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宁海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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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33
颗粒名称: 附:宁海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58-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制定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地名管理范围、命名更名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地名标志制作安装管理费用,要求各部门贯彻执行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开发时需先审定地名方案,未批准不得施工,未落实门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 宁海县 地名管理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海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县、镇、乡、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名称;路、街、巷(弄)、居民区,自然村及废村等名称。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场(如农场、林场、茶场等)、自然保护区、台站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3.自然地名实体名称:山、山峰、山岭、山口、山洞、水潭、河、溪、岛、礁等名称。
  4.名胜古迹和其他人工建筑物名称:古迹、游览地、纪念地、建筑物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宁海县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宁海县地名办公室是宁海县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实施国家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审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编制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区的幢牌、门牌等;管理全县地名档案;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地名资料;编辑地史书刊;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和开展地名咨询。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由县地名办公室承办。专业部门按审批权限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征得县地名办公室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批准后应抄送上一级地名机构备案。
  第六条 城关镇市容管理大队和有关部门应管理好县城街(路)、巷(弄)牌和街巷示意图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管理好村牌、幢牌、门牌等地名标志。对毁坏地名标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3.县内各镇、乡的名称,重要河流名称和较大的山(峰)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镇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凡有损宁海县行政区划的,妨碍社会安定团结的,带有侮辱公民性质的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地名,必须更名。
  2.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3、4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3.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4.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1.县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国务院批准。
  2.县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镇、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增设、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镇乡内居民点名称(居委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因人口迁徙,原自然村消失成为废村,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地名办公室,。
  (二)各专业部门拟定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并征得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地名办公室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凡与当地地名不一致的台、站、场等名称,须经县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城镇街(路)、巷(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办公室提出意见(并附开发区规划图),经县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县民政局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均以县地名办公室或县民政局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安装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街(路)、巷(弄)牌和示意图牌,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制作、设置、更换。城建局和公安局予以协作和配合。幢牌、门牌和小区示意图由县地名办公室统一规划与制作,新建区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安装,更换及管理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各建制镇的街(路)巷(弄)牌、门牌由县地名办公室统一规划与制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安装、更换和管理。
  农村集镇、村庄在主要出入口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设置等费用开支规定:
  1.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设置和维护经费采取“分级落实,合理负担”的原则。
  2.县城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路)牌、巷(弄)牌和城镇示意图牌的制作、安装设置和维护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列入年度城镇建设资金计划,划拨给县地名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3.幢牌制作、安装、维护费由归属单位承担。
  4.新建小区的示意图牌和幢牌制作,安装费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项内,门牌费由住户支付。
  5.各单位和住户都要使用县地名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标准名称和门牌号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本细则和其他有关地名管理工作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今后,建设开发部门在拟定新区规划时,将拟命名地名的方案(附规划图),送县地名办公室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未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未将地名标志设置纳入开发规划图和预算的,承建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凡未批准落实幢牌、门牌的住户和工商企业单位,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籍手续,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房产证。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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