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双拥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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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3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双拥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4
页码: 61-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双拥优抚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服务细则、双拥慰问、优抚、抚恤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双拥优抚

内容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义务兵家属优待推行以乡统筹,将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城镇也普遍实行优待;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等的生活补助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扩大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面,各种优待抚恤标准,多次进行调整和提高,并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退伍安置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政策;同时改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居住环境,投入上百万元用于县干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的落实;配合开展“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为褒扬先烈,教育后人,分别编纂革命烈士英名录,兴建、修建烈士墓、碑、纪念亭、纪念馆和烈士陵园。
  第一节 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复员退伍军人。
  二、服务内容
  开展本县驻军的拥军慰问、军警民共建活动;审核拟报本县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烈申请;审核拟报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申请;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的补(换)发;检查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核与发放;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的管理与发放;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
  第二节 双拥慰问
  宁海县有着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每年“八一”期间、春节前后,县四套班子领导都要亲自走访慰问各驻军单位和重点优抚对象,召开军政座谈会,突出“双拥”宣传教育和举办军民联欢活动,大力弘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不断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对于部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尽最大可能给予解决。
  1986年,为了搞好新春拥军优属工作,县府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驻军的实际问题逐个进行研究,并当场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解决。如驻军长街海军部队生猪饲料供应、青珠哨所道路、一中队吃水困难等一一予以帮助解决;另外在春节前夕,由县财政补贴3.6万元,为驻军部队、全县残疾军人、军烈属,发票优惠供应鱼、肉,还专门为驻军部队每人增加节日香烟。除对现役义务兵立功受奖人员实行奖励优待外,还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荣立战功人员和家庭的突出困难,想方设法帮助解决。
  1987年,宁海县拥军优属工作主要是围绕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展开的。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两次深入驻军部队、边防哨所征求意见,对部队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在县领导带领下,普遍走访、检查军烈属,残疾、老复员军人住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宣传部门搜集拍摄了一组反映全县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军民团结奋斗的照片150余幅,分别在城乡展览,干部、群众深受教育。是年,西店镇双山村荣获“浙江省拥军优属先进集体”称号。
  1988年4月17日,宁海县率先创办全国第一所地方少年军校,开展对青少年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国防教育,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的肯定和推广。
  1989年,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慰问驻宁部队和9户参加北京戒严部队官兵家属,并送去慰问品。县民政局、县团委、县妇联、县文广局、县棉纺厂等单位联合举办庆祝“八一”联欢晚会。
  1991年9月,宁波市召开双拥表彰大会,宁海县长街镇被认定为“双拥模范镇(乡)(街道)”,宁海县棉纺厂被认定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1992年,宁海县制定了《拥军优属模范县实施规划》和《双拥模范单位标准》。自创建“双拥模范县”以来,全县双拥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自觉地把双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热情关心、支持部队,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部队排忧解难,为军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12月,宁波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军分区联合命名了第二批双拥模范镇(乡)、街道,宁海县城关镇榜上有名;长街镇郑禄铭、茶院乡王小青被评为“市拥军优属先进个人”。
  1993年,县民政局开展“纪念延安双拥活动五十周年”活动,召开军政团拜会,走访慰问驻宁部队,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部队安装卫星接收天线,送去彩电、电风扇等。县邮电局以优惠2000元的价格为长街海军部队安装一门国内自动直拨电话;12月,宁波军分区命名第三批双拥模范镇(乡)、街道,宁海县强蛟镇榜上有名;宁海县民政局周岳龙被评为“1993年度市双拥先进个人”。
  1994年,县民政局积极开展双拥活动,走访慰问驻宁官兵,拨出5万元资金,为部队维修营房,安装程控电话,增添文化生活设施;采取各种形式,召开拥军优属会议和退伍军人座谈会30多次;强蛟、城关两镇被宁波市命名为“双拥模范镇”;起草颁发《宁海县创建拥军优属模范县实施规划》、《宁海县创建拥军优属先进乡镇(单位)标准》。
  1995年,县民政局贯彻执行市民政局“抓宣传、抓基层、抓典型、抓法规;要有一个电视专题片、一个省级以上的宣传报道、一个专人负责工作、一个拥军优属基金、一个拥军新举措”的“四抓五个一”要求,努力强化拥军优属氛围和双拥意识,积极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不断把双拥工作提高到新水平。1月9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争创省拥军优属模范县暨春节拥军慰问大会。1月19日,宁海县军政座谈会召开。12月29日,宁海县国防教育、双拥工作座谈会召开。走访慰问部分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一等残军人,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伍(孤老)的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并为88名“三属”提高优抚标准,给8名抗日同志每人补助500元;积极开展争创省“拥军优属模范县”活动,逐步推进科技拥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长街镇被评为浙江省基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县、镇二级政府拨出5万余元资金,解决了实际困难。是年,城关镇、长街镇、强蛟镇被重新命名为市级双拥模范镇,其中长街镇被评为省基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宁海棉纺厂和长街村分别被评为宁波市拥军优属“十佳单位”和“十佳村”;城关镇袁宏望、长街镇郑禄铭被评为“宁波市拥军优属先进个人”。
  1996年,县民政局拨出经费,开辟宣传专栏,制作了“军地情”录像和十余块双拥宣传路牌,加大双拥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是年,宁海县被评为“宁波市拥军优属先进县”。
  1997年,春节期间,县领导率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先后到城关、长街、强蛟等地慰问解放军、武警部队、县人武部以及边防派出所的全体官兵。6月15日至9月28日,83011部队近400名官兵来宁海县进行海训,西店、强蛟镇主动腾出私房百余间,还免费为驻军接通水、电、闭路电视等,许多企业、个人还送去慰问品。8月1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0周年纪念日,为搞好这一纪念活动,县委与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纪念建军70周年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镇(乡)、各部门提前做好准备,抓住“八一”有利时机,充分利用一报二台的宣传导向作用,采用典型宣传和传统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造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掀起宁海县拥军优属热潮。“八一”期间,共有39个县直属单位、145个镇(乡)和企事业单位走访慰问驻军和83011部队海训大队,并送去价值23万余元的慰问品。纪念活动还通过召开建军70周年座谈会、庆“八一”军政座谈会、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0周年大会、举办“八一”军旗红文艺晚会,讴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辉煌历程,促进全县双拥工作的开展。是年,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宁海县个体劳动者协会被宁波市委、市政府、宁波军分区授予“市级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宁海县个体劳动者协会赖维能、长街镇人民政府郑禄铭、长街镇人民政府徐康明被授予“市拥军优属先进个人”称号。
  1998年,春节前后,县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走访慰问了宁海县驻军,切实解决驻军的实际问题,并送去价值8万元的慰问品。新华书店等单位积极拥军,给驻宁部队送去书籍等慰问品。同时,城关镇、长街镇、强蛟镇、西店镇等镇乡顺利通过市双拥办检查验收,被市人民政府、宁波军分区评为市级“双拥”模范镇。
  1999年,节日期间,宁海县拥军热潮此起彼伏,由县领导班子带队的慰问团和社会各界自发组织的慰问“大军”纷纷走访、慰问宁海县各驻军部队,并积极为驻军解决实际困难。部队在宁海县建设军用光缆期间,沿路各村纷纷免费提供就餐、洗衣、送水等服务。、前童镇岭南村妇女还自发组成“麦饼队”,每天送去600只麦饼。个私协会、电信局、新华书店、如意公司等单位每年都自发慰问驻宁官兵。宁海县双拥工作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宁海县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活动先进县”;浙江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授予宁海“浙江省征兵工作先进县”称号;城关镇、长街镇、强蛟镇被评为市级双拥模范镇,西店镇被评为市级拥军优属镇。
  2000年1月28日,宁海县被浙江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县”,郑金平被授予“双拥模范县长”。宁海县举行抗美援朝出国作战50周年座谈会,并对全县80名曾出国作战的在乡老志愿军人进行慰问,由县里支付慰问金2.57万元。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由市、县下拨经费8.4万元,解决21名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县人武部等4支驻宁部队与14家重点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同时司法系统与武警中队也签订“警民协定”,使军地双向支持、双向奉献逐步向纵深发展。节日期间,特别是“八一”期间,县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走访慰问驻宁部队官兵,为驻军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隆重举办大型拥军文艺晚会,社会各界也积极为驻军送温暖、办实事,掀起了一股拥军高潮。
  2001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7万元资金,作为驻宁部队的伙食补助,使部队官兵的伙食标准每人每天提高了1元;针对部队官兵看病难的问题,县人民政府从政策上给予部队官兵同地方行政干部一样的医疗待遇;各级政府还投入30余万元,解决长街海军雷达站的生活用水、环境绿化问题。节日期间,在县领导的亲自带头下,各镇乡、部门单位、群众纷纷走访慰问驻宁部队,不断掀起拥军热潮,提出了“科技拥军”、“绿色拥军”口号。在“八一”建军节,县领导为部队官兵现场办公,解决实际困难,向有关部队赠送电视机、影碟机、空调等物品。例如,当年酷暑,当县领导和双拥办同志了解到峡山缉私中队的舰艇上温度高达50多摄氏度,立即把空调送到部队,解决冬冷夏热的生活大难题。工商、城建、工行等共建单位使昔日荒山坡的长街雷达站绿树成阴。西店镇拨款8万元,修建成一条长250米、宽7米的通向当地驻扎部队营地的拥军路。
  2002年,双拥工作扎实到位。在“八一”期间,县领导还首次出县外慰问东海舰队官兵,送去慰问金5万元和价值1.1万元的慰问品,并对全县特困下岗老复员军人进行慰问,送去慰问金3.5万元。长街镇、明港镇组织28家企事业单位,向驻宁部队官兵赠送2万元多的慰问金;宁海工商分局、县个私协会分四路进行拥军活动,慰问品达到2万余元;供电部门出资2.6万元帮助营地官兵安装路灯;县工商联组织宁申包装、松鹤文具等九家企业慰问县消防大队,慰问金额2.6万元。是年,城关镇、西店镇、长街镇、强蛟镇荣获市级双拥模范镇(乡)称号。
  2003年,双拥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宁海县烟草局(公司)领导先后走访慰问了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边防派出所及长街香花山雷达站等驻宁部队官兵,代表该局(公司)干部职工向驻宁部队官兵们送去了节日的问候,并送上了慰问品及慰问金。该局(公司)用于慰问、支持驻宁部队等费用达6万余元,为推进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4年9月18日是全国第四个国防教育日。县委、县政府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以“勿忘国耻、强我国防”为主题,以知识竞赛、读书演讲、组织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和国防形势教育。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党政领导过“军事日”、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以及建设“平安宁海”等时机,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双拥宣传活动。
  2005年2月,县委、县政府赴宁波军分区慰问部队官兵,带去慰问费5万元。7月,又赴东海舰队慰问部队官兵,带去慰问费5万元。再加元旦、春节期间,社会各界走访慰问驻宁部队全体官兵,慰问金额近100万元。10月,为解决驻宁部队海上巡逻中队办公用房及岸上宿舍提供经费、房屋等。
  2006年,拥军慰问活动蓬勃开展。节日期间社会各界走访慰问驻宁部队全体官兵,送去慰问金达70余万元。宁波工商局宁海分局开辟“绿色通道”,凡是退伍军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强化帮扶意识,对办照手续不完善的退伍军人,耐心指导其补充完善;落实优惠政策,为退伍军人减免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管理费;发挥协会作用,积极联系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和推出就业岗位,接纳安置军嫂和退伍军人。
  2007年7月25日,全县双拥先进表彰大会暨庆祝建军80周年文艺晚会在宁海影都举行。浙江省军区政治部主任郭礼云少将,宁波军分区副政委杨耀奎大校,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孙志龙中校,浙江省军区政治部电教中心主任吴凤林上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戴霖军,县政协主席杨加和,县委副书记谢群华、徐光宪,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建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褚孟形,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严利江,县人武部部长张茂新等出席晚会,并为县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三节 优抚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10月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作了改变:
  一、新《条例》中,将原来的“革命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目前,对伤残军人的称谓有三种:一是宪法所称的“残废军人”;二是国防法所称的“残疾军人”;三是兵役法和原《条例》所称的“伤残军人”。“残废军人”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事实上广大残疾军人是“残”而不“废”。改用“伤残”虽然前进了一步,但含义不全,不能包括因病致残的军人。
  二、将原来的“复员退伍军人”分开表述,即“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为这两类对象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分开表述后既明确又便于把握。
  三、将原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家属”改为“遗属”。“家属”一词含义不够准确,用“遗属”替代“家属”更符合法律用语规范。本志按历史称呼沿用。
  优待制度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优待工作是我国优抚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优抚工作的重要角色。由于农村经济制度改革,优待形式也随之有所改变。1984年起,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对农村义务兵普遍实行乡统筹平衡优待办法。基本上采用按人口分配负担,少数按人口、土地相结合分配负担。宁海县已全部建立了以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复员退伍军人(简称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为载体的优抚保障体系。优抚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优抚整体保障水平得到提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逐步缓解。优待金统筹也由镇(乡)统筹过渡到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优待标准大幅度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青年参军入伍、保卫祖国的积极性。
  现役军人死亡后,为保障其直系亲属生活,除当地群众和社会给予优待外,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1986年8月,宁海县人民政府6号文件规定,贯彻征优结合。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要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优待金从镇(乡)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一半,县政府补助一半。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以镇(乡)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各镇(乡)每年征兵时一次性确定,年底前兑现到户。是年,全县义务兵优待共902户,户均为280.80元,比1985年提高15%。是年,在乡957名老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时入伍的有10人,定补10人,补面达100%,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有346人,定补315人,补面91%;建国后入伍的有601人,定补270人,补面44%。总补面达62.17%。月定补金额10223元,月人均17.79元。
  1986年至2008年,优待总金额、户平均金额逐年提高,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1987年,为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努力工作,对现役军人普遍推行乡统筹优待,同时还规定凡在部队服役当年受嘉奖、立功者分别按不同奖励优待标准当年兑现。当年有5人收到部队立功通知书,奖励优待都得到及时兑现。是年,县民政局也被市政府授予“优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989年,在县人武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配合下,从实际出发,探索拥军优属的新路子,积极搞好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8月,经过试点,在全县铺开。用了两个月时间,对全县699名农村籍义务兵办理了养老金保险手续,共投入资金28万元,保险率达应保数100%。1991年,根据《义务兵优待条例》的精神,全县对750名义务兵实行了养老保险。是年,有14名宁海籍军人荣立三等功,并给有关镇(乡)和单位发送了喜报,及时兑现奖励优待。
  1992年,宁波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军分区联合授予桑洲镇葛启思、深甽镇俞申满、桥头胡镇胡志荣、双峰乡俞三星“市优抚对象先进个人”称号。
  1993年,起草出台《宁海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民政局编写《民政工作政策汇编》(优抚安置)100册。
  1996年,制定下发《宁海县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优抚对象“三难”(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情况普查活动。摸清了重点优抚对象“三难”基本情况,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以“老、弱、病、残”为主体的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及早得到较好的解决。是年,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换发了优抚对象的优待证2193本。
  1999年,重新调查核实各类优抚对象,并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提高了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着眼于缓解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并重点解决“老功臣”们的“住房难”问题。此项工作也得到县人民政府的重视,不但解决配套资金23.4万元,而且多次召开动员督促会,要求各镇(乡)逐村逐户予以落实。至此宁海县已建解困房117间共3510平方米,基本上解决“老功臣”们的“住房难”问题。同时,宁海县社会各界也积极行动纷纷开展与重点优抚对象结对子活动,主动为“老功臣”们排忧解难,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001年,顺利完成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登记在册的重点优抚对象1452人,其中“三属”145人,伤残军人211人,在乡老复员军人52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享受定补)569人。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的提高工作,全县共有1224人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得到提高,共增加经费35.2万元。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做好慰问疗养等工作。
  2002年春节期间,对17个镇乡600余位老复员军人、“三属”、在乡伤残军人进行了一次普遍的慰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在乡、在职复退军人,拨出专项资金7万余元,县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走访慰问;与县慈善总会联合慰问全县60名生活困难优抚对象,拨出资金3万元。1月,县民政局周岳龙被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评为“市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先进个人”。4月23日至8月初,为迎接建军75周年,对全县2001年优抚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优待款的提高和兑现,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调研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起草相关实施办法。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下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14万元,缓解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2003年3月18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宁海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
  2005年,宁海县共有优抚对象2.8万余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近1200人。宁海县人民政府出台新政策,建立宁海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定以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三属”和残疾人员年抚恤补助优待标准。抚恤标准由原先的人均722元/月,提高到现在的877元/月,人均提幅达155元/月。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以宁海县上年农均收入为基数,按不同类别不同比例确定,最高补助738元/月,占农均128%,最低补助356元/月,占农均70%。烈属由人均536元/月提高到62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由人均527元/月提高到585元/月,病故军人家属由人均476元/月提高到534元/月。这次优抚金标准提高的有744人,增加总金额598411元。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结合本县实际,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重点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其一定数额(不同类别相对应的封顶金额亦不同)。烈属给予实际支付医药费50%的补助,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给予实际支付医药费40%的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医药费以实际支付300元为补助起点,超出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
  2006年,做好优抚安置对象的稳控工作,积极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就业、医疗等问题,全面掌握优抚安置对象的思想动态,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发放抚恤补助经费1100余万元,发放医疗及生活困难补助费35万元。
  2007年,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强化依法优抚,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抚恤补助标准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足额兑现;积极推进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属”子女列入定恤和不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有工作的残疾军人生活水平低于享受抚恤标准给予补差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及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2008年,出台《宁海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宁海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节 抚恤
  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对革命残疾人员,他们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应该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尊重和抚恤。
  1986年,全县187户烈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102人,人均24.65元。是年,先后将一次抚恤金标准改为:革命烈士按其死亡时工资标准的40个月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按其死亡时工资标准20个月计发;病故人员按其死亡时工资标准10个月计发;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义务兵、志愿兵、部队在编职工及军校学员,均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计发;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0。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分别发给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8月,调整定期抚恤标准,每个档次提高10元。是年,县财政拨出资金22万元作专款,用于烈属定补。原定补40户51人,月定补金1594元,现提高到1884元,月增240元;病故军人家属28户42人,月定补金1240元,提高到141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3户5人,月定补金160元,提高到185元。至今,逐年提高定期抚恤标准。具体情况见下表。
  1990年,根据民政部关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决定和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厅(局)关于换证工作的意见,宁海县从6月开始换证,8月结束。宁海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216名,其中有革命伤残军人208人,国家工作人员4人,民兵4人;在乡50人,在职166人;一等2人,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5人,三等甲级61人,三等乙级15人。除1人因经济犯罪判刑未换证外,已换证215人,换证率达99.54%。
  1993年8月,宁波市民政局、财税局下发《关于调整优抚和社救对象抚恤金、定补和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1994年,走访调查100个行政村205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一等伤残军人、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伍(孤老)的重点优抚对象,掌握这些老同志的身体、生活情况,拨出5.4万元经费,缓解重点优抚对象的“治病难”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根据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宁海县对部分优抚对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提高项目为革命伤残人员(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为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按在乡(在职)、伤残等级、伤残性质不同,提高60元/年至1560元/年不等;三属定期抚恤金按属别和城乡别,提高30元/月至90元/月不等。
  2004年10月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作了改变,因此新版伤残证书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这部分人员统称在职残疾军人,即指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但未办转在乡审批手续的残疾军人。宁海县共有206名残疾军人,其中在职军人91名。另外在乡及在职转在乡的有115人,优抚金标准已于7月起大幅度提高。
  五级因公残疾的,其年保健金标准由原来的790元提高到现在的5040元;六级因战残疾的,由原来的680元提高到现在的4480元,六级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660元提高到现在的4200元,六级因病残疾的,由原来的650元提高到现在的3600元;七级因战残疾的,由原来的510元提高到现在的3360元,七级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490元提高到现在的3000元;八级因战残疾的,由原来的430元提高到现在的2240元,八级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420元提高到现在的1920元。全年增加额共计207060元,同比增长461.16%。
  2005年,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厅统一安排,宁海县于3月1日至3月15日,对全县残疾军人统一进行套改换证,即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按照新的等级标准进行套改,并重新核发残疾等级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依照《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规定,伤残等级由原四等六级套改成新施行的一至十级。全县共有211名伤残军人完成伤残等级套改,宁海县共有残疾军人2381人,已完成换证2302人,其中残疾军人2263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人,人民警察8人,民兵民工11人。新式证件已基本发放到伤残军人手中。宁海县人民政府出台新政策,建立宁海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定以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残疾人员年抚恤补助优待标准。
  2006年,县民政局积极做好残疾军人下岗再就业工作。对全县涉军优抚安置对象展开调查,并建立相关数据信息库,开展重点优抚对象数据更新,做好2005年冬季退伍残疾军人换证数据录入存档工作及全县26名带病回乡精神病退伍军人评残工作。探索创制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了“以财政投入为主,分类别、定起点、上封顶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确定以财政投入为经费主要来源,对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等医疗费开支过大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的办法。做好抗战时期入伍老同志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文件,及时地与劳动医疗保险中心协调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并及时出台他们的医疗保障办法,使抗日战争老同志感到满意。
  现役军人死亡后,为保障其直系亲属生活,除当地群众和社会给予优待外,国家给以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
  附: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6〕158号)精神,我市贯彻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不断规范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甬民发〔2005〕5号、甬财政社〔2005〕21号)规定,确定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参照基数和标准。每年优抚金标准的调整要做到及时、准确、足额到位,确保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当地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标准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各地现行优抚金标准和市规定增发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发240元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50元补助,增加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当地财政安排。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规定,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当地财政安排。
  五、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组通〔2005〕43号)规定执行。城乡老党员人数,请各地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抚恤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和老党员手中。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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