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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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2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地名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7
页码: 44-6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地名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地名机构和管理服务、地名管理、地名信息化建设、行政界线勘定、宁海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地名管理

内容

围绕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宁海县稳妥慎重地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先后进行了“三镇合一”和撤镇建街、撤乡(镇)并镇区划调整工作。“十五”期间全县撤并减少镇乡5个,增设街道办事处4个。2006年按照“规模调大、实力调强、班子调好、布局调优”的行政村规模调整要求,把全县832个行政村调整为398个。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全面启动,在科学、规范做好地名命名同时,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化建设,做好城镇地名规划及命名、更名工作,规范街、路、巷牌、门牌的设置,为加快宁海县城市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节 地名机构和管理服务
  地名不仅是城市的名片,浓缩着文化与历史,更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1979年,宁海县设立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后撤销。1981年,成立宁海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设立地名普查办公室,进行地名普查,连续确定一批标准地名,使此前的地名混乱现象得以初步纠正。1985年5月,宁海县地名办公室随着宁波市地名委员会恢复而恢复。1989年,地名办公室人员编制划归县民政局,正式列入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序列。其地名管理服务细则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地名命名、更名;
  2.地名标准化处理;
  3.地名的咨询服务;
  4.地名图书编辑;
  5.县内门牌编制;
  6.帮助和指导镇(乡)政府驻地的街、巷的命名、更名,门牌的编制工作。
  三、服务程序
  (一)地名命名、更名
  1.按审批权限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和行政区划名称,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2.本县内的村、居民区、自然镇、片村等名称,由县地名办提出审核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城区的街、巷、住宅区、公园、广场等名称,除县规划道路由县城建规划部门申报,其余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经县地名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十五层以上的商住或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立交工程等建筑物,各类专业或综合市场的名称,由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向县地名办申报,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地名命名、更名需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五份,并附规划平面图和地形图有关资料。
  6.及时公布新标准地名。
  (二)地名标准化处理
  1.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重名、同音、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的地名,均需进行标准化处理。
  2.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同地名命名、更名办理程序一致。
  (三)地名咨询服务
  凡是咨询地名的,不管是单位、部门,还是居民群众,都提供无偿服务。
  (四)地名图书编辑
  根据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为方便群众,适时编辑出版地名图、录、志,公布标准地名,服务于社会。
  (五)县内的门牌编制
  1.城区的门牌编号由县地名办统一编排。各镇(乡)的门牌编号由所在镇(乡)政府提出,县地名办指导统一编排。
  2.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申请门牌编号时,应递交建筑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并根据情况实地踏勘后给予编定。
  宁海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起步稍迟,因此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广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城区边沿地区的临街门牌,并尝试单位院内楼号、户牌的设置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在农村推广国家标准地名标志。二是完善城区地名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地名信息“三个一”服务系统。地名网站要经常更新版面,完善功能,并加强日常维护。
  第二节 地名管理
  1986年6月2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重申使用标准地名和部分地名更名的通知》,对全县重名村(包括汉字同音村)和“文革”中乱改的政治虚名以及不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的42个行政村予以更名。同时对全县137个一地多名和乡范围内重名的自然村予以更名。同年,县人民政府对城关镇街道无名或含义不妥的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指出县属各部门、单位今后在工作中,行文中涉及地名时,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同时还规定,地名标准化后,凡新闻报道、书刊、地图、文件、各类典、录、志书等一律使用标准化地名。今后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未经地名办公室进行标准化审核和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效。从此,宁海县地名管理工作开始正规化。
  1989年,宁波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宁波市地名管理规则》。1991年3月,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着重明确了“全市地名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突出强调地名管理中职、责、权各个环节的配合和衔接。1994年7月25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宁海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全县地名的统一管理。12月31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为管理者与相对人提供行为规范,省市县上下配套的法规系统形成。1996年4月10日,宁海县地名学会成立。
  199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地名门牌在居民户籍、房产登记、工商注册、邮电通讯、消防治安、社区服务以及对外交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门牌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频率也越来越高,群众自觉使用门牌的意识不断增强。设置和管理各类地名标志是地名工作为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认真做好县城地名标志。1993年,开展镇(乡)地名标志设置的试点工作。1994年,完成城关地区的路牌标志设置,并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1989年9月,县人民政府公布桥头胡、西店、深甽三镇的街、路、巷地名标准名称。1990年,完成峡山、前童、桑洲等镇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1992年,对撤区扩镇并乡的区划方案进行调查摸底。完成一市、力洋两镇标准地名的命名工作。1995年,指导帮助大佳何乡政府驻地的路、巷名称的标准命名。1997年,为配合西店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帮助西店完成该镇10个居委会、路巷、门牌的命名和编制工作。1999年,帮助长街镇、岔路镇进行城镇规划和街路巷命名,2000年,对岔路镇、桑洲镇进行城镇规划、街路巷命名。2001年,顺利完成“三镇合一”区划调整的报批和实施工作,并及时调整新城关镇的部分路巷标准名称。同时做好行政村合并的区划调整,分期分批实施标准路牌的设置工作。2002年,公开调整命名公园、环岛及部分道路名称。9月23日,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县人民政府公布城区11个公园、环岛及城区12条道路名称。2003年,就城关镇撤镇建街问题进行细致的调研,走访各管理区,召开各阶层座谈会,广泛听取党政领导、企业厂长和部分村干部的意见,并到象山等地学习考察,做好并顺利完成城关镇撤镇建街的报批工作。2005年12月,根据省、市部门要求,县海洋渔业、民政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宁海县辖区海域内的岛屿地质地貌、植被与开发利用状况、海域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调查。2008年,在宁海县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出台后,要抓紧进行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提出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地名问题。《宁海县城区地名总体规划》按《浙江省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规定的深度和内容进行编制完成,并通过省、市、县专家论证通过。同时完成《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名称》宁海县部分登记,将辖区的46个无人岛屿的地质地貌、经纬度、面积、利用状况进行全方位调查、摸底的相关文档,进行梳理,汇编登记,其中无居民海岛标准化名称39个、重名(同音)处理8个、注销5个。
  地名命名和更名。1989年以来,县政府共批准命名、更名的街路巷弄、建筑物等列表如下。
  第三节 地名信息化建设
  1988年4月,宁海县地名档案室成立,计立卷184卷,地名普查成果表4本,地名普查卡2套,各种地图146张,岛礁影集1本,个体地名档案114盒,各镇(乡)概况材料3本,岛礁普查表3本,概况2本,卡片2套。12月,县地名委员会编写的《宁海县地名志》出版,主编李子。印刷2000册,内部发行,60万字。7月,县人民政府公布梅林镇街、路、巷地名标准名称。1989年1月15日,县地名办公室绘编的《宁海县地图册》出版,发行1900册。1993年,完成了1∶75000《宁海县行政区划图》的出版工作。1995年,地名补查等新资料修正完善,上报三套成果资料。1996年1月,由省地名办组织余姚、慈溪、奉化等市(县)民政局地名办参加的省市联合验收组认为,宁海县地名更新成果达到省优标准。1996年10月,宁海地名学会发掘、整理全县人文地理资料,并以故事选的形式撰成《故园风情(一)》。1997年5月,宁海县出版新的街巷地名图。2000年,完成《宁海交通旅游图》的出版发行工作,并收集相关资料准备出版全县政区图。2001年,出版《宁海县地名资料选编(二)》。2002年,编辑出版《宁海商贸旅游图》。2004年,按照民政部地名信息属性要求,分级录入本辖区内行政区、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河流、湖泊、山峰、山脉、旅游景点等10个类别的地名信息。宁海地名数据库已录入地名信息共计1578条。2007年,完成《宁海县政区图》编辑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宁海地名网站(含电子地图)建设,并完成地名数据库的补充、更新和国家新一代数据库的改版升级。
  第四节 行政界线勘定
  1997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精神,宁海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4月1日,宁海县成立由县民政、土管、林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宁海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县长助理项松春任组长,下设“宁海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海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开始。6月6日,在宁波市政府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宁波市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签字仪式上,县长助理项松春代表宁海县政府在宁奉、宁象联合勘界实施方案上签字。8月15日至16日,宁波、绍兴、台州三市在宁海宾馆召开“宁绍台三交点和宁台线第一次核界会议”,确定宁绍台三交点位置和签订有关协议书。10月17日,在宁海县胡陈乡马岙岭实地踏勘时发现一块清嘉庆二十五年六月重立的“象宁两县界”界牌。12月12日,随着宁象线的最后勘定,宁海县与奉化、三门、天台、新昌、象山等五县(市)行政区域界线贯通,即宁奉线、宁象线、宁三线、宁天线和宁新线已全线贯通,总长度为215.24公里。
  由市勘察设计院承担边界线和界桩测绘工作(包括边界线走向说明书编写及技术数据测算)。1998年1月16日,坐落在宁海县双峰乡澄深村摘星岭上的宁绍台三交点界桩埋设成功。一、完成宁奉线、宁象线、宁三线、宁天线和宁新线五条界线上15个界桩的埋设任务。二、10月5日,由宁波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县(市、区)边界协议书签字仪式,县长助理项松春代表宁海县政府在宁奉、宁象边界协议上签字,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对勘界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基本结束宁海县行政区域陆地界线勘定工作。
  1999年3月29日,宁波市、台州市双方勘界办在宁海召开“宁台线勘界资料汇总会议”,对宁台线协议书内容和勘界测绘资料进行检查、修改、补充、整理,宁波、台州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基本完成资料编写、档案整理工作。
  2002年6月10日设立宁海县海域勘界办公室。
  2003年,完成宁海县行政区域陆地界线勘界工作。是年7月,宁波、台州线海域勘界工作开始,省海域勘界办7次组织人员到有争议的海域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材料,两次请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同志到现场勘测;先后召开各种形式各个层次协调会20余次,16次修改《浙江省宁波市和台州市海域行政归属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经过共同努力最终形成了界线协议书。宁波市和台州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历史上没有勘划过,处于界线附近的蛇蟠涂和田湾山等海域行政归属长期存在争议。该界线的勘定,对宁波、台州两市边界地区的开发和管理以及社会稳定将产生积极影响并提供法律保障,为两地今后共同开发海洋、管理海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海域勘界范围为宁海县陆地毗邻的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宁海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外部界限,宁海县的海域勘界涉及3条县际线、1条市际线,奉化、象山、三门的海域勘界线颇具争议,尤以三门的争议最为复杂。按照《全国县际线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技术规定,遵循“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尊重历史”的原则,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3条县际线的主张线。在浙江省海域勘界办的组织下,宁波、台州双方市、县勘界办多次一起到田湾山等海域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已收集的历史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归档,整理卷宗8本,并制作了电子文档,较直观地反映了田湾山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比较客观、全面地提出了本县市际线的主张线。从9月开始,宁海县对辖区的46个无人岛屿的地质地貌、经纬度、面积、利用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摸底,并制作相关文档。
  全国海域勘界工作从2002年起全面启动,浙江是海域勘界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共有市际线5条、县际线31条。2004年,宁海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评为“浙江省勘界工作先进集体”;宁海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段宏磊被评为“浙江省勘界工作先进工作者”。
  2005年5月23日,浙江省海域勘界工作会议在宁海县召开。会议认为:海域勘界是一项加强海域行政管理,有效解决海域界线争议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稳定的战略举措。会上,宁海县海域勘界办被省人事厅、民政厅授予“浙江省海域勘界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06年1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和台州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签字仪式在杭州举行,标志着浙江省海域勘界市际线勘划任务基本完成。参加会议的有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俞仲达,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叶鸿达,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东勇,宁波市副市长、市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炳水,台州市副市长、市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跃程,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台州市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涉界的临海市、宁海县、象山县、三门县政府的领导和海域勘界办的有关同志。会议由林东勇副局长主持,涉界双方的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在《浙江省宁波市和台州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图纸上签字,宁波市、台州市副市长分别代表双方市政府作表态式讲话,最后俞仲达副秘书长作重要讲话。
  附:
  宁海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海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县、镇、乡、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名称;路、街、巷(弄)、居民区,自然村及废村等名称。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场(如农场、林场、茶场等)、自然保护区、台站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3.自然地名实体名称:山、山峰、山岭、山口、山洞、水潭、河、溪、岛、礁等名称。
  4.名胜古迹和其他人工建筑物名称:古迹、游览地、纪念地、建筑物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宁海县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宁海县地名办公室是宁海县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实施国家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审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编制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区的幢牌、门牌等;管理全县地名档案;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地名资料;编辑地史书刊;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和开展地名咨询。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由县地名办公室承办。专业部门按审批权限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征得县地名办公室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批准后应抄送上一级地名机构备案。
  第六条 城关镇市容管理大队和有关部门应管理好县城街(路)、巷(弄)牌和街巷示意图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管理好村牌、幢牌、门牌等地名标志。对毁坏地名标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3.县内各镇、乡的名称,重要河流名称和较大的山(峰)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镇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凡有损宁海县行政区划的,妨碍社会安定团结的,带有侮辱公民性质的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地名,必须更名。
  2.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3、4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3.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4.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1.县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国务院批准。
  2.县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镇、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增设、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镇乡内居民点名称(居委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因人口迁徙,原自然村消失成为废村,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地名办公室,。
  (二)各专业部门拟定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并征得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地名办公室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凡与当地地名不一致的台、站、场等名称,须经县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城镇街(路)、巷(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办公室提出意见(并附开发区规划图),经县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县民政局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均以县地名办公室或县民政局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安装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街(路)、巷(弄)牌和示意图牌,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制作、设置、更换。城建局和公安局予以协作和配合。幢牌、门牌和小区示意图由县地名办公室统一规划与制作,新建区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安装,更换及管理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各建制镇的街(路)巷(弄)牌、门牌由县地名办公室统一规划与制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安装、更换和管理。
  农村集镇、村庄在主要出入口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设置等费用开支规定:
  1.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设置和维护经费采取“分级落实,合理负担”的原则。
  2.县城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路)牌、巷(弄)牌和城镇示意图牌的制作、安装设置和维护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列入年度城镇建设资金计划,划拨给县地名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3.幢牌制作、安装、维护费由归属单位承担。
  4.新建小区的示意图牌和幢牌制作,安装费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项内,门牌费由住户支付。
  5.各单位和住户都要使用县地名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标准名称和门牌号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本细则和其他有关地名管理工作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今后,建设开发部门在拟定新区规划时,将拟命名地名的方案(附规划图),送县地名办公室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未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未将地名标志设置纳入开发规划图和预算的,承建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凡未批准落实幢牌、门牌的住户和工商企业单位,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籍手续,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房产证。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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