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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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3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66-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优抚工作是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工作。宁海县通过完善优抚法制化建设、提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推行养老保险等措施,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关键词: 宁海县 双拥优抚

内容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10月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作了改变:
  一、新《条例》中,将原来的“革命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目前,对伤残军人的称谓有三种:一是宪法所称的“残废军人”;二是国防法所称的“残疾军人”;三是兵役法和原《条例》所称的“伤残军人”。“残废军人”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事实上广大残疾军人是“残”而不“废”。改用“伤残”虽然前进了一步,但含义不全,不能包括因病致残的军人。
  二、将原来的“复员退伍军人”分开表述,即“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为这两类对象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分开表述后既明确又便于把握。
  三、将原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家属”改为“遗属”。“家属”一词含义不够准确,用“遗属”替代“家属”更符合法律用语规范。本志按历史称呼沿用。
  优待制度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优待工作是我国优抚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优抚工作的重要角色。由于农村经济制度改革,优待形式也随之有所改变。1984年起,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对农村义务兵普遍实行乡统筹平衡优待办法。基本上采用按人口分配负担,少数按人口、土地相结合分配负担。宁海县已全部建立了以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复员退伍军人(简称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为载体的优抚保障体系。优抚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优抚整体保障水平得到提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逐步缓解。优待金统筹也由镇(乡)统筹过渡到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优待标准大幅度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青年参军入伍、保卫祖国的积极性。
  现役军人死亡后,为保障其直系亲属生活,除当地群众和社会给予优待外,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1986年8月,宁海县人民政府6号文件规定,贯彻征优结合。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要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优待金从镇(乡)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一半,县政府补助一半。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以镇(乡)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各镇(乡)每年征兵时一次性确定,年底前兑现到户。是年,全县义务兵优待共902户,户均为280.80元,比1985年提高15%。是年,在乡957名老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时入伍的有10人,定补10人,补面达100%,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有346人,定补315人,补面91%;建国后入伍的有601人,定补270人,补面44%。总补面达62.17%。月定补金额10223元,月人均17.79元。
  1986年至2008年,优待总金额、户平均金额逐年提高,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1987年,为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努力工作,对现役军人普遍推行乡统筹优待,同时还规定凡在部队服役当年受嘉奖、立功者分别按不同奖励优待标准当年兑现。当年有5人收到部队立功通知书,奖励优待都得到及时兑现。是年,县民政局也被市政府授予“优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989年,在县人武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配合下,从实际出发,探索拥军优属的新路子,积极搞好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8月,经过试点,在全县铺开。用了两个月时间,对全县699名农村籍义务兵办理了养老金保险手续,共投入资金28万元,保险率达应保数100%。1991年,根据《义务兵优待条例》的精神,全县对750名义务兵实行了养老保险。是年,有14名宁海籍军人荣立三等功,并给有关镇(乡)和单位发送了喜报,及时兑现奖励优待。
  1992年,宁波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军分区联合授予桑洲镇葛启思、深甽镇俞申满、桥头胡镇胡志荣、双峰乡俞三星“市优抚对象先进个人”称号。
  1993年,起草出台《宁海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民政局编写《民政工作政策汇编》(优抚安置)100册。
  1996年,制定下发《宁海县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优抚对象“三难”(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情况普查活动。摸清了重点优抚对象“三难”基本情况,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以“老、弱、病、残”为主体的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及早得到较好的解决。是年,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换发了优抚对象的优待证2193本。
  1999年,重新调查核实各类优抚对象,并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提高了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着眼于缓解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并重点解决“老功臣”们的“住房难”问题。此项工作也得到县人民政府的重视,不但解决配套资金23.4万元,而且多次召开动员督促会,要求各镇(乡)逐村逐户予以落实。至此宁海县已建解困房117间共3510平方米,基本上解决“老功臣”们的“住房难”问题。同时,宁海县社会各界也积极行动纷纷开展与重点优抚对象结对子活动,主动为“老功臣”们排忧解难,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001年,顺利完成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登记在册的重点优抚对象1452人,其中“三属”145人,伤残军人211人,在乡老复员军人52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享受定补)569人。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的提高工作,全县共有1224人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得到提高,共增加经费35.2万元。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做好慰问疗养等工作。
  2002年春节期间,对17个镇乡600余位老复员军人、“三属”、在乡伤残军人进行了一次普遍的慰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在乡、在职复退军人,拨出专项资金7万余元,县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走访慰问;与县慈善总会联合慰问全县60名生活困难优抚对象,拨出资金3万元。1月,县民政局周岳龙被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评为“市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先进个人”。4月23日至8月初,为迎接建军75周年,对全县2001年优抚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优待款的提高和兑现,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调研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起草相关实施办法。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下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14万元,缓解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2003年3月18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宁海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
  2005年,宁海县共有优抚对象2.8万余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近1200人。宁海县人民政府出台新政策,建立宁海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定以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三属”和残疾人员年抚恤补助优待标准。抚恤标准由原先的人均722元/月,提高到现在的877元/月,人均提幅达155元/月。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以宁海县上年农均收入为基数,按不同类别不同比例确定,最高补助738元/月,占农均128%,最低补助356元/月,占农均70%。烈属由人均536元/月提高到62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由人均527元/月提高到585元/月,病故军人家属由人均476元/月提高到534元/月。这次优抚金标准提高的有744人,增加总金额598411元。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结合本县实际,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重点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其一定数额(不同类别相对应的封顶金额亦不同)。烈属给予实际支付医药费50%的补助,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给予实际支付医药费40%的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医药费以实际支付300元为补助起点,超出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
  2006年,做好优抚安置对象的稳控工作,积极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就业、医疗等问题,全面掌握优抚安置对象的思想动态,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发放抚恤补助经费1100余万元,发放医疗及生活困难补助费35万元。
  2007年,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强化依法优抚,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抚恤补助标准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足额兑现;积极推进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属”子女列入定恤和不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有工作的残疾军人生活水平低于享受抚恤标准给予补差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及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2008年,出台《宁海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宁海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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