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宁海县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水利志续编(1994~2006)》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103
颗粒名称: 附录十:宁海县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其他题名: (2001年8月6日)
分类号: S277.7
页数: 6
页码: 290-2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自来水厂(站)管理,确保饮用水质量,满足用水需求,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规定了农村水厂的建设、管理、运营、水质监测、用户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处罚措施。
关键词: 宁海县 自来水 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海县农村自来水厂(站)的科学管理,确保饮用水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设施用水的需要,提高农村自来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境内农村自来水厂(站)和使用自来水的用户,以及对保护水源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乡镇自来水厂和村自来水站(以下统称农村水厂)是乡镇、村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生活和生产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发展农村水厂是一项服务性的公益事业。农村水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法规办事,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厂的管理上实行企业化管理,在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跨镇(乡)、村的水厂由上级政府确定隶属关系,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水厂,其隶属关系按原有文件规定确定,同时推行股份制水厂建设。农村水厂在业务上受县改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水办)主管,计划、农经、财税、电力、城建、水利、土地、卫生、物价、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水工作和水源防护工作。
  第五条 农村水厂的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合要从具体情况出发,本着机构从简、人员精干的原则,服从生产需要,减少层次,选配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完全治愈后方可重返岗位。日制水5000立方米的中型水厂实行定编设岗,配备厂长和财会、生产技术、检验、制配水、检修人员等,实行厂长负责制。当地政府任命水厂厂长后,应及时抄送县改水办,县改水办应及时组织业务培训。农村水厂主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应经县改水办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和健康体检确认无传染疾病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工程,必须先向县改水办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向县水政主管部门领取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并统一填写“宁海县农村自来水项目审报表”。乡镇水厂经县改水办审核后,报县计划部门审批,村级水站由县改水办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工程项目的乡镇、村,应追究当事人和乡镇、村主管领导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改水办同意,未领取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安装农村水厂工程。水厂的水源选择和选址须经县卫生评价证明,选址时县环保、水政主管部门等参与调查,并提出环境影响情况的意见。
  第七条 农村水厂应按照国家环保局第五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水源卫生保护。农村水厂的水源(地面水、地下水)必须设置卫生保护区,地面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地下水水源取水点与污染源的距离应在60米以外,水源保护区周围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任何人不得移动损坏。
  第八条 在水源卫生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混血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不得游泳和放养禽畜;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烘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经水厂同意,并设置防漏设施;水厂应落实专人负责清理取水口污物。
  第九条 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外30米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原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放心水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使水源免受污染。
  第十条 农村水厂的水源,应由城建、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统一防护管理,对严重污染和破坏水源,引起重大水质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肇事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县改水办与县卫生防疫机构对农村水厂的水质要加强监测管理,按上级规定对水厂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水厂应配置消毒和水质检验设备。
  第十一条 农村水厂所有净水设备,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净水剂和消毒剂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做好登记手续,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装管道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十二条农村水厂要处理好本厂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搞好厂区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厂区内不得堆放污染物和养禽畜;办理配水主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和两侧一米以内、地面取水点上游一定距离内严禁打坝围堰,切断水源,地下水取水点半径500米以内不准打井,窃取水源;各类供水设施、建筑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污染源,严禁堆放污染性物品;如供水管道两侧必须并行、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其他管道,应严格执行“给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管道和所属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水厂要加强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供水生产区,外来参观者必须凭单位介绍信进厂,同时要严格控制人数,水厂要建立严格岗位责任制,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水厂冬季要做好供水设施防冻工作,确保冬季正常供水。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在受益区内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水表以外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未厂统一管理,用户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各单位和个人用户自行管理。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修,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出钱”的原则由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凡需要安装、改装自来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不厂提出申请,办理供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施工安装后,方可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水厂接用自来水,用户如需停水、复水,也应向水厂办理手续。未经申请和办理供水手续,自行安装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拆除违章设施,并向水厂赔偿经济损失。为了确保供水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自来水用户的自备供水设施管道,严禁与农村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禁上自来水用户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六条 自来水用户必须按期缴纳水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按日加缴应缴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不缴水费超过二个月的,水厂可以停止供水。计算水费时,如用户分表汇总与总表不相符,应以总表数字向用户分摊。
  第十七条 农村水厂要在保证社会效益为主的前提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设备运行能力,扩大供水范围,减少渗漏,避免亏损。要逐步推行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年产量、产值、水质合格率、办理水损失率、设备完好率、制水成本三耗率(电耗、矾耗、氯耗)等。
  第十八条 为加强农村水厂水质自检能力,乡镇经水厂和300吨(含300吨)以上村级水站必须建立化验室,配备水质监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300吨以下村级水站也需要配备简易水质监测仪器。
  第十九条 凡乡镇乡水厂,应设立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水厂财务管理办法》,应在保证正常供水同时,增收节支,提高水费回收率,增加水厂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级水厂每月上报经济技术指标报表,报表分为财务报表、技术指标报表二类,于每10日前上报给县改水办。
  第二十一条 农村水厂要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厂内必须设立档案资料柜,由专人保管。技术档案包括:水厂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设计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厂内人员编制、财务年报、职工健康档案、历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刻录;技术资料包括:厂内大事记载、设备维修记录、月累计制水量、售水量、药耗量、电耗量、水质检测、成本核算、经营活动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厂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供水,或造成水质发生严重问题的,当地政府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当地政府应报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水厂供应的饮用水厂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自备水源擅自与水厂供水管连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水源卫生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厂报请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水利志续编(1994~2006)

《宁海县水利志续编(1994~2006)》

本书记述了宁海县水利局编纂了1994年至2006年时间段《宁海县水利志》,记录了该县13年间水利建设及改革的成就,包括抗击台风、修建海塘、水库建设等。全书总结了水利建设经验,为宁海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欢迎指正。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
浙江省
相关地名