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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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8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收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198-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民政、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严格审查收养条件,加强宣传依法收养观念。1980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生1171件/人次收养,积极开展事实收养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
关键词: 宁海县 收养登记

内容

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一直来,宁海县严格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收养工作,使那些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能够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从而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进一步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收养登记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承担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1991年12月颁布、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次对公民收养行为作出法律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1998年11月,《收养法》部分修正,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全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人口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捡拾弃婴(儿童)情况的核查,对确实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及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人口计生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管理力度,凡不符合收养条件者捡拾弃婴(儿童)后及时解除其抚养关系,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收养行为;民政部门坚持依法收养登记原则,对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提供的证件、证明及对弃婴(儿童)来源、收养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规范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捡拾弃婴(儿童)在报纸上公告寻找其生父母,以严把收养登记关,确保每件收养登记都合法有效。同时加强收养弃婴(儿童)必须依法登记的宣传,不断增强收养当事人的依法收养观念,使收养登记工作能有效地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至1986年累计收养弃婴220人。除4人留局雇养,1986年10月送宁波福利院25人外,其余每年陆续由来自山东等地的外地人领养,每年收养弃婴一项支出1.5万元。在1986年11月前后,镇(乡)弃婴人员增多,当时民政局已收养47人,鉴于弃婴有继续增加的趋势,要求县人民政府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把关和增拨弃婴抚养经费。1989年,收养弃婴猛增到85名。1990年虽经努力,向外地送了50余名弃婴,尚收养着91名。县人民政府为此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弃婴行为。对弃婴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发现弃婴,一时无法查到亲生父母的,由各乡、镇负责收养。1980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生各类事实收养1171件/人次。此后,积极开展事实收养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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