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贯彻《婚姻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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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8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贯彻《婚姻法》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1年起,《婚姻法》及后续相关婚姻登记办法在浙江等地实施,规定婚姻登记流程,明确事实婚姻不受保护。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推进法制化。宁海县成立婚姻协会,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和谐发展。
关键词: 宁海县 婚姻管理 婚姻法

内容

1981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施行。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颁发《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8月,《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行,《细则》特别规定,对结婚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未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也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不接受婚前检查、不履行结婚登记而造成的事实婚姻,国家不保护其婚姻关系。
  1988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对事实婚姻离婚手续作出统一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婚姻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准予办理离婚,缴回结婚证。
  1994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条例的颁布,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这不仅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关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
  1995年3月7日,宁海县以各镇(乡)婚姻登记员为主体,在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协助下,成立了宁海县婚姻登记管理协会,主要组织开展婚姻咨询、婚介、婚庆服务和培训。2005年11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时更名为宁海县婚姻协会,业务上以婚姻登记和家庭婚育为主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特别是积极宣传《婚姻法》,倡导晚婚晚育、文明婚俗,为推进温馨家庭、和谐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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