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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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6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监督管理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154-1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制定福利企业年检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1992年和2006年曾出台优惠政策促进民政福利企业发展。2007年起全国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发布征管办法通知进行细化解释。
关键词: 宁海县 福利生产 监督管理

内容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福利企业年检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含35%),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100%、出勤率不低于80%。
  二、残疾职工残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检查认定,符合福利企业招用标准,持有浙江省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上岗证;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完善;残疾人登记表(卡),四表一册等档案资料齐全。
  三、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严格执行国家对减免税款及退税款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规范,无瞒报数字和做假账情况,按时上交财务统计报表;税法意识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
  七、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八、积极回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为社会保障事业作贡献。
  九、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四独立”原则,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税负转移。
  十、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指导。
  凡符合上述10项年检标准的福利企业,为年检年审合格企业。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但其他标准中有一条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其他标准中有两条不符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对领有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标准是: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七)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每月按时上传各项财务、统计报表,员工工资、参保等基础数据。
  (八)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992年为加快民政福利企业的改革步伐,有效提高福利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引进人才。要大胆引进有经营、有管理能力、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业务,并参与管理,能直接为民政福利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可按产生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
  二、大力引进资金。凡为民政福利企业引进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在银行核定的利息内,借期在一年以上的,年奖给4000元,借期在二年以上的年奖给5000元。超过10万元的依此类推。引进外资的奖励加倍奖给。
  2006年10月1日起,我县福利企业曾进行试点,实施企业所得税由企业从成本加计扣除办法,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全年减免退回的流转税并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各类所有制的内资社会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但执行时间较短。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条款有: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就资格审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退税减税办法、变更申报、监督管理等方面详细进行解释。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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