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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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1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机构
分类号: D632
页数: 16
页码: 1-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民政机构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演变及人事更迭、机构职能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机构演变及人事更迭
  根据宁海县革委会宁革[1979]45号文件,自1979年3月20日撤销内务局,建立宁海县民政局。民政局是宁海县政府负责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部分社会保障工作、行政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主要职能是主管全县的双拥、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收养抚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有奖募捐、殡葬改革、民间组织管理、老龄工作、移民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在县政府大院内,2003年1月搬入老政法委办公楼,2004年5月1日迁至中山东路86号。
  局机关科室7个,分别是: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行政审批科、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局属事业单位11个,分别是:宁海县婚姻登记处、宁海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宁海县转体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宁海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宁海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宁海县殡葬管理所、宁海县殡仪馆、宁海县社会综合福利院、宁海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宁海县社会救助站。
  一、党组、行政机构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体制的变革,民政工作的任务加重、难度增大,因此,民政组织机构也逐步扩大,干部队伍日益壮大。
  1.党组
  1979年3月成立民政局,1980年2月成立局党组,2002年9月17日,中共宁海县委发文,建立中共宁海县民政局委员会,由娄文定、祝文明、张普明、葛国标、陆金芳等五位同志组成。娄文定任书记,祝文明任副书记。原中共宁海县民政局党组同时撤销,党组成员职务同时免去。
  二、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
  1988年3月16日,经县编委批准,为切实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同意配备1名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人员,属行政编制(宁编〔1988〕7号)。12月20日,经县编委同意,民政局开始设置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优抚股、社救股和民政股(含基层政权建设)(宁编〔1988〕44号)。
  1996年8月16日,根据县编委核定,县民政局单位行政编制15名,内设机构4个,改为办公室、优抚安置科、社救科和社会事务科(宁编〔1996〕32号)。
  2002年,根据县编委核定,县民政局单位行政编制15名(其中县老龄办编制1名),可内设机构5个,改设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社会事务科和民间组织管理科(宁编〔2002〕6号)。
  2003年,内设机构包括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社会事务科和民间组织管理科;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2006年6月8日,县编委同意社会事务科更名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宁编〔2006〕37号)。
  2007年5月10日,经县编委批准撤销民间组织管理科,将其行政职能划入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建立计划财务科(宁编〔2007〕30号)。民政局的内设机构包括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行政编制共15人,其中县老龄办编制1人(宁政办发〔2007〕35号)。
  2008年6月3日,经县编委批准,增挂行政审批科牌子,承担民政局行政许可职能,不增编(宁编〔2008〕42号)。
  2.人事变动三、直属单位
  1.机构演变
  1988年3月16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为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名额、各项经费均由省民政厅安置处确定(宁编〔1988〕18号)。至此,在民政局管辖下有宁海县福利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民政工业服务公司。
  1993年6月12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殡葬管理所,为全民事业单位,定编5名(宁编〔1993〕29号)。
  1994年2月14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编3名(宁编〔1994〕3号)。
  1995年3月8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宁海县农村社会保险处,为全民事业单位,经费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暂定编制7人(宁编〔1995〕9号)。
  1997年6月,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宁海县社会综合福利院,为全民事业单位,定编3名(宁编〔1997〕24号)。
  1999年10月18日,经县编委批准,县农村社会保险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县殡葬管理所设所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殡仪馆、公墓管理处;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设所长1名;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县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副主任1名。
  2001年4月26日,经县编委批准,宁海县殡仪馆为差额补助的全民事业单位,与县殡葬管理所合署办公,共定事业编制9名(宁编〔2001〕5号)。
  2002年3月25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收容遣送站,为民政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名(宁编〔2002〕41号);4月17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转体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为县老龄办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1名(宁编〔2002〕45号);7月16日,经县编委批准,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用于县慈善总会日常工作,该编制及人员在统计上归在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宁编〔2002〕55号)。
  2003年1月27日,经县编委批准,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用于移民安置工作(宁编〔2003〕3号);10月10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名(宁编〔2003〕24号);10月20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移民安置办公室,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名(宁编〔2003〕25号)。11月28日,经县编委批准,同意将县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单位性质、编制不变(宁编〔2003〕33号)。
  2004年11月8日,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县婚姻登记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名(宁编〔2004〕26号);7月13日,县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将县民政局管理的县农保处于2004年7月31日前划归县劳动保障局管理(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25号)。
  2006年3月9日,县编委同意将县福利企业办公室经费形式从自收自支调整为全额拨款(宁编〔2006〕21号)。
  2007年5月1〔1日,经县编委批准,将县移民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并增加事业编制1名(宁编〔2007〕19号)。
  2.人事变动
  四、党支部、团支部
  1.党支部
  1985年,民政局支部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党员分离并单独成立支部。
  1986年,民政局共有党支部3个,分别为民政局机关支部、军队离退休干部支部、福利厂支部。
  1995年12月22日,中共宁海县县级机关委员会同意建立中共宁海县民政局殡管所支部、残疾人联合会支部。民政局共有党支部5个,分别为局机关、军干所、殡管所、福利厂、残联支部。
  1997年,中共宁海县县级机关委员会同意建立中共宁海县民政局农保处支部。因残联建制独立,支部也归属残联。民政局共有党支部5个,分别为局机关、军干所、殡管所、福利厂、农保处支部。
  1999年6月17日,中共宁海县县级机关委员会同意建立中共宁海县民政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支部。民政局共有党支部6个,分别为局机关、军干所、殡管所、农保处、福利厂和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支部。
  2000年12月21日,中共宁海县直属机关委员会同意建立中共宁海县民政局社会综合福利院支部。民政局共有党支部7个,分别为局机关、军干所、殡管所、农保处、福利厂、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和福利院支部。
  2001年,减少党员17名,全为原福利厂党员,福利厂党支部因转制,党员归属各居住地党组织管理。民政局共有党支部6个,分别为局机关、军干所、殡管所、农保处、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和福利院支部。
  2002年,民政局共有党总支部1个,党支部13个。县老龄办党总支下设5个党支部:老龄办综合党支部、工业支部、二轻支部、商业支部、物资退休干部支部;其他8个党支部分别为:局机关、军干所、福利院、殡管所、殡仪馆、农保处、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和机关联合支部。
  2004年,民政局共有党总支部1个,党支部12个。其中农保处党支部划入社会保障局。
  2.共青团组织
  1997年7月24日,经机关第二团工委批准建立共青团民政局支部(宁机二团〔1997〕4号),由胡强任支部书记。至2000年,已有成员14名。
  2003年11月5日,胡潇任民政局团支部书记至今。
  五、工会组织
  2005年12月12日,民政局工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陈兴孝、朱自权、张万进、储伟欢、童淑燕为首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吴景媛为工会经费审查员;委员们一致推选陈兴孝为宁海县民政局首届工会主席。经县总工会批准(宁总工组〔2005〕33号),以上同志任期五年,自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
  第二节 机构职能
  一、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能
  1.职能
  (1)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划入的职能
  县老龄工作职能由县人事局划入县民政局。
  (3)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
  2)移民安置的职能。
  (4)强化的职能
  1)社区建设职能。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能。
  2.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性社团、涉外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全县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等活动。
  (7)管理全县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9)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10)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容工作。
  (12)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
  (13)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14)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15)负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
  (16)负责有关库区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
  (17)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18)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9)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事项
  1)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建立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2)非行政许可事项
  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2)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4)地名标志设置的审定;
  5)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审定。
  4.县政府对县民政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定(2000)
  (1)审批事项(5项)
  1)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建立及殡仪服务设施的开办;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救济对象;
  5)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2)核准事项(8项)
  1)福利企业的开办、变更、注销(初审);
  2)村(居)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地名密集型出版物(初审);
  3)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4)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初审);
  5)革命烈士追认、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证(初审);
  6)退伍义务兵(志愿兵)随父母(配偶)异地安置;
  7)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
  8)镇(乡)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变更及政府驻地的迁移(初审)。
  (3)备案事项(1项)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相关资料。
  (4)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6项)
  1)革命烈士纪念重点保护单位;
  2)福利生产技术改造;
  3)优抚对象进镇乡敬老院;
  4)镇乡贫病救济对象;
  5)镇乡火灾救济对象;
  6)城镇“三无”对象入福利院;
  7)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8)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9)义务兵家属优抚对象;
  10)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11)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对象;
  12)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
  13)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
  1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
  15)镇乡临时救济对象;
  16)公墓兴建后相关资料。
  二、内设机构职能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发文件、材料的核稿、印制、发送并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信息、督查、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车辆管理、后勤服务及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本级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承办拨款等工作;负责所属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计划、统计的编报;负责民政统计台账的管理。
  行政审批科:承担民政局行政许可职能。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1.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5.建立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2.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3.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4.地名标志设置的审定;5.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审定。
  优抚安置科:组织实施并监督优抚安置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烈军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做好优抚对象的补助和救济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申报、褒扬和烈士园、烈士纪念建设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救灾救济科: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帮助农村扶贫工作和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农村五保和城乡敬老院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职工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革命老区建设和扶持工作;负责有奖募捐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管理登记和涉港澳台及国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行殡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社团和县级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涉外社团(外国人在华结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社团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负责向上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的举证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案件的诉讼工作。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县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配合督促检查保护老年人权益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有关信息;指导老年人协会工作。
  三、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宁海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督;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书的条件;签发婚姻证。
  宁海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的接收、管理、服务等。
  宁海县转体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成建制转体单位退休(养)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宁海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调处边界争议。
  宁海县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宁海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并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换证、变更及对新办福利企业进行审查、上报等;组织实施一年一度的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制定全县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协调及引导福利企业生产结构调整和推进技术进步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宁海县殡葬管理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当地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管理、监督、指导殡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本辖区的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监督、指导。
  宁海县殡仪馆:负责遗体火化;殡仪服务;骨灰寄存服务。
  宁海县社会综合福利院:负责孤老优抚对象、“三老”对象入院供养;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弃婴、孤儿抚养。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宁海县民政志:1986~2008》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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