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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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5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会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3
页码: 121-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年来,宁海县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额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相关政策,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关键词: 宁海县 社会救济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城市贫民除发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外,同时给予必要的救济。救济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把农村社会救济列为重要工作,50年代中期起,农村社会救济逐步形成救济困难户、供养五保户、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三种固定形式。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宁海县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提前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在人民群众总体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需要政府直接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也有所增加。
  民政工作所涉及的城乡社会保障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主要保障对象是城乡的弱势群体,包括城乡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贫病医疗救助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宁海县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尤其是1996年城镇低保制度的建立、1998年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行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2月,宁海县成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光宪,办公室主任郑有荣,成员单位数5个,乡镇、街道救助机构20个,配备相应人员42名。
  社会保障具有“面广、量大、救济类型多”、“长期救济与临时救济、突发性救济和经常性救济相结合”等特点。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以社会临时救济为主,操作简单,透明度不高。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城乡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建立并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同扶助贫困、医疗救助、五保集中供养、其他人员救济、自然灾害救济等结合起来构成了宁海县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分类施保是指在对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补差的生活补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因重大疾病、慢性疾病、重度残疾、年老等原因在生活自理方面有困难的低保对象提高其保障水平的行政措施。为了让困难群众安居乐业,宁海县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筑牢社会救助体系基础性“防线”,宁海县实施城乡低保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年来,已4次调高低保标准,其中城镇人均低保金额已由最初的120元增加到现在的300元,农村人均低保金额已由最初的60元增加到现在的180元,已形成“纵到底,横到边”,覆盖全县城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实现“应保尽保”,农村居民也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保只保障“人人无饥寒”,它既不是福利,更不是劳保,它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的一项生存权的保障形式。
  1996年4月6日至9日,宁海县低保工作通过省级达标审核。遵照省民政厅要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村(居)民;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低而生活困难的居民;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能就业,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由于灾害等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村(居)民,进行被调查家庭户主本人的情况、家庭其他人员的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及困难程度等调查摸底工作。为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制订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供可靠的依据。
  1997年,为完善社会救济机制,保障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保证农村低收入贫困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宁海县开始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里提出,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明确要求各镇乡年度财政预算必须首先安排低保资金到位。
  1998年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在全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投入资金80万元,有2356户3750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城镇居民低保月标准为120元,农村居民低保月标准为60元,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1999年,为了对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对19个镇(乡)作了重新调查摸底,并对原有低保户进行全面核查,停发139户256人,新增656户1098人,调整41户68人,从而纠正错误,拓宽低保面。是年,全县城镇低保户有53户98人,年补助金额7.8万元;农村低保户2713户4401人,年补助金额111万元。对626户病贫特困户、低保户补助26万元。同时,按上级文件精神将宁海县4775名社救定补对象的补助标准提高30%,月增加额为25793元,总计154758元。
  2000年,对全县低保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原低保户,停发208户412人,新增288户415人;同时调整了67户98人的低保标准。全县城镇低保户有84户113人,全年补助金额16.7万元;农村低保户有2796户4394人,全年补助金额127.63万元(其中县级负担57万元,镇乡、村二级负担70.63万元)。
  2001年,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宁海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海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办法》。全县已有3145户4901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城镇居民123户192人,农村村民3022户4709人。年支出保障金187万元,其中城镇居民保障金23万元,农村村民保障金164万元;县级负担72万元,镇乡、村二级负担92万元。
  2002年,是完善低保制度调查研究年,县民政局要求各镇乡综合以往调研方式、方法,认真制订调研方案。选择2~3个村和1~2个社区,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总结分析低保工作实际情况及群众对低保制度的实际要求和愿望,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修正完善的意见。全县享受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已有11246人,比上年增加了127%,农村对象增加129%,用于农村对象的保障金增加212%。城镇居民低保月标准提高到190元,农村居民低保月标准提高到100元。是年,全县共安排低保资金550万元,并且全部到位。并发文规定,凡享受宁海县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惠给予日常生活用水、用电扶助,实行定额补贴。
  2003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49%。政府财政安排低保资金850万元,使全县14977名困难群众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为鼓励低保对象生产自救,早日摆脱困境,县里还完善低保优惠扶助政策,以增强他们的“造血”能力。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以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同时还给予税收、医疗、教育、文化、司法等方面的优待。9月17日,县人民政府发文,决定从9月1日起,对农村“三无”对象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到100元/月。
  2004年3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各级党委、政府把缓解群众的生活困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继1996年7月5日《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2000年10月30日《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84号)之后,为适应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形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宁波市政府又重新修订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低保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同时,对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及低保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不予受理、暂缓受理、已享受的应予停止享受的20类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力求救助公平原则。宁海县人民政府决定从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月人均190元提高到2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20元。全县新增低保对象2160人,停发2250人,共纳入低保15128人,发放低保金890万元。对1561户住房困难户实施建房救助。落实大病医疗救助金60万元,救助农村特困家庭340户。
  2005年1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宁海县筑起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在巩固“应保尽保”的前提下,低保动态管理得到加强,实际补差有了提高。全县15378人纳入低保,新增低保对象1677人,支出保障金967万元;城镇居民人均月补差达111元,农村居民人均月补差达55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和10%。对2022户住房困难户实施建房救助。落实大病医疗救助金121.41万元,救助农村特困人员315人。因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带来的日常消费负担,为减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宁海县将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县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下岗失业、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补贴标准:给予城乡居民低保对象一个月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即城镇居民低保对象按人均210元标准补贴;农村居民低保对象按人均120元标准补贴。《特困职工证》持有人员按人均150元标准补贴,其他特困家庭按每户200元标准补贴。此项补救截止到2005年1月底。补贴资金:城镇居民低保对象、《特困职工证》持有人员及其他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全额由县财政负担;农村居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60%,其余由镇乡(街道)承担。2005年起,宁海“慈善安居工程”的救助范围扩大到低保和低保边缘无房、危房户,当年解决了52户。为了切实解决低保动态管理存在着“进易出难”的问题,宁海县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开展正常性排摸,摸清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等基本情况;二是建立监督机制,要求纳入低保的家庭必须经过公开公示,把好进口关。同时,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核查、公示监督、群众评判等途径,加强后期管理,对超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让群众了解低保政策。
  2006年,在努力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的同时,宁海县继续致力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13200人纳入低保,支出保障金1060万元;新增低保对象1110人,停发3394人,调整5383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同时,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也将从10月起有所提高,城镇、农村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分别提高到每月270元、160元。同时,低保对象实际补助额度也不断提高,实际补助标准提高,城镇居民人均月补助标准达111元,农村居民人均月补助标准达68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和24%。
  2007年,投资10余万元为各个镇乡(街道)配备了专用电脑,开发了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软件,初步建成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低保动态管理得到加强,保障水平有了提高,全县12033人纳入低保,支出保障金1370万元;实际补助额度提高,城镇居民人均月补助额达152元,农村居民人均月补助额达98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和44%,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为12名患白内障的低保对象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2008年,城镇居民低保月标准由27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居民低保月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0元。全年下拨低保金1911万元,补助低保对象12000人,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500万元。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在困惑中徘徊,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座谈会”,确定以一些发达地区为试点,并在这些地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2年1月方案开始实施,后来在各地全面推广。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切实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转变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为此,宁海县从1995年建立了宁海县农村社会保险处,配备人员,参加宁波市里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班,起草下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开始着手建立县、镇(乡)、村三级农民参保网络和一支为农民参保服务的队伍,积极引导农民参保,参保人数逐年递增。
  1995年5月19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宁海县社会养老于6月至7月先后在前童镇、西店镇开展农保试点工作,由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收取保费120余万元,达到预期的目的。11月中旬,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农保工作纳入“路教”的重要内容,在全县全面推开;11月13日,民政局举办为期两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骨干培训班,全县各镇乡的农村社会保险所所长、业务专管员近40人参加培训;各镇乡成立农保领导小组,出台农保实施细则;当年收取保费突破800万元大关;是年,宁海县农村社会保险处被省民政厅评为农保工作三等奖。
  1997年9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县老区办《关于脱贫工作情况的汇报》、县民政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
  1999年10月18日,经县编委批准,县农村社会保险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001年,农保处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防范措施,积极解决存款纠纷,努力挽回损失。做好农保资料的电脑输入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确保资料完整、数据准确,为移交工作做好准备。截至10月底,收缴保费11万元,农保基金累计1900多万元。
  2002年,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6.8万人,职工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人数分别为3.52万人和3.41万人,基金收缴率分别为99%和12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6%。
  2003年全县职工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人数分别为3.78万人和3.42万人,有3.66万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6.49万人。5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决定把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这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快城市化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确保工作平稳运行,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2004年,民政局下属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应机构、编制及人员按有关规定,成建制划归宁海劳动保障部门。
  三、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对象指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三无”、“五保”老人,即无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人。他们是农村最困难、最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切实做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是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具有宁海县农村常住户口,“三无”、“五保”和未成年人实行农村五保供养,按《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五保供养手续。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五保对象,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标准按照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其服务内容与标准有:
  1.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
  2.指导监督各镇乡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通过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未成年人还保障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3.协助各镇乡搞好五保费用村提留或者镇乡统筹,妥善安排五保对象的生活。
  4.帮助各镇乡办好敬老院,积极提倡集体供养,不断提高五保对象入院率。
  5.每年两次走访敬老院指导改进工作,抓好典型创建窗口单位,推广典型经验,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人服务中心。
  五保供养分为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居家散养两种方式。集中供养主要以供养对象自愿进入国办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和社会办老年福利设施为主,这是五保供养的主要方式;居家散养则是不愿进入福利机构或是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入福利机构供养的一种方式。集中供养率体现了一个地区五保供养工作的进展情况。
  据1986年统计,全县有“五保”人员811户883人。宁海县民政局、共青团委、妇联联合发文,要求各镇乡民政助理、团委、妇联等,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委的五保政策,促进敬老养老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春节期间,在当地的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开展看望慰问五保户、城镇孤老活动。
  1987年,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采用不同方式实行五保统筹。7月底,首先在岔路乡进行贯彻条例试点调查。通过调查,制定供养方案,基本口粮及柴草由村负责,乡每年拿出2000元左右,给五保老人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是年,有4个镇(乡)五保供养采取了“镇(乡)统筹,分级管理”。
  1988年,五保统筹工作在大佳何、岔路等乡试点后,总结推广其经验,先后有峡山、山水、大蔡、深甽、王爱、白溪、青珠、长街、黄坛、城关等12个镇(乡)实行五保统筹,供养标准基本达到当地人均收入的一半以上,最低标准不低于200元。
  1991年12月,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村委会被省民政厅评为“浙江省五保工作先进单位”。
  199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自是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供养标准应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一般不低于所在镇乡上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新增敬老院老人68人。
  1998年,在各镇乡敬老院集中供养的老人已达222人,供养标准年人均达1500元,比上年增长了15%,分散供养的老人达900~1000元。县社会综合福利院,有入院老人75名(平均年龄75岁,最高年龄92岁),孤儿6名。
  1999年,全县13所重点敬老院的生活供养标准提高10%,并拨款8万元用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生活补助;进一步核查了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的情况,对基本生活特殊困难的对象给予定补,使他们的年人均生活费保持在1000~1200元之间,从而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2000年,搞好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的定期补助工作,使他们的年人均生活费提高到1500~2000元。向全县13所重点敬老院拨款8.3万元,用于生活补助,使集中供养的老人年人均生活费提高15%;县社会综合福利院各部门实行轮岗制,提高了职工的工作能力。居住老人、残孤儿童达100人。接收弃婴11人,送养20人,其中7名为残疾儿童。“六一”期间,民政局慰问了宁海县迪智学校学生、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宁海县社会综合福利院25名弃婴,送去大家庭的温暖。
  2001年,随着集体经济的衰弱、土地保障功能的严重弱化,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已经从集体福利事业转化为农村社会救助的范畴。为解决五保供养经费不足的问题,是年起,宁海县开始对五保人员实行“双保制”,即五保统筹与低保补助相结合,乡镇、村五保统筹一部分,标准是当地居民上年纯收入的60%左右,部分欠发达地区不足部分再以农村低保补给,从而保证五保人员的生活高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在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资金的原渠道已出现新情况,各地财政要按照上级的通知要求,重视五保供养资金的预算安排,五保供养与发展变化的实际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一是村级集体经济有承担能力的,继续承担一部分,二是乡镇财政安排一部分,三是县(市)、区财政解决不足部分,其标准是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60%。在浙江省政府提出五保集中供养的措施后,切实解决好集中供养的资金问题。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从发展的角度,考虑资金安排,像保障城镇“三无”对象一样,重视保障农村“五保”人员的生活。分别给5所重点敬老院拨款8.1万元,提高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的生活费。为保证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提高其供养标准,使他们的生活费达2000元,比上年增加15%,县社会综合福利院按照“狠抓内部管理,充实服务理念,规范各项工作”的思路,搞好各项服务工作。居住老人、残孤儿童有99人。全年共接收入院老人43人,办理出院老人36人,接收残孤儿童8人,送养6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成立“园丁社区老年服务站”,推出一系列老年服务项目。
  2002年年末,全县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18所,床位815张,共收养738人。
  2003年,宁海县现有农村五保老人1552人,其中依靠亲友可以自理的约占总人数的30%,需要供养的约占总人数的70%。此前,能享受到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还不到总人数的15%。为切实解决税费改革后出现的农村五保供养问题,6月24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意见》,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社会参与、镇(乡)实施、敬老院承办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体系。为此,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乡签订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目标管理责任书,设立了五保供养专项资金,决定投资300万元改扩建10所敬老院,并鼓励适度规模办院,对集中供养50人以上的敬老院,在建设经费上按入住五保老人人均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全县有15119人纳入低保,3700名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低保补助终身制,将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100元。年末全县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20所,床位1115张,共收养731人,新增床位300张,集中供养700名农村五保老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5%。
  2004年,宁海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五保老人1446户1552人。其中办理五保供养协议或五保供养证的有651户660人,占五保对象的45%。在还未办理五保供养协议或五保供养证的老人中,迫切需要落实五保政策待遇的占总人数的35%。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目标,结合宁海的实际,明确责任,分组负担,建立稳定可行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相对集中的规模办院机制;全面调查,摸清底细,建立严格的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实施、敬老院承办的五保供养管理体制。把“‘三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5%”这项工作纳入实事工程范畴,采取“民建公助”建设和改善敬老院、福利院的方法,并拨出专项资金。宁海县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补助,全县投入资金1000万元。全县共有五保户800余人,分布在各个街道、镇乡。新建规范化敬老院11所,年末全县社会福利院、敬老院14所,床位1533张,集中供养五保老人645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85%。
  2005年年末,全县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14所,床位1570张,全县18个镇乡(街道)733位“五保”老人中,已集中供养667位,集中供养率首次突破九成,已达91%。
  2006年,积极探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的新思路,创新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强力推进镇(乡)敬老院建设,让“五保”老人充分享受居有其室、食有其源、乐有其所的幸福生活。年末,全县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14所,床位1700张,集中供养五保老人675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92%。自2003年市政府提出“力争2年内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5%”的工作目标以来,宁海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大力开展敬老院、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被评为“宁波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宁海县深甽镇敬老院、长街镇敬老院被评为“宁波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先进敬老院”;宁海县民政局张普明、陈国飞、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严久盛、宁海县一市镇人民政府娄林维、宁海县前童镇敬老院葛连全被评为“宁波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先进个人”。
  2007年,全县集中供养五保老人715人,集中供养率达92.3%。深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新增福利床位160张,托养社会老人170人,福利机构床位数年增长12%以上。
  2008年,深入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全县集中供养五保老人733人(含户院挂钩人数),集中供养率为92.3%。
  四、病贫与困难救济
  1986年,对226户社会贫困户,发放贫病减免救济经费30163元。为表彰扶持农村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治穷致富,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浙江省民政厅授予宁海县电视机配件厂陈小金、麻山乡山后村麻桂花“1986年度扶贫扶优先进个人”称号。
  1987年,共青团浙江省委民政厅授予宁海县城郊乡严林村团支部“浙江省农村青年扶贫帮困先进集体”称号。
  1989年,走访调查全县“三光户”378户,对建房特困户再次进行补助,下拨建房资金2.18万元,计41户;每户再补助水泥1吨、钢材150公斤。
  1991年,办理188户贫病减免手续,合计36025元。走访调查28处火灾户,解决救济款5万元。
  1993年,对231户困难户因病补助4.8万元,对特困户救济、五保户病故补助110人,计1.8万元。
  1994年,对204户困难户因病补助4.6万元,对特困户救济、五保户病故补助102人,计2.3万元。
  1995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对全县部分的“三老”人员、特困户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对560名贫困户、五保户因病补助与临时救济经费达11.6万元;发放扶贫周转金16万元,回收18万元;扶贫360户,脱贫70户,扶持经济实体24个。
  1996年,对420名特困户、贫困户、五保户因病补助与临时性救济9.6万元。
  1997年,对480户特困户、贫困户、五保户因病补助与临时救济11.18万元.
  1998年对210名病贫特困户补助9.8万元。下拨资金7.5万元用于285名特困户、五保户等补助。对全县130名精减职工和40%精减职工进行了清理核实,每人每月提高了补助标准55元。共有3860户12300余人特困户、重灾户、五保户、困难军烈属得到救济。
  2000年,给予200人贫困户医疗补助13.6万元;下拨7.2万元补助198人特困户、五保户及无名尸体的安葬费用。
  2001年,做好冬春救济工作,得到救济的特困户、重灾户、五保户和困难的军烈属达5000多人次。
  2002年,得到救济群众达3500人次。县慈善总会开展了“慈善一日捐”等活动,慈善资金累计达1000余万元,是年共救济2270户(人)87.2万元。县政府要求各镇乡、县直属各单位在春节期间广泛开展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活动,县民政局高度重视落实扶持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003年,落实大病医疗救助金50万元。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集救灾资金240万元,对1561户住房困难户实施建房救助。落实大病医疗救助金60万元,救助农村特困家庭340户。
  2005年,宁海县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确保农村困难人员也能享受合作医疗,规定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资助。资助对象和标准如下:1.凡持有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签订供养协议)的农村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按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上年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承担已超过年收入并影响生活的困难家庭,其家庭参保成员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3.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年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村和个人负担部分50%的补助。据统计,截至6月底,本县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各类困难人员有76068人,其中16258人享受到全额补助,59810人享受到50%的补助。
  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是浙江省出台的首个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对于宁波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5月30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召开。宁海实行“慈善安居工程”,县慈善总会计划救助64户,3年共计支出善款101万元,惠及101户。其救助标准是:住房重建每户救助上万元,住房修理每户救助6000元。受助户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村则根据自己的能力,或出钱,或贴工,或提供材料,以不同形式予以补助。7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宁海县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实施低保分类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对35名适宜白内障手术的五保对象及低保家庭成员实施复明手术。
  2007年8月27日,县政府出台《宁海县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生活、生产、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司法等各项救助政策。
  2008年,县政府先后出台《宁海县医疗救助办法》和《宁海县医疗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宁海县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关系,初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协作、社会参与的医疗救助管理新格局。为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体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暂时性困难,决定拨给镇乡(街道)“365关爱行动”救助资金。具体分配情况见下表。
  同年,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关于原桑洲坑道公司和麻山工程队矽肺病患者帮困助医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下拨2008年度矽肺病患者医疗补助经费。具体分配情况见下表。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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