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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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容、救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137-1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收容遣送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2003年国务院废止了旧办法,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宁海县根据上级要求建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加强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实施了医疗救治工作。
关键词: 宁海县 社会福利 收容救助

内容

收容遣送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收容遣送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是1982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所确立。收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一种以“社会救助”面目出现的“福利性”法规,但是,其中隐含“维护城市形象”的真实目的。改革开放后,流浪乞讨人员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真正因生活困难、无家可归而流浪乞讨的人员数量大大减少,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者、精神病人、因家庭纠纷出走的妇女、逃学儿童、以上访为名在外游荡的人员比例不断上升,还有一些是劳教劳改释放、逃跑以及有偷窃诈骗流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收容遣送工作已从过去单纯的“救济型”转化为以“行政管理型”为主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2年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以及“三证”不全(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
  1997年,宁波市制定并实施《收容遣送条例》,对收容、接收、审查、救助、管理、教育、遣送等工作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手续,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
  2001年,外来人口日益增多,流浪行乞人员也相对增多。鉴于这种情况,县民政局向县人民政府要求,建立宁海县收容遣送站。
  2002年3月25日,宁海县编委批复,同意建立收容遣送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与国务院新办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12月,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完善宁波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了指导性意见。7月23日,民政部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11月28日,县编委批复将“宁海县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宁海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2004年2月4日,宁海县召开镇乡(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建设工作会议,为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宁海县各镇乡街道将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自后,宁海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得到加强,每年年累计救助400余人次以上,确保他们及时返回家乡。
  2007年,县民政局建立了宁海县救助站,并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全面实施流浪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和其他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强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要求必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二是临时性救助原则;三是政府、社会、家庭责任有机结合原则。对于因生活无着而陷入生存危机、生命安全面临威胁的群众,要强调“救”的含义,特别是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救助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保护性救助,这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的责任感,说明生存权利是压倒性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都要求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要果断决定,及时救助。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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