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层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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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2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基层政权建设
分类号: D632
页数: 15
页码: 17-31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街道、镇(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居民委员会(社区)建设、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政权建设

内容

根据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探索行政区划新特点,由民政部门负责撤乡建镇、撤乡并镇,撤并和新建街道、居民区、行政村等的审核和报批工作。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政社分设,建立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加速小城镇建设;开展划定和扶助革命老区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通过连续八届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成为职能健全、依法自治的基层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
  第一节 街道、镇(乡)建设
  宁海县自1983年3月开始进行乡政府和经联社的分设试点,复改公社为镇(乡),建立镇(乡)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称镇(乡)长、副镇(乡)长,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9月份全县铺开政社分设工作,11月全部完成。1984年换届选举产生49名镇(乡)长、96名副镇(乡)长。1986年,全省基层政权建设会议在温州召开。为了贯彻会议精神,总结政社分设后的情况,宁海县民政局经县府批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并专门撰写调查报告,指出:政社分设后,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日益好转。同时也提出: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有明确的职责,镇(乡)规模不宜太小。
  1987年9月,为提高全县镇(乡)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促进农村党组织的建设,明确党政分工,充分发挥党在农村的领导作用;为促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使之成为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效能的一级政权;为促进农村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县民政局与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联合举办镇(乡)干部业务培训班,并提出了1989年前完成镇(乡)干部轮训一遍的目标。1987年底,共举办镇乡干部业务培训2期,参加培训人员计194名。
  1988年3月16日,为切实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县编委同意配备1名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人员。1989年,为贯彻政治体制改革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试点工作,县民政局对镇(乡)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镇(乡)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调查。
  1992年初,宁波市人民政府为了发展集体经济,活跃集镇市场,增强城镇辐射功能,最终使之合为大城镇的连接区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撤区扩镇并乡工作。同时会同组织部门,组织新任的24名镇(乡)长到宁波市党校培训。是年,西店镇被浙江省民政厅评为“92年度浙江省民政工作全优镇乡(街道)”;西店镇、明港镇被宁波市评为“92年度宁波市民政工作全优镇乡(街道)”。
  1993年3月,浙江省为了系统地总结先进镇(乡)走向成功的基本经验和共同规律,扩大先进镇(乡)的示范效应,加强镇(乡)之间的横向交流,推动全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加快浙江省小康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开展评比1992年度浙江省百强镇(乡)活动。宁海县城关镇被省政府评为“浙江省百强镇”。
  1997年,省民政厅召开全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邹城会议”精神,推广镇(乡)规范化管理的“北宿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程序,抓好浙江省乡村规范化管理工作。
  1998年4月8日,西店镇被省民政厅评为“浙江省民政工作全优镇(乡)”。
  1999年3月3日,宁海县城关镇被建设部命名为“环境综合整治全国优秀县城”。
  2000年,西店、城关、深甽、胡陈等镇(乡)被市民政局批准为村民自治模范镇(乡)。
  2003年城关镇经过大投入、大开发、大建设,拉开了城市发展框架,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中等城市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根据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和城关镇的实际,开展撤镇建街的条件已经成熟。10月,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城关镇建制,组建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4个街道办事处。
  2006年,为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省政府有重点地选择了200个左右中心镇分期分批进行培育,形成一批特色明显、经济发达、辐射能力强的小城市。宁海县西店镇、长街镇均被列为省级中心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宁海县狠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依法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加强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小组会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重点抓好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工作,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工作。
  1982年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宁海县1983年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同时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后,浙江省又颁布《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村民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本居住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民族团结和生产建设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如计划生育、服兵役,依法纳税等)。民政部门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重点转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白溪、桥头胡、紫溪等镇(乡)村级建设状况作了重点调查,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基层材料。
  1988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宣传教育,抓好试点,逐步推开。同时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自然村较小的由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自然村规模过大的可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下设村民小组,按需要尚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是由该村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亦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各下属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可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1989年至2008年,宁海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了第二、三、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并多在有关镇乡进行试点工作。从第五届开始,宁波市统一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届期。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宁海县依据“一法两办法”统一进行了第五、六、七、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从第六届开始,宁海县逐步实行并推广无候选人方式的“海选”。总体来说,村委会换届选举,党政领导重视,选举程序规范,群众参与热情高涨。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形成,提高了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村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1990年,为了提高村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重视抓好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新任主任或委员、留任主任或委员、村民代表等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法,有重点地搞好培训工作。村主任、副主任由县负责培训,村委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人员由镇(乡、街道)负责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各地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根据对象,因材施教地开展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为目标的上岗培训,使他们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树立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掌握工作方式方法,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配合镇(乡)抓好村干部上岗培训工作。全县镇(乡)有85%以上完成村主任上岗培训。全年完成村干部上网培训2400余人。全县建立村经济合作社868个,其中799个村设社管会,778个村建立社员代表会制度。“三制”建设有新发展,723个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共集资628万元;820个村建立劳动积累制度;879个村建立上交承包款制度,已兑现1188万元,占应兑现金额的89.4%。建立农业社会服务组织721个,组员共1800人。
  1991年,为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县民政局会同组织部门进行了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评选表彰活动;在长街镇长街村、桥头胡镇丁家村进行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的试点工作。
  1994年,为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起草《宁海县村民自治示范村达标及评分标准》,把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村委会建设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实行目标管理,逐级抓好落实。
  1996年,以换届选举为契机,着力加强村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梅林镇凤潭村被省民政厅认定为“村民自治示范村”。
  1997年,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组织示范活动,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村规民约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从而为开展“强村年”活动起到重要作用。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是年,县民政局与县委组织部、农经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村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意见》,在西店岭口村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全县19个镇乡832个行政村,有829个村如期进行村务公开,公开率达99.6%(其中241个村一般公开,588个村规范公开),经检查验收后有14个镇乡达到优秀标准,5个镇乡为良好。继续搞好村民自治“示范村”和“示范镇”推荐工作。第一批共推荐村民自治示范村153个,西店镇被市民政局认定为“市级村民自治示范镇”。
  2000年1月,指导各镇乡认真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村、镇(乡)活动,被认定为市级村民自治模范镇(乡)4个、县级村民自治模范村359个。同时接受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宁海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得到了充分肯定。、
  2002年7月,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工作的领导,规范村级之间的关系,推动宁海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委印发《宁海县村级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大佳何镇作为全县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试点。4月15日,大佳何镇后洋村首先采用无候选人的“海选”方法顺利选出村委会成员;全村447名选民中有446人到会,潘仲庄以397票当选村委会主任。6月26日,全县832个行政村有571个村采用“海选”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占68.6%,选举产生了一支高素质的村委会干部队伍。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充分体现“民主选举”的要求,培育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参政议政意识,增强村干部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为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打下了基础。是年12月,宁海县被省民政厅认定为浙江省第四批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民政局葛国标、祝美珍被宁波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个人”。
  2004年7月1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村务公开日检查工作的通知》。7月20日,由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虞云秧等领导分别率市纪委、组织部、农办和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人员对宁海县等6个县(市)、区进行检查。12月,宁海县建立三项机制深化村务公开制度。一是村民听证制。把群众最关心的村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资产承包转让、计生工作、宅基地审批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五大村务“热点”及其他重大事项列为听证内容,邀请党员、村民代表等人参加听证;二是联席审批制。在村账代理制的基础上,对村财务当月收支情况,定期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讨论,共同审批;三是招投标专项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镇乡纪委牵头,工办、农办、城建办组成的招投标专项监察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凡在10000元以上的经济项目进行招投标时都必须接受专项监察,发现存在未按规定擅自发包的,取消合同重新公开招投标,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5年7月8日,全县村主要干部上岗培训班在宁海中学体育馆开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新当选的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撤村建居村党支部书记。村干部系统学习了十七大精神与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财务管理等知识。7月20日,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村干部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积极推行村干部报酬镇(乡、街道)统筹和最低报酬制度,采取县(市)、区和镇(乡、街道)补一点、村里出一点的办法,建立村干部报酬统筹资金。按照村干部岗位职责、村规模、工作实绩和集体经营性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上年农民人均收入合理确定,按月发放。村干部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继续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村干部进行专项补助,一定三年,宁波市财政在原有每年700万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额度,探索研究和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县、镇(乡、街道)集体补助额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社区)干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任职时间较长、正常离任村(社区)主要干部的安置补助办法,按任职年限,一次性或分年度进行补助,或推荐就业岗位,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是年,宁海县和县民政局分别被宁波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先进集体”;宁海县委徐志军、县民政局章武科、一市镇潘晓春、深甽镇葛欢善、长街镇洋湖村陈兆双被评为宁波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个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得到巩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深化。12月6日至7日,分别由宁波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督查组长,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四个督查组,对宁海县等9个县(市)区进行督查,通过进村入户、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随访村干部或村民等方式进行实地调研,并根据抽样调查的实际情况,对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督查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形成考核意见反馈给各县(市)、区。12月15日,宁波市司法局、民政局联合公布第一批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单,宁海县梅林街道凤潭村、力洋镇力洋村、西店镇海张村、深甽镇深甽村、大佳何镇后洋村、桥头胡街道外山头村、前童镇严家村、茶院乡塘厂村、胡陈乡西张村、越溪乡小林村、桃源街道赵家村、跃龙街道檀树头村、北山村、强蛟镇中心村、一市镇兰头村、岔路镇田良王村、长街镇月兰村等榜上有名。
  2006年,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做到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县委办、县府办联合发出通知,再次强调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加强领导,规范程序和形式,并着重对村务公开内容作出规定。凡涉及下列内容的村务事项必须公开: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2.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改;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5.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6.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9.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10.农民负担费用情况;11.村民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和列支情况;12.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13.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14.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15.协助镇乡和街道办事处工作情况;16.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是年6个镇乡(街道)、45个村被评为省、市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2007年,出台《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村级民主管理“835工程”建设要求,使全县农村民主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和规范化建设活动,70%的村达到建设标准;全年培训村民代表11438人次。宁海县民政局被评为宁波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
  2008年4月21日至5月底,全县举行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全县应进行换届选举的369个行政村,除强蛟镇峡山村外,其余368个行政村均完成选举。全县选民参选率达96%以上,共选出第八届村民代表12779人,选出村民小组长3769人;共选出村委会成员1211人,其中妇女委员256名,基本实现全县村两委会班子里都有女性成员要求;选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1176人、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1122人。
  第三节 居民委员会(社区)建设
  宁海县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自1988年起步以来,坚持立足宁海实际,以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基础,以提高市民素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总目标,以建设美丽的花园、舒适的家园、文明的乐园为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抓好精品(示范)社区、老城区社区、城郊结合部社区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社区建设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效,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全省的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居委会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宁海县社区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区组织不断加强,社区服务日趋完善。全县共建立34个社区(居委会),社区体制已经基本适应城市基层管理的需要。社区党建、教育、卫生、治安等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社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文化、教育、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有效开展。
  1986年,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民政部提出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互助性社区服务。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居委会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91年,民政部在社区服务的基础上,首次提出“社区建设”概念。同年,宁波市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7月,宁波市政府召开全市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表彰一批先进居委会、先进居委会工作者及关心支持居委会工作的先进单位;提出当前居委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以“服务、求实、探索、提高”为主线,立足基础,加强管理,巩固成果,服务四化,服务居民,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会议还进一步明确今后几年居委会工作的重点: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维护安定团结,因地制宜地发展居办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完成宁波市“八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1年至1996年,为加大居委会建设的力度,宁海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镇两个文明建设,努力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帮助城关镇调整居委会区划。
  1997年,在城关镇县前居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对全县18个居委会精心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进行选举。换届后的居委会,不但班子健全,而且下属各居委会工作职责明确,彻底改变了长期来居委会组织“有头无尾,有主任无委员”的状况。协助西店镇完成小城镇居委会的建立工作。
  1998年,加强对居委会建设的指导,帮助居委会在搞好自我服务的同时,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对在建居委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上报,指导和帮助城关、明港镇建立居民委员会。是年8月,城关镇城中居委会和花楼居委会在宁波市“百个居委会达标升级活动”评选工作中荣获“一级居委会”称号。
  2000年,指导做好力洋、深甽、前童、岔路、桑洲等6个建制镇居委会的设立,努力发挥居委会在推进城市化建设中的作用,至此,全县14个建制镇除黄坛外,都设立了居委会。城关镇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居委会3个,公开招聘居委会干部20名,并全面建立居民区党支部。12月26日至27日,为加强全县居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居委会干部素质,搞好新当任居委会干部上岗培训,举办居委会书记、主任培训班。是年,宁海县有居委会34个,基本任期届满,举行换届选举。采用等额选举。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和委员。是年,社区建设按照“设施一流、功能合理、信息共享”的要求,全面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开设求助热线电话。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服务网点布局趋向合理,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城区基本实现“十分钟生活服务圈”。
  2001年6月28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选举产生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意见(试行)》,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城市社区设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共建理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有服务、管理、监督的职能,主要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社区服务业,协助政府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培训社区内下岗职工、介绍就业和开展优抚救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工作,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保护工作,关心教育青少年,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评议和检查,向所在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社区成员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是年,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宁海县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全县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及任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在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八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同时,县民政局下发《关于选举产生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意见》(试行),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确定园丁、怡惠两个社区为试点单位,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共建理事会,并顺利召开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同时指导两个试点单位建立社区服务站,开设信息、家政、卫生、管理等各项社区服务活动。8月,宁海县召开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以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社会的基础。宁海县已设居委会33个,这些社区居委会凭借其特有的社会影响、群众基础,在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城镇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11月,怡惠社区被省民政厅认定为首批“省级示范社区”。
  2002年7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明确社区职权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建立新型的社区工作模式,强化社区功能,加强城市基层管理工作。社区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基础建设得到改善,社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社区建设经费投入达1150万元。文明社区创建取得成效,园丁、怡惠社区被认定为县级文明社区,怡惠社区居委会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区居委会。
  2003年6月6日,宁海县社区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营。宁海县社区服务中心是县政府投资主办建设的一项实事工程,是义务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无偿服务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下设热线受理部与综合执行部。同时围绕“巩固提高、延伸拓展”的总体思路,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城郊结合部的社区建设,推进撤村建居工作。
  2004年,顺利完成宁海县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社区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县民政局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街道要充分尊重和维护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落实好“四个民主”,依法完善“四自职能”,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尊重社区的用人权、事权和财权,将街道与社区的关系真正由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指导、支持、帮助、服务关系。县民政局同时组织起草《宁海县建设学习型社区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全县成立志愿类、服务类等社区民间组织107个,增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撤村建(并)居工作有序开展,已基本完成第一批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等18个村的撤村建(并)居工作。是年10月20日,兴圃社区、五丰社区居委会被省民政厅授予“省示范社区居委会”称号;怡惠社区居委会被省政府、省民政厅授予首批“省百佳社区居委会”称号;怡惠社区还被省政府、省民政厅授予“浙江省文明社区”称号。
  2005年,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加大投入,分批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建立了以区级服务中心为龙头,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服务站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8月12日,宁海县“五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将扎实推进“五大工程”建设,通过努力,争取到2007年底全县有80%以上的社区达到“五好”标准,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围绕创建省示范文明县城和国家卫生县城的总体目标,宁海县勾勒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建设的总体框架: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领导班子好、队伍建设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等“五好”社区创建,扎实推进“核心工程、民心工程、基础工程、规范工程、共建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努力开创社区建设工作新局面。12月15日,宁波市司法局、民政局联合公布第一批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单,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圃社区、怡惠社区、园丁社区等榜上有名;在民政部、中央文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局举办的“全国‘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中,园丁社区被评为“先进社区”。
  2006年,组织起草《撤村建(并)居后组织设置及相关职能划并的处理意见》,规范撤村建(并)居后的社区居委会建设。通过推行社区居委会错时工作制,建设“10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对各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社区服务和创建学习型社区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全县积极部署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活动,农村和社区围绕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保障村(居)民的民主权利,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切实加强。
  2007年7月12日至8月底,顺利完成第七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不断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完成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2008年,县61890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领域日益深入,居民认可度不断提高,通过热线电话和服务网站,已累计解决市民求助事项12.4万余件,其中受理电子邮件累计1.4万件,网上点击数累计122万次,服务加盟单位已达160家。成立社区红十字会志愿者医疗救护培训中心,进一步提高社区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能力。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成功举办第三届社区文化体育艺术节。健全社区专业岗位录用制度,全年新录用社区专职工作者10名;进一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职业资格津贴制度。社区错时工作制得到有力推广,出台《社区共建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三务公开制度。完成《宁海县城市规划区社区布局规划(2007~2020)》的评审工作;以“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为目标,对社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调解,调解成功率都在90%以上;平安社区建设有序推进,社区群防群治网络逐步完善,设立定向群防群治基金;按照《宁波市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继续围绕“五个注重”,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各试点单位的村庄环境、干群关系、乡风文明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附:
  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1995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基层政权的部分权力,管理本辖区的行政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居民工作为基础,基层政权建设为保证,开展各项工作。把街道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地形、居民居住状况、经济特点、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确定。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更名、驻地迁移、撤销以及管辖区域的变更,须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
  (三)组织、管理街道集体经济,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
  (四)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居民和社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五)负责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七)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民政工作;
  (三)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市政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改造、环卫、环保、工商、物价、征兵、防空、防火、防台、防汛、防震、抢险救灾、居民动迁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免。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内设机构及领导人的职数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街道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政府布置的任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对应由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下交街道办事处承办。如确实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召集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有关社会服务、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居民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并有权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在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街道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街道办事处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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