6月22日,宁海县杨梅岭墓园批准建立。12月,浙江省殡葬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土葬改革步伐,重点是抓公墓建设。宁海县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要求普遍建立公益性土葬公墓。制止乱葬乱埋和造大坟墓的现象发生;加强对丧葬用品商店销售的管理;反对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
  1993年6月14日,宁海殡葬管理所(殡仪馆)正式对外营业,并核定收费。7月,当时非法占用耕地、山林,私人买卖坟地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城镇建设,浪费了土地资源。根据发展趋势,土葬改革,实行坟墓集中安葬已势在必行。因而,再次征用白峤岭盛宁线公路北侧荒山10亩,作为县公墓墓地使用。
  1994年11月8日,县人民政府公布《宁海县殡葬管理办法》,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殡仪馆部分配套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有效地提供殡葬服务。
  1995年,加强《宁海县殡葬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改造增设了殡仪馆内部设施。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受到了众多干部群众的好评。
  1996年,加强市、县殡葬管理的宣传贯彻,逐步改变人们长期落后的旧习俗。3月,专项治理坟墓,限令迁移交通干线两侧200米内的坟墓。清理了滥建坟墓1989穴,其中迁移748穴,深埋303穴,绿化702穴,并拆除2处豪华坟,建立镇(乡)公益性公墓19处。4月3日,宁波市各大新闻单位组成采访团,前来宁海县采访反对封建迷信,制止非法建造寺庙教堂,滥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是年起,浙江省民政厅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检。
  1997年,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专治成果,于4月份对全县公路沿线禁坟区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宁海县公墓进行了规划,绿化美化墓区,拓宽长400米宽3米的墓道,并新建一座凉亭;加强县殡仪馆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为贯彻《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促进宁海县的殡葬改革,县民政局着手开始新殡仪馆的选址等前期准备工作。7月,国务院将经营型公墓改称公墓,公益性公墓改称公益性墓地。8月,浙江省民政厅对公墓的销售手续、广告宣传等作出规定。
  1998年,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积极做好宁海县火化殡仪馆的筹建工作,完成馆区及道路的勘察设计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殡仪馆内部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999年,着重狠抓殡葬改革宣传工作,逐步扭转群众对殡葬旧俗的错误认识;殡管所管理工作得以提高,斥资维修殡葬设施,改善馆区环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公墓基建工作深入,新建三间办公室,绿化墓道;进一步落实火化殡葬馆的筹建工作,图纸设计、馆区规划、前期征地等工作基本完成。
  2000年,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在深甽镇、桑洲镇、一市镇建立三个殡葬服务中心,通过三镇的试点工作,为以后做好农村殡葬用品的管理打下了基础。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开展调研工作,起草有关文件,为今后开展火化工作做准备。是年,宁海县火化殡仪馆建设列入县十大实事工程之一。
  2001年6月6日,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依法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为推行殡葬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三个《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时地提出各项问题的解决方案,周密部署殡葬改革阶段性工作,为做好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及时把《殡葬改革资料片》ⅤCD、《殡葬改革工作资料汇编》下发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居民区。新闻媒体主动挖掘殡葬改革题材,声势浩大地开展殡葬改革专题宣传教育。殡葬工作人员以切实转变群众的丧葬意识为重点,做好宣传教育,推动了整个殡改工作。8月10日,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与各镇(乡)签订了《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镇乡相应建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殡葬管理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增配专管员;各村(居)委会配备协管员、信息员。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形成强有力的殡葬管理网络。8月31日上午,宁海县火化殡仪馆顺利落成。县火化殡仪馆投资近2000万元,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集治丧、守灵、悼念、告别、火化、停车、休息为一体,馆内实现人尸分道,设施高档,告别厅、守灵室宽敞明亮,火化炉达国家同行最高水平,馆内微机联网、系统监控。殡仪馆的青砖红瓦与青山绿水融为一体,集江南古典园林与现代美学建筑于一体,整体规划科学合理,风格优雅庄重。从9月15日零时起,在全县行政区内全面实施遗体火化,改土葬为火葬,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改善社会风气,摈弃落后的封建习俗。截至2008年底,全县共火化遗体18977具,火化率达100%。
  以遗体火化为核心内容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同时加强了骨灰跟踪管理,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全县共建成29个公墓,公墓管理逐步规范化。对现有寿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着手做好清理整顿坟墓的准备工作。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丧葬用品及殡仪服务市场的通告》,清理了市场上大批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整顿了城区主要街道的丧葬用品店面,规范审批程序。发布《关于加强城关地区殡仪管理的通告》,城区的殡仪活动得到有效的管理。
  2002年,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规范发展。深化殡葬改革,遗体火化率巩固在100%,骨灰处理多样化,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不断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得到清理整顿,殡仪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区殡仪活动规范有序。3月,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公墓、墓地维护费提取、管理和使用规定,加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确保维护费的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同月,县民政局还就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搞好墓地建设,规范丧葬活动,提出了具体措施。8月2日,以宁民〔2002〕54号批准文号公布宁海县公益性墓地。如表所示。
  2003年1月21日,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县民政局起草的《关于在全县开展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成立宁海县坟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日,全县坟墓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召开。为实现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的目标,建成生态型经济强县,县委、县政府在加大环境整治、水质治理、公共绿化等生态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行葬法改革。2001年全县推行遗体火化,迈出了葬法改革的第一步。但是,修坟葬灰、上坟祭祖的习俗仍然存在。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彻底整治“三沿五区”坟墓,推行生态型绿葬,全面深化葬法改革。县财政投入4000多万元,开展群众性坟墓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范围为全县境内的所有寿坟;高速公路、省道、县道公路、铁路沿线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城镇规划区、住宅区、森林、水源、军事设施保护区视野范围的坟墓,要求一律在1月25日至4月30日内迁移、拆除。经过4个月的奋力攻坚,坟墓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迁移、平毁坟墓159957穴,坟墓整治率达97%,增加可开发利用土地面积5000多亩。以坟墓整治为契机,宁海县自2003年起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建成村级生态墓区309个,生态葬法得到大力推行,覆盖到80%以上的行政村。全县基本形成丧事活动文明化,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基本实现葬法生态化。在全国来说,也是有影响力的。5月21日,宁波市生态墓区建设现场会在宁海县召开。6月18日,浙江省社会事务研讨会(生态墓区座谈会)在宁海县召开。
  2004年,扎实开展坟墓专项整治“回头看”,全县共迁移坟墓154穴,平毁811穴。对2001年9月15日全县境内实行遗体火化以来的骨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回访复查,共查处骨灰乱葬乱埋30多例,骨灰处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全县遗体火化率保持100%。
  2005年,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化,迁移平毁坟墓1.3万穴,“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98%;生态墓区建设有新的推进,全县共建成生态墓区367处,生态葬法得到进一步推行。11月24日,全国生态墓地建设研讨会在宁海召开。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主持会议。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吴桂英、宁波市副市长成岳冲、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巡视员左永仁、县长马晓晖、县长助理项松春等出席。与会人员在观看了宁海县殡葬改革纪实短片后,听取了浙江省、宁海县、河北省、上海市、常熟市、民政部一〇一研究所等单位的典型发言。与会人员实地参观了宁海的安泰墓地、三星墓地、三和墓地等地。
  2006年,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化,迁移平毁坟墓1.3万穴,“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98%;组织起草《宁海县生态墓地建设验收标准》,建立生态墓地建设补偿机制,投入资金120万元,全县新建生态墓地101处,生态葬法得到进一步推行。为鼓励所建村的积极性,拨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所建村的墓区绿化、道路修建等项目。
  2007年,扎实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建设;深入推进墓葬专项整治,全县迁移、平毁坟墓2.4万穴。“三沿五区”和禁坟区坟墓治理率98%以上;山区乡村生态墓地覆盖行政村98%以上;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绿化覆盖率90%以上。
  截至2008年底,全县共建生态墓地(骨灰堂)300处,生态葬法覆盖90%的行政村。
  第三节 殡葬服务管理
  ―、殡葬管理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依法进行殡葬管理,查处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殡葬工作;
  3.受理咨询、投诉和举报;
  4.对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业管理;
  5.落实《宁海县殡葬管理办法》中有关殡葬管理规定;
  6.指导红、白理事会一类群众自治组织工作。
  二、殡仪馆殡葬服务内容及标准
  1.服务对象
  (1)需要提供丧葬服务的丧主或单位;
  (2)到骨灰堂、公墓祭奠的人员;
  (3)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和开办殡仪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
  (4)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2.服务内容与标准
  (1)殡仪馆、公墓
  1)承办运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处理、墓穴出售等服务;
  2)为丧主提供各种丧葬用品;
  3)接待、处理投诉和举报;
  4)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挂牌上岗;
  5)殡仪馆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制度,值班电话畅通,服务人员随叫随到;
  6)有良好的行业风气,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丧主的钱物和宴请,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多收费。
  (2)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和开办殡仪服务中心必须符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3)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殡葬特殊行业的有关要求。
  三、殡仪馆丧葬服务程序
  1.殡仪馆、公墓
  (1)按丧主要求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接运遗体;
  (2)按丧主要求对遗体进行短期或长期冷藏;
  (3)按丧主要求对遗体进行洗澡、整容、穿衣;
  (4)按丧主要求安排告别仪式,提供哀乐、鲜花、花圈等服务;
  (5)按丧主要求办理公墓墓穴购买、骨灰存放或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2.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建立骨灰存放处和开办殡仪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先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殡管所审批。
  3.建立公墓,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先提交申请可行性报告,由殡管所审核,报省民政厅批准。
  四、服务时限
  1.接到群众的咨询、投诉电话后,当场认真解答和处理,当场解答和处理不了的,经请示后答复时间不超过3天;
  2.提前预约殡仪服务的按照要求的时间按时登门服务;
  3.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公墓服务的内容
  1.接待前来反映问题或安葬骨灰的丧属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
  2.严格公墓建墓管理;凡新建墓穴,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保证质量,不留隐患,维护丧属合法权益;
  3.严禁进行墓穴炒买炒卖和在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4.严格遵守物价标准,不能擅自设立项目、自行抬价;
  5.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超标,做到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6.公墓应向园林化、艺术化发展。
  六、代理机构主要服务项目
  代办《居民死亡殡葬证》;安排接运遗体;租借追悼会礼厅;预定丧事用车;预定丧宴,吹奏哀乐;购买寿衣裤;代为丧主结账;家中灵堂布置,拍摄录像,布置礼厅,司仪服务;代办公墓,代写挽联等。
  附:
  宁海县殡葬管理办法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卫生、工商、物价、土管、林业、规划、计划、城建、交通、农机、环保、劳动、人事、监察、财政、侨务、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和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和用地,搞好公墓建设,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均为实行火葬区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葬,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县常住人口死亡的;
  (二)本县常住人口在外地死亡的;
  (三)外来人口在本县死亡的。
  第十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死亡后,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丧主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殡葬事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或提供非殡仪专用车运载遗体。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按规定由下列单位提供证件:
  (一)城乡村(居)民死亡,凭医院(含卫生院,下同)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二)外来人员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医院死亡的人员,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外运或默许丧主将遗体外运。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阻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传染病致死的遗体或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或严密包扎,遗体接运到殡仪馆立即火化。
  第十五条 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本县死亡的,遗体应就地火葬。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的,除传染病死者的遗体、腐烂遗体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遗体必须就地处理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按规定可享受丧葬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补贴的人员死亡后,所属单位必须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予以发放。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在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
  禁止将骨灰装棺安葬。禁止将骨灰葬入寿坟(不含已建的生熟坑)。
  第十八条 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立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控制规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和水库库区、公园、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住宅区内及堤坝附近建造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应当有步骤地进行清理,坟主应当按照镇乡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自行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具体标准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由民政部门和镇乡为单位兴建。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属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只准安葬、存放本区域内村(居)民的骨灰。
  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地域范围,擅自易地开辟经营场地,任意设置墓园和墓区。
  禁止擅自经营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业务或擅自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第二十二条 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应由当地镇乡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计划、规划、土管、林业、环保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民政部门批准。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由其亲属提出申请,经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报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在指定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二十五条 华侨死亡后回国安葬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死亡后回内地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丧事及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迷信丧葬用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墓石料。单位和个人加工、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须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八条 开办营业性殡仪服务业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禁止擅自开办营业性殡仪服务业。
  第二十九条 营业性殡仪服务业的收费价格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火葬而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责令丧主在3日内自行改土葬为火葬;拒不改正的,由死者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土葬为火葬,土葬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可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支持、参与违规丧葬活动的个人和单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院或殡仪馆工作人员擅自同意或默许丧主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外运土葬的,由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丧主在医院或殡仪馆抢运、偷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殡葬专用车以外的交通工具运载遗体的,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逾期未拆除又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平毁,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并可对坟主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土地、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土地、林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加工、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墓石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丧主违反本办法规定自制或使用棺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棺木(棺坯),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加工、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办营业性殡仪服务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超面积建造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受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土葬或骨灰入棺安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经营地域范围,易地开辟经营场地或任意设置墓园、墓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业务或擅自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殡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殡改工作人员,或者聚众闹事,干扰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殡葬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4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海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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