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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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80
颗粒名称: 第十五章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2
页码: 194-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婚姻登记工作贯彻新《婚姻法》,健全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实施集中登记制度,加强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同时,收养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传统美德。
关键词: 宁海县 婚姻管理

内容

婚姻登记是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和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的幸福稳定,关系社会的文明进步。20年来,宁海县的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贯彻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培训婚姻登记人员,促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加强婚姻管理,清理违法婚姻,调解处理婚姻纠纷,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实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从2004年9月28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制度,为依法办理登记提供了制度保障。县婚姻登记机关狠抓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公开婚姻法律法规、办公地点、工作流程,搞好婚姻法规咨询等便民服务,不断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第一节 贯彻《婚姻法》
  1981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施行。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颁发《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8月,《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行,《细则》特别规定,对结婚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未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也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不接受婚前检查、不履行结婚登记而造成的事实婚姻,国家不保护其婚姻关系。
  1988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对事实婚姻离婚手续作出统一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婚姻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准予办理离婚,缴回结婚证。
  1994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条例的颁布,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这不仅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关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
  1995年3月7日,宁海县以各镇(乡)婚姻登记员为主体,在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协助下,成立了宁海县婚姻登记管理协会,主要组织开展婚姻咨询、婚介、婚庆服务和培训。2005年11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时更名为宁海县婚姻协会,业务上以婚姻登记和家庭婚育为主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特别是积极宣传《婚姻法》,倡导晚婚晚育、文明婚俗,为推进温馨家庭、和谐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 婚姻登记
  1986年4月起,开始在城关镇和黄坛区部分镇(乡)实行婚前检查,共检查1192对男女青年,试点效果良好。同时,为了认真贯彻省婚姻法实施细则,检查镇(乡)婚姻登记状况,提高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12月召开了全县婚姻登记员会议,参加会议的各乡、镇婚姻登记员共55名。参加宁波市组织的婚姻登记员培训,规定婚姻登记员经考试合格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方能持证上岗。1986年9月1日起,要求全县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婚姻状况证明》,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无统一制定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宁海县历年婚姻登记情况如下表。
  1988年,为有利于优生优育和男女青年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对下一代的健康,自7月1日起,开始婚前健康检查,凭婚前健康检查许可证进行结婚登记。
  1989年,浙江省民政厅规定,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发证机关统一用浙江省民政厅印章,同时在证书上贴男女双方相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方为有效。是年,全县对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事实婚姻”进行调查清理,帮助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人依法补办登记发证。年底,还召开全县婚姻登记员会议,以会代训,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
  1990年,全县的结婚登记率和合格率均有新的提高,违法婚姻得到了治理,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自主的合法婚姻已占主导地位,从而较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城关镇、梅林镇、长街镇、桑洲镇、越溪乡被评为“1990年度宁波市婚姻登记管理先进集体”;周根火、王建云、严伟、谢思维、陈孝岳被评为“1990年度宁波市婚姻登记管理先进个人”。
  1992年,县民政局和各镇乡对婚姻档案进行抢救性整理,调整配备婚姻登记员,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建立6个标准婚姻登记室,开展婚姻登记管理考核达标活动,使婚姻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全县结婚登记率达92.6%。按照民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城关镇等4个单位和周根火等9位个人被评为1992年度宁海县婚姻登记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此后数年均进行了评比。
  1993年3月,浙江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发文,规定适龄公民结婚前均应接受婚前健康检查,未经检查或婚前检查不合格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宁海县已于1988年开始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为加强对全县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对新担任镇(乡)婚姻登记员继续进行上岗培训。
  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的,妇幼保健机构必须进行医学检查。是年,继续推行《婚姻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抓好标准婚登室的扩大创建工作,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领域拓展的新形势,对目标考核内容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把推行晚婚晚育、新婚夫妇养老保险等列入考核内容。为加强全县婚姻管理工作,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宁海县婚姻管理事业的发展,3月成立了县婚姻管理协会。
  1997年,继续推行婚姻登记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深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提高婚姻登记管理质量。1月1日起,启用新版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明申请书》;涉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
  1998年3月24日,宁海县召开婚姻登记管理会议,促进家庭、社会稳定。3月,宁海民政局、档案局联合转发《浙江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婚姻档案实行专橱(柜)严格按规定管理,确保婚姻档案证件材料收集完整、及时归档,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999年,根据1998年度婚姻目标考核规定,对全县各镇(乡)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县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县开展一次清理无效婚姻的专项治理活动。清理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点是尚未生育或已生育一女孩的对象。
  2001年3月15日,召开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县计生委、县妇保院、各镇(乡)婚登员等32人参加会议。积极搞好新《婚姻法》的宣传,提高群众婚育的法制观念。宁海的经济发展吸引了不少外县育龄妇女前来择偶落户,但有相当比例的人员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对计划生育和婚姻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宁海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其计划生育和婚姻管理工作。
  2004年,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宁海县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变镇(乡)分散登记为全县婚姻集中登记,宁海县婚姻登记处于2004年8月批准成立,同年9月28日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办公地点坐落在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86号(县民政局二楼),内设登记办理大厅、结婚颁证厅、离婚登记室、法律咨询室和档案管理室,主要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配套法律咨询、免费婚检、婚照等服务项目。同时,推出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并引进法律咨询站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婚姻当事人欢迎。婚姻登记业务实施流程作业。信息化管理,实现与全市联网,达到与同级计生部门、档案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婚姻管理服务细则、服务内容与标准主要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的规定,结婚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大2寸合照相片3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2.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照片各2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即日发给离婚证。3.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其补领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大2寸合照照片3张,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4.依据《浙江省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办理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同年4月,为解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浙江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的精神,发布《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6年10月,宁海婚登处规范化建设,被省、市验收通过,并被评为市首批婚登处规范建设先进单位,受到表彰。
  2007年,深化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省联网。
  2008年,民政局婚登处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宁海婚姻登记处率先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单位”,被浙江省民政厅授予“省婚姻登记先进单位”称号;祝美珍被民政部评为“奥运期间表现突出的婚姻登记机关先进个人”。这些是宁海县婚姻管理获得的最高荣誉。
  第三节 收养登记
  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一直来,宁海县严格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收养工作,使那些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能够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从而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进一步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收养登记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承担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1991年12月颁布、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次对公民收养行为作出法律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1998年11月,《收养法》部分修正,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全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人口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捡拾弃婴(儿童)情况的核查,对确实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及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人口计生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管理力度,凡不符合收养条件者捡拾弃婴(儿童)后及时解除其抚养关系,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收养行为;民政部门坚持依法收养登记原则,对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提供的证件、证明及对弃婴(儿童)来源、收养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规范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捡拾弃婴(儿童)在报纸上公告寻找其生父母,以严把收养登记关,确保每件收养登记都合法有效。同时加强收养弃婴(儿童)必须依法登记的宣传,不断增强收养当事人的依法收养观念,使收养登记工作能有效地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至1986年累计收养弃婴220人。除4人留局雇养,1986年10月送宁波福利院25人外,其余每年陆续由来自山东等地的外地人领养,每年收养弃婴一项支出1.5万元。在1986年11月前后,镇(乡)弃婴人员增多,当时民政局已收养47人,鉴于弃婴有继续增加的趋势,要求县人民政府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把关和增拨弃婴抚养经费。1989年,收养弃婴猛增到85名。1990年虽经努力,向外地送了50余名弃婴,尚收养着91名。县人民政府为此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弃婴行为。对弃婴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发现弃婴,一时无法查到亲生父母的,由各乡、镇负责收养。1980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生各类事实收养1171件/人次。此后,积极开展事实收养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
  附:
  收养须知
  根据1999年9月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浙江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宁海对收养登记服务细则规定如下:
  申请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内容与标准办理收养登记。
  一、中国公民在宁海收养子女
  1.办理机构
  宁海县民政局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被收养人类型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所需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的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县级以上报纸公告满60日);
  (8)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9)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彩照2张。
  二、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1.办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收养登记室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3.所需资料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6)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三、华侨、香港居民、台湾居民、澳门居民收养
  1.办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收养登记室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华侨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3.所需资料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彩照2张;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华侨、香港居民、台湾居民、澳门居民为继父或继母的收养继子女登记
  1.办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收养登记室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3.所需资料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彩色和黑白均可)。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外国人(外籍华人)在宁海县收养子女
  外国人(外籍华人)收养子女须到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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