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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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4
页码: 195-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自1986年起实施婚前检查,逐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推行婚姻档案整理、婚姻登记员培训、婚姻登记室建设等。2004年起实行婚姻集中登记,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获得多项国家和省级荣誉。
关键词: 宁海县 婚姻登记

内容

1986年4月起,开始在城关镇和黄坛区部分镇(乡)实行婚前检查,共检查1192对男女青年,试点效果良好。同时,为了认真贯彻省婚姻法实施细则,检查镇(乡)婚姻登记状况,提高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12月召开了全县婚姻登记员会议,参加会议的各乡、镇婚姻登记员共55名。参加宁波市组织的婚姻登记员培训,规定婚姻登记员经考试合格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方能持证上岗。1986年9月1日起,要求全县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婚姻状况证明》,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无统一制定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宁海县历年婚姻登记情况如下表。
  1988年,为有利于优生优育和男女青年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对下一代的健康,自7月1日起,开始婚前健康检查,凭婚前健康检查许可证进行结婚登记。
  1989年,浙江省民政厅规定,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发证机关统一用浙江省民政厅印章,同时在证书上贴男女双方相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方为有效。是年,全县对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事实婚姻”进行调查清理,帮助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人依法补办登记发证。年底,还召开全县婚姻登记员会议,以会代训,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
  1990年,全县的结婚登记率和合格率均有新的提高,违法婚姻得到了治理,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自主的合法婚姻已占主导地位,从而较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城关镇、梅林镇、长街镇、桑洲镇、越溪乡被评为“1990年度宁波市婚姻登记管理先进集体”;周根火、王建云、严伟、谢思维、陈孝岳被评为“1990年度宁波市婚姻登记管理先进个人”。
  1992年,县民政局和各镇乡对婚姻档案进行抢救性整理,调整配备婚姻登记员,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建立6个标准婚姻登记室,开展婚姻登记管理考核达标活动,使婚姻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全县结婚登记率达92.6%。按照民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城关镇等4个单位和周根火等9位个人被评为1992年度宁海县婚姻登记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此后数年均进行了评比。
  1993年3月,浙江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发文,规定适龄公民结婚前均应接受婚前健康检查,未经检查或婚前检查不合格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宁海县已于1988年开始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为加强对全县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对新担任镇(乡)婚姻登记员继续进行上岗培训。
  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的,妇幼保健机构必须进行医学检查。是年,继续推行《婚姻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抓好标准婚登室的扩大创建工作,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领域拓展的新形势,对目标考核内容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把推行晚婚晚育、新婚夫妇养老保险等列入考核内容。为加强全县婚姻管理工作,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宁海县婚姻管理事业的发展,3月成立了县婚姻管理协会。
  1997年,继续推行婚姻登记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深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提高婚姻登记管理质量。1月1日起,启用新版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明申请书》;涉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
  1998年3月24日,宁海县召开婚姻登记管理会议,促进家庭、社会稳定。3月,宁海民政局、档案局联合转发《浙江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婚姻档案实行专橱(柜)严格按规定管理,确保婚姻档案证件材料收集完整、及时归档,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999年,根据1998年度婚姻目标考核规定,对全县各镇(乡)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县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县开展一次清理无效婚姻的专项治理活动。清理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点是尚未生育或已生育一女孩的对象。
  2001年3月15日,召开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县计生委、县妇保院、各镇(乡)婚登员等32人参加会议。积极搞好新《婚姻法》的宣传,提高群众婚育的法制观念。宁海的经济发展吸引了不少外县育龄妇女前来择偶落户,但有相当比例的人员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对计划生育和婚姻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宁海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其计划生育和婚姻管理工作。
  2004年,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宁海县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变镇(乡)分散登记为全县婚姻集中登记,宁海县婚姻登记处于2004年8月批准成立,同年9月28日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办公地点坐落在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86号(县民政局二楼),内设登记办理大厅、结婚颁证厅、离婚登记室、法律咨询室和档案管理室,主要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配套法律咨询、免费婚检、婚照等服务项目。同时,推出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并引进法律咨询站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婚姻当事人欢迎。婚姻登记业务实施流程作业。信息化管理,实现与全市联网,达到与同级计生部门、档案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婚姻管理服务细则、服务内容与标准主要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的规定,结婚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大2寸合照相片3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2.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照片各2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即日发给离婚证。3.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其补领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大2寸合照照片3张,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4.依据《浙江省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办理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同年4月,为解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浙江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的精神,发布《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6年10月,宁海婚登处规范化建设,被省、市验收通过,并被评为市首批婚登处规范建设先进单位,受到表彰。
  2007年,深化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省联网。
  2008年,民政局婚登处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宁海婚姻登记处率先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单位”,被浙江省民政厅授予“省婚姻登记先进单位”称号;祝美珍被民政部评为“奥运期间表现突出的婚姻登记机关先进个人”。这些是宁海县婚姻管理获得的最高荣誉。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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