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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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3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70-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逐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进行了残疾军人等级套改和换证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抗战时期入伍老同志的医疗保障,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服务。
关键词: 宁海县 双拥优抚

内容

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对革命残疾人员,他们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应该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尊重和抚恤。
  1986年,全县187户烈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102人,人均24.65元。是年,先后将一次抚恤金标准改为:革命烈士按其死亡时工资标准的40个月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按其死亡时工资标准20个月计发;病故人员按其死亡时工资标准10个月计发;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义务兵、志愿兵、部队在编职工及军校学员,均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计发;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0。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分别发给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8月,调整定期抚恤标准,每个档次提高10元。是年,县财政拨出资金22万元作专款,用于烈属定补。原定补40户51人,月定补金1594元,现提高到1884元,月增240元;病故军人家属28户42人,月定补金1240元,提高到141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3户5人,月定补金160元,提高到185元。至今,逐年提高定期抚恤标准。具体情况见下表。
  1990年,根据民政部关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决定和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厅(局)关于换证工作的意见,宁海县从6月开始换证,8月结束。宁海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216名,其中有革命伤残军人208人,国家工作人员4人,民兵4人;在乡50人,在职166人;一等2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61人,三等乙级15人。除1人因经济犯罪判刑未换证外,已换证215人,换证率达99.54%。
  1993年8月,宁波市民政局、财税局下发《关于调整优抚和社救对象抚恤金、定补和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1994年,走访调查100个行政村205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一等伤残军人、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伍(孤老)的重点优抚对象,掌握这些老同志的身体、生活情况,拨出5.4万元经费,缓解重点优抚对象的“治病难”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根据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宁海县对部分优抚对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提高项目为革命伤残人员(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为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按在乡(在职)、伤残等级、伤残性质不同,提高60元/年至1560元/年不等;三属定期抚恤金按属别和城乡别,提高30元/月至90元/月不等。
  2004年10月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作了改变,因此新版伤残证书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这部分人员统称在职残疾军人,即指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但未办转在乡审批手续的残疾军人。宁海县共有206名残疾军人,其中在职军人91名。另外在乡及在职转在乡的有115人,优抚金标准已于7月起大幅度提高。
  五级因公残疾的,其年保健金标准由原来的790元提高到现在的5040元;六级因战残疾的,由原来的680元提高到现在的4480元,六级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660元提高到现在的4200元,六级因病残疾的,由原来的650元提高到现在的3600元;七级因战残疾的,由原来的510元提高到现在的3360元,七级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490元提高到现在的3000元;八级因战残疾的,由原来的430元提高到现在的2240元,八级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420元提高到现在的1920元。全年增加额共计207060元,同比增长461.16%。
  2005年,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厅统一安排,宁海县于3月1日至3月15日,对全县残疾军人统一进行套改换证,即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按照新的等级标准进行套改,并重新核发残疾等级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依照《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规定,伤残等级由原四等六级套改成新施行的一至十级。全县共有211名伤残军人完成伤残等级套改,宁海县共有残疾军人2381人,已完成换证2302人,其中残疾军人2263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人,人民警察8人,民兵民工11人。新式证件已基本发放到伤残军人手中。宁海县人民政府出台新政策,建立宁海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定以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残疾人员年抚恤补助优待标准。
  2006年,县民政局积极做好残疾军人下岗再就业工作。对全县涉军优抚安置对象展开调查,并建立相关数据信息库,开展重点优抚对象数据更新,做好2005年冬季退伍残疾军人换证数据录入存档工作及全县26名带病回乡精神病退伍军人评残工作。探索创制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了“以财政投入为主,分类别、定起点、上封顶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确定以财政投入为经费主要来源,对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等医疗费开支过大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的办法。做好抗战时期入伍老同志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文件,及时地与劳动医疗保险中心协调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并及时出台他们的医疗保障办法,使抗日战争老同志感到满意。
  现役军人死亡后,为保障其直系亲属生活,除当地群众和社会给予优待外,国家给以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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