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福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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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65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福利生产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页码: 153-16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福利企业的机构建设、监督管理和发展情况。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提高生活水平。制定了年检标准,实施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经历改革,加强管理和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积极回报社会。
关键词: 宁海县 福利生产

内容

第一节 机构建设
  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身体原因所致,处于弱势地位,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特别需要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全社会的关爱。
  就业是解决残疾人生计的根本,是残疾人发挥聪明才智、实现自身价值、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近年来,通过分散安置、自谋职业和在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逐步提高,生存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尤其是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就业,已是宁海县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最有效、最稳定的途径之一。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下,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党和国家将残疾人事业提高到人权保障的高度,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将这一认识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规范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给残疾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宁海县社会福利企业给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安置了1159名残疾人集中就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人均年工资收入达15120元,超过省平均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福利企业全面推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残疾职工年人均参保金额6624元,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福利生产的发展,不仅解决社会上最困难群体中的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积极回报社会;资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退休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支持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建设。福利生产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社会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1987年10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宁海县民政工业服务公司,属宁海民政局管理,全民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7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今后凡是新建镇(乡)福利工厂,均由县民政局审批,对原有各类镇(乡)社会福利工厂,会同第三工业局做好清理整顿工作。1989年10月,县民政工业服务公司由于不具备条件,被撤销。1992年,再次成立宁海县民政工业公司,具有行使对全县福利企业管理的职能。1994年1月1日,根据县清理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办公室通知精神,县民政工业公司与民政局脱钩,原委托其行使对全县福利企业的管理职能终止。同年2月,经县编委批复,成立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宁海县民政局,履行管理职能,是为领有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服务的事业法人单位。其服务内容如下:
  1.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
  2.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3.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换证、变更等。
  4.对新办福利企业进行审查、上报。
  5.向市及有关部门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技改等报表。
  6.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管理信息、产供销信息等,组织企业管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等。
  第二节 监督管理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福利企业年检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含35%),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100%、出勤率不低于80%。
  二、残疾职工残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检查认定,符合福利企业招用标准,持有浙江省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上岗证;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完善;残疾人登记表(卡),四表一册等档案资料齐全。
  三、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严格执行国家对减免税款及退税款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规范,无瞒报数字和做假账情况,按时上交财务统计报表;税法意识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
  七、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八、积极回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为社会保障事业作贡献。
  九、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四独立”原则,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税负转移。
  十、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指导。
  凡符合上述10项年检标准的福利企业,为年检年审合格企业。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但其他标准中有一条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其他标准中有两条不符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对领有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标准是: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七)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每月按时上传各项财务、统计报表,员工工资、参保等基础数据。
  (八)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992年为加快民政福利企业的改革步伐,有效提高福利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引进人才。要大胆引进有经营、有管理能力、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业务,并参与管理,能直接为民政福利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可按产生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
  二、大力引进资金。凡为民政福利企业引进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在银行核定的利息内,借期在一年以上的,年奖给4000元,借期在二年以上的年奖给5000元。超过10万元的依此类推。引进外资的奖励加倍奖给。
  2006年10月1日起,我县福利企业曾进行试点,实施企业所得税由企业从成本加计扣除办法,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全年减免退回的流转税并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各类所有制的内资社会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但执行时间较短。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条款有: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就资格审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退税减税办法、变更申报、监督管理等方面详细进行解释。
  第三节 福利企业
  1986年,全县共有福利企业30家(其中县办1家,区办3家,镇办5家,乡办17家,村办4家)。创办镇(乡)福利企业,各地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但由于资金、产品质量、业务来源等原因,生产基本处于不景气状态,两个效益不明显。
  1987年,县属与镇乡村福利企业生产比往年都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县属福利厂,由于调整领导班子,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双增节支”活动,多渠道打通生产业务,使产值大幅度上升,对镇乡福利企业着重抓好巩固与发挥效益。
  1988年10月5日,县民政局为了加强对全县镇(乡)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宁海县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12月,对照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整顿验收十条标准,全县原有59家镇(乡)福利企业,经过整顿,对宁海县镇乡17家挂牌的福利企业第一批给予撤销。上报合格29家,13家有待于进一步整顿。自后各年仍然主要对全县镇(乡)福利企业继续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福利企业指导服务,切实帮助镇乡福利企业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巩固和稳定福利企业生产,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从1990年底到1992年5月份,县福利厂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严重亏损,县民政局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整领导班子,实施经营承包,半年后即扭亏转盈。重新组建民政工业公司,调配人员,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服务经营工作。11月,为了更好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宁海县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联系宁海县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转发县民政局制定的《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7条。各镇乡要求创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很高,项目立项、计划批复增多。
  1993年3月,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减免税金,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县民政局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企业,均应进行年检。年检验收标准按国家民政部、税务局民福函〔1992〕381号文件规定的9项标准进行。凡符合上述9项标准的福利企业,为年检合格企业;其中3项以上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视为不合格企业或冒牌福利企业,应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同时注意到社会福利工厂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是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生产单位,生产人员很多有生理缺陷,掌握技术有一定困难,转产周期长,设备工艺落后,竞争能力差,因此在进行调整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性质和任务,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扶持。经过努力,顺利完成县直属福利厂的转企工作,对全县27家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编写了《宁海县福利企业政策专辑》。
  1995年5月,县民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组成的年检年审领导小组对全县35家福利企业进行了年度检审,其中3家企业因不合格而被吊销《浙江省福利企业证书》。全县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理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从而,使全县福利企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由此,受到上级税务部门的肯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在全县福利企业中开展争创“双优福利企业”活动。对符合5条标准的,经考核、评比,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996年有重点地帮助县直属福利企业进行整改,加强领导力量,开发新产品,为渡过难关,扭亏增盈打下基础。收到的效果是明显的,整个福利企业生产稳中有增,有的单位扭亏增盈。
  1997年,全县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明显改善,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超亿元;通过举办会计培训班进一步规范了福利企业的财务制度;重点帮助县直属福利企业进行整顿,加强了领导力量,调整产品结构,打开产品销路,并积极进行技术改造。
  2000年,福利企业进入体制改革新阶段,主要是宁波明洁环卫机械设备厂(原宁海县福利厂)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在册职工90人,其中残疾职工45人,退休职工35人,享受遗属补助1人。通过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县福利厂顺利转制,受让人以“零资产转让,负资产挂账”的形式承接企业产权,承接后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册职工先办理解除合同,领取安置费,然后由转制后重组企业实行双向选择就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财政专户暂借10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职工安置。是年,全县福利生产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达历年最高水平,年度平均工资达5900元,参加养老保险率达98%。在改革的同时,加强政策指导,进行规范管理,把好质量关,37家企业通过年检年审,合格率100%。
  2001年,福利企业抓住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政策优势,重视技改投入和技术创新,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努力拓展市场销路,全县福利生产稳步发展,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福利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大回报社会的力度,累计资助社会慈善事业、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已达190余万元。通过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先后对县桥头胡福利厂和县福星福利厂进行转制。开展创建“示范福利企业”活动,带动全县福利企业向更高的标准发展。随着宁海县福利生产的稳步、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代表福利企业利益、反映福利企业心声的群众性团体组织,以便在福利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架起桥梁,发挥纽带和助手作用,促进交流和发展。经过几个月的精心准备,12月成立了宁海县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2004年12月14日,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年检年审。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有10条标准,经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才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减免税,享受税收优惠。为确保福利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质量,进一步端正福利企业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宁海县34家福利企业与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签订规范化管理工作责任书,标志着宁海县福利企业进入规范化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福利企业要全面建立和健全福利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网络,严格按10项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上岗出勤率、权益保障、档案管理,及企业财务统计、安全生产、回报社会等方面的主要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责任书还规定了奖惩办法。
  2005年,宁海县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召开了第二届代表大会。宁海县福利工业生产2005年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良好。福利企业已形成了以金属加工、五金化工、电子电器、塑料制品、针织服装、包装印刷等为主的规模生产。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已达21家,总数比上年有所增加,销售收入达70498万元,已占全县福利企业销售总额的95%以上,成为重点主导骨干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年人均投保额为3200元,同比增加23.1%;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年人均工资达11000余元,同比增加7.8%;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2006年,举办首期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电脑知识培训班,开展全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07年,加强福利企业管理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完善试点工作。处理好原福利厂转制资产遗留问题,促进福利生产稳定发展。
  自1986年以来,全县福利企业生产工业产值、销售收入、利润逐年增加,不断创下新高,具体情况参阅下表。
  附:
  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和生产开发性的特殊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而又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和智力残疾者。其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税务、工商行政、财政、劳动、经济、计划、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二)有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工种、岗位等具体措施和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非生产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七条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社会福利企业应由民政直属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办单位,并由民政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更名、歇业等情况时,须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并由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因更名、合并、分立等原因使原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变更的,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因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使原社会福利企业终止营业或新成立的企业不具备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由市民政注销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程序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退、减、免税等待遇。
  第十条 银行在社会福利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贷款等方面应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工商行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研究、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提供正常劳动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支付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社会福利企业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劳保、福利等方面,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四条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做到残疾人职工与残疾人职工比较择优上岗。优化组合后富余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和主办单位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开除残疾人职工,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市或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辞退残疾人职工,应当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市或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将国家对其退、减、免税列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单独列账,实行专项管理。
  退、减、免税金主要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补充流动资金;也可少量用于企业残疾人职工集体福利等。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纳入地方行业规划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可从其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退、减、免税中提取10%,建立本级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此项基金专户储存,有偿使用,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并由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九条 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可按销售收入5‰的标准向所属的社会福利企业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由县(市)、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其中自留85%,上交市民政局15%,分级使用。
  管理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民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年检认证标准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经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同时可申请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及场地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经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逾期不改的,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一)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二)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非生产人员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2%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涉及税务的问题,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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