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团法规与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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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团法规与登记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176-1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年起,宁海县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1990年代起实施年度检查制度,规范会费收支。2000年后,开展专项治理和创建活动,加强民间组织诚信与自律建设,推动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关键词: 宁海县 民间组织 社团法规

内容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0年,据统计,宁海县约有各类社会团体400余个,其中县级社会团体近85个。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团体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宁海县社会团体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宁海县范围内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1年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范围:凡1990年7月30日前,经县批准确认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除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外),都要进行清理整顿。依照国务院《条例》规定,依法补办登记手续。5月22日,宁海民政局、公安局联合通知,凡经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局统一出具《社会团体雕刻印章证明书》,并加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专用章”到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县公安局指定印章店(社)统一刻制。5月23日,中共宁海县委宣传部、民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各新闻单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今后在报道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的新闻时,应事先与县民政局联系,进行核实。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团,各报、刊、站、台不得予以报道或刊登广告。
  1992年,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准备予以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进行复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非法成立或问题严重的社会团体要争取坚决取缔,对合法社团予以确认,维护其合法权益。9月,宁海县对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确定标准,提出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方可开办培训班、展览会,进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公开发行报刊和兴办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实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等。
  1992年底,县民政局发出通知,根据《条例》的规定,开始对1992年6月30日之前经县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要求各社会团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交上一年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民政部门对达到年度检查合格标准的社会团体发给年度检查合格证明,达不到年度检查合格标准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或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适当处罚。以后每年都按规定时限进行年检。
  1993年1月1日起,在宁海县辖区内组织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作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凭证。8月28日,公布首批社会团体法人名单,其中宁海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宁海县集邮协会等8个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
  1994年,为了促进社团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强社团管理工作,提高社团干部的自身素质,结合宁海县实际,县民政局要求宁海消费者协会等7个社团参加全省第二期社团秘书长培训,并积极地开展社会团体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加对社团知识的了解。
  1997年12月12日,召开县级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会议,对社会团体进行专项治理。社团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概念作了界定。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民间组织。
  1999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在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发布后,全县各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大家表示坚决支持党和政府的果断措施。
  2000年,完成对全县气功类社会团体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注销“宁海县气功科学研究会”及下设的6个辅导站。
  2001年2月9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社团管理工作会议。2月28日,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召开了宁海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3月2日,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业务培训,县教委等12家业务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参加培训。4月26日,宁海县首批6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准登记,全面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并通过市局对宁海县的总结验收。全县共有13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顺利完成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率达100%。
  2007年,积极开展“十好百佳”社区民间组织创建活动和“民间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12家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完成;指导规范民间组织诚信与自律建设。继续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重点做好协会的换届选举和会长培训工作,全县50%以上的协会达到省定标准;加强老年电大教学工作,全年老年电大老年人在学率达到省定标准。
  2008年9月,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浙民〔2008〕170号文件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凡县行业协会及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社会团体,均应检查制订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行为。经过专项检查,达到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会员认同、制定程序合规、备案及时,会费收支公开透明,会费收取标准明显下降,会费管理严格规范的标准。
  一、会费标准民主制定。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决议在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会费额度和档次适当,不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会费收支规范透明。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杜绝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会费收支及时向会员公布,随时接受会员查询、监督。规范使用和妥善管理会费票据。
  三、财务制度健全完善。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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